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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健康体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为了使罪犯家属及社会公众清晰了解该规定,根据我局狱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现从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两大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监狱是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疾病防治工作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为了及时了解监管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同时防止传染性疾病狱内传播,维护监管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要根据当前狱内医疗保障水平及规范执法、安全稳定等要求,为进一步保护罪犯健康权益,及时掌握罪犯的健康及病情情况,做好罪犯患有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我局已实施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罪犯健康的全过程管理,形成对罪犯入监体检、在押期间体检、专项体检等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助力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局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24年第23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4日印发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内容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新收罪犯健康体检、在押罪犯健康体检、罪犯专项体检、 附则等章节及2个附件。着重从新收罪犯、在押罪犯、罪犯专项体检三个层面,开展进行分类体检,并分别作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增强了罪犯体检覆盖面,加强了监管医疗安全。
(一)本规定明确了罪犯健康体检工作的目的依据及工作原则,根据监狱管理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体检、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好罪犯体检工作。分别对监狱体检部门职责加以明确分工,提供罪犯体检的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同时强调体检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执行好罪犯健康体检项目内容。
(二)本规定针对新收罪犯健康体检、在押罪犯健康体检、罪犯专项体检分别明确了适用对象、体检时限、体检项目、工作流程等工作要求,分别设定不同的体检项目,强化工作流程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疾病预防指导作用。根据体检类型不同,提出相应的检后处置要求,着重从监狱的疾病预防角度采取针对性防病专项检查措施,同时也做好罪犯群体中慢性常见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病的检查监测,以保护罪犯个人及他人的健康,维护监管安全。明确加强疾病排查后明确诊断,做好传染病隔离消毒,健康体检记录的登记及证据保全,维护了罪犯健康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监狱疾病防控安全。
本规定是监狱医疗卫生管理模式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具体体现。
特此说明。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
附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24〕1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健康体检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健康体检工作规定》已经2024年11月11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1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健康体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及传播,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罪犯健康体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体检、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罪犯健康权益。
第三条(责任部门)
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罪犯健康体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度拟订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各监狱负责在押罪犯健康体检及专项体检工作。
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工作。
监狱总医院负责罪犯体检中发现异常状况的复检诊治,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等其他需要体检罪犯的体检。
第四条(经费保障)
罪犯健康体检经费列入财政经费拨款计划,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五条(监督考核)
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和各监狱应当做好罪犯健康体检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罪犯的健康体检工作纳入监狱医疗卫生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 新收罪犯健康体检
第六条(适用对象)
由公安移押交付执行新入监罪犯,均应接受监狱的入监体检。
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要求进行体检。
第七条(体检时限)
新收入监罪犯应自收押之日起2周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内容。
第八条(体检项目)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头面部、躯体、四肢等),内科检查(肝、脾、心率、心肺、血压等),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五官科检查(眼、耳、鼻、喉、视力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及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胸部X线(DR)检查,B超(肝、胆、脾、肾),心电图检查。
女性罪犯除以上检查外,另增加B超(子宫及附件)、常规妇科(妇科查体、白带常规)检查。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项目一般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决定。
第九条(工作流程)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慢性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的,应客观描述,证据保全中心同时摄片、拍照保存证据,并由罪犯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入监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疾病或结果异常的,均应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发现危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家属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
第十条(检后处置)
入监前明确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收押时,需送押单位提供病情诊断材料,根据医嘱继续治疗。
经体检发现有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经体检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经体检发现的病犯、残疾犯,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
经检查,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在押罪犯健康体检
第十一条(适用对象)
在押罪犯全部进行健康体检。经过新收入监体检后6个月内的罪犯,原则上不再重复体检,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体检时限)
每年对在押罪犯进行1次年度健康体检,体检时间由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决定,一般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
在押罪犯健康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一般检查(血压、心率、体重),外科检查(皮肤、头颅、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等),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肝功能(Alt、BIL)、肾功能(Cr、BUN)、血糖),胸部X线(DR)检查,心电图检查。
女犯增加常规妇科(妇科查体、白带常规)检查。
根据需要,可酌情开展B超、妇科宫颈刮片、血电解质检测等其他相关检查。
第十四条(工作流程)
在押罪犯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计划。制定当年体检计划及落实时间,通过生活卫生管理系统上传。成立体检工作组,确定负责部门及人员,指导协调体检环节,周密部署,确保体检安全。
(二)准备。做好费用预算,外包服务通过比价或招标,规范、合理使用体检经费,保证落实体检项目的开展。
(三)体检。充分运用医疗设备和人员开展体检。应由卫生所负责完成一般检查,实验室检查、胸片检查、妇科检查项目自行开展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医疗或体检机构联系协调,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保证体检项目的实施。
(四)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五)结论。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服刑人员健康体检表》并形成体检结论。
(六)录入。罪犯体检结论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七)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疾病或结果异常的,均应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发现危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家属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检后处置)
对体检中发现的患病罪犯应及时给予治疗,对发现严重性基础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血管疾病等可能的,及时安排进一步诊治。对新发现传染病例及疑似病例应进一步复查确诊,做好相关的隔离消毒及密接者筛查。要开展针对肺结核可疑病例和密接人员的痰检和其他相关检测,做到对传染性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
健康体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体检结果归于罪犯病史资料留档保存,并通过生活卫生管理系统体检管理模块及时录入体检检查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工作总结)
罪犯健康体检工作结束后,监狱应及时对年度体检工作进行总结(应包含体检开展基本情况,体检异常情况的汇总、分析、情况处理,实际体检费用,体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并通过生活卫生管理系统上传,便于汇总分析。
第四章 罪犯专项体检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罪犯食堂炊事技术岗位罪犯上岗前应按照办理健康证要求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每次健康证期满前,再次健康体检。
在押期间因案解回还押的罪犯(当日还押的除外),需进行艾滋病、结核病筛查。
吸毒罪犯、性犯罪或有同性恋史罪犯具有性传播疾病高危风险的,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复查检测。
新发现艾滋病、肺结核罪犯的密切接触者,需进行筛查体检。
发现其他传染病,可能在监狱内传播的,视情开展排查体检。
第十八条(体检项目)
罪犯食堂炊事技术岗位罪犯健康体检项目按照属地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健康证要求的项目内容进行体检。
因案解回还押的罪犯,应由收押监狱重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常规胸片检查。
吸毒罪犯、性犯罪或有同性恋史等高危对象,入监艾滋病抗体检测阴性的,在入监后1年内应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在押罪犯新发现艾滋病或肺结核的,对其同监室罪犯、日常接触较密切可能存在被感染风险的罪犯,进行艾滋病抗体或胸片筛查。
监狱发现其他可能在监狱内传播的疾病,根据疾病特征针对性进行排查体检。
第十九条(检后处置)
罪犯食堂炊事技术岗位罪犯未取得健康证的,不得上岗;每年健康体检不符合健康要求的,立即调离罪犯食堂炊事技术岗位。
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诊阳性的或确诊肺结核的,同时要开展狱内密切接触者排查。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情况报监狱管理局主管职能部门后,按要求移押新收犯监狱专管监区。发现其他可能在监狱内传播的疾病,及时做好隔离,同时要开展狱内密切接触者排查。
监狱应将体检结果及时记录,归于罪犯病史资料留档保存,并通过生活卫生管理系统体检管理模块及时录入体检检查结果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档卡管理)
罪犯新收体检报告、服刑人员健康体检表和相关病历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删改、截留或隐瞒。罪犯移押的,须做好健康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 11月30日终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沪司狱规〔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罪犯新收体检报告
2.服刑人员健康体检表
附件1:
罪犯新收体检报告
罪犯编号:
番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体检日期:
监狱/监区:
系统回顾及基本情况 |
既往疾病史 吸毒史 有无精神病史 手术外伤史 药物过敏史 其他 |
检查医生:
内科检查 |
肝 脾 心率 心肺 血压 mmHg |
检查医生:
外科检查 |
皮肤 淋巴 甲状腺 脊柱 胸廓、乳房 四肢关节 肛门、生殖器 头面部 身高 cm 体重 kg |
检查医生:
耳鼻咽喉科检查 |
耳 鼻 咽喉 |
检查医生:
眼科检查 |
一般情况 视力 左 右 |
检查医生:
妇科检查 |
|
检查医生:
血常规检查 |
||||
项目 |
结果 |
参考值 |
单位 |
提示 |
白细胞 中性粒细胞百分比 淋巴细胞比率 单核细胞百分比 嗜碱性粒细胞百分比 嗜酸性粒细胞百分比 中性粒细胞 淋巴细胞数 单核细胞 嗜碱性粒细胞 嗜酸性粒细胞 红细胞 血红蛋白 红细胞压积 红细胞平均体积 平均血红蛋白量 平均血红蛋白浓度 红细胞分布宽度 血小板 平均血小板体积 血小板容积 血小板分布宽度 |
|
4.0~10.0 50.0~70.0 20.0~40.0 3.0~8.0 0.0~1.0 0.50~5.00 2.0~7.0 0.80~4.00 0.12~0.80 0.00~0.10 0.050~0.500 3.50~5.50 110.0~160.0 36.0~50.0 80.0~100.0 26.0~35.0 310.0~370.0 12.0~18.0 100.0~300.0 6.5~12.5 0.108~0.282 9.0~17.0 |
10~9/L % % % % % 10~9/L 10~9/L 10~9/L 10~9/L 10~9/L 10~9/L g/L % fL pg g/L % 10~9/L fL % fL |
|
检查医生:
尿常规检查 |
||||
项目 |
结果 |
正常参考值 |
单位 |
提示 |
葡萄糖 镜检红细胞 酸碱度 胆红素 酮体 蛋白质 尿胆原 白细胞 颜色 亚硝酸盐 比重 潜血 |
|
阴性
5.50~6.50 阴性 阴性 阴性 0-3.2 阴性
阴性 1.015~1.025 阴性 |
/HP
Umol/mL |
|
检查医生:
|
||||
生化检查 |
||||
项目 |
结果 |
参考值 |
单位 |
提示 |
葡萄糖 谷丙转氨酶 谷草转氨酶 尿素氮 肌酐 尿酸 总胆红素 直接胆红素 钾 钠 氯 |
|
4.22~6.10 10.0~50.0 10.0~50.0 3.50~7.20 44.00~96.00 202~416 1.7~23.9 0.5~7.0 3.5~5.2 135~145 98~103 |
mmol/L U/L U/L mmol/L umol/L umol/L umol/L umol/L mmol/L mmol/L mmol/L |
|
检查医生:
免疫检查 |
||||
项目 |
结果 |
正常参考值 |
单位 |
提示 |
乙肝表面抗原 乙肝表面抗体 乙肝核心抗体 乙肝E抗原 乙肝E抗体 丙型肝炎抗体 梅毒初筛试验 TPPA |
|
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
COI IU/L S/CO S/CO S/CO COI
|
|
检查医生:
项目名称 |
艾滋病检查 |
外送日期 |
|
外送结果 |
|
项目名称 |
胸片检查 |
结果 |
|
检查医生:
项目名称 |
心电图检查 |
结果 |
|
检查医生:
项目名称 |
B超检查 |
结果 |
|
检查医生:
综合报告
综
述 |
|
建
议 |
|
总检医生:
年 月 日
附件2:
服刑人员健康体检表
单位: 编号:
姓名 |
|
出生日期 |
|
性别 |
|
民族 |
|
||
监区 |
|
番号 |
|
入监日期 |
|
||||
一般情况 |
血压 |
/ mmHg |
签名: |
||||||
心率 |
次/分 |
体重 |
Kg |
||||||
内
科 |
听诊 (心肺) |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腹部触诊(肝脾) |
|
||||||||
外
科 |
皮肤 |
|
头颅 |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甲状腺 |
|
淋巴结 |
|
||||||
四肢关节 |
|
||||||||
实验室检查 |
血常规 |
|
签名: |
||||||
肝功能 |
|
||||||||
肾功能 |
|
||||||||
血糖 |
|
||||||||
其他 |
|
||||||||
胸部X线检查 |
签名: |
||||||||
心电图检查 |
签名: |
||||||||
妇科检查 |
|
||||||||
其它检查 |
签名: |
||||||||
体检结论 |
签名: 日期: (部门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