(刑罚执行)请问哪些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021-07-21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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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