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08年1月15日
引 言
本年报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编制的200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主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其他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我局政府网站http://jyj.sh.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21-65460814。
一 、概述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07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明确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形式;二是进一步明确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更新维护、保障措施等;三是强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同步更新维护机制,明确了局机关从发文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程序、步骤,加强审核,确保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决不随意公开。
(二)不断拓展、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2007年,局机关继续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充实调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梳理和主动公开工作,第一时间在上海监狱网更新和发布市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最新的监狱政策法规、规章、可公开的市监狱管理局局发规范性文件、监狱工作信息等。
(三)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受理工作。完善了在线咨询,监狱的动态信息、图片新闻及时发布。二是认真完成市档案馆对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接收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机制。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局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监督,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箱,还在网上开设公众评议渠道,接受群众的监督,形成了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网络。
二、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局在2007年度共计产生公文类政府信息122条,其中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有18条。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到2007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条。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0条;规划计划类的信息0条;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8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局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建设方面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为有效提供便民服务,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继续保证本局主动公开信息全文电子化率达到了100%,并且全部在上海监狱网上公开;三是继续在局机关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室,陈列了部分纸质文件,并配有可以登陆互联网的电脑终端,方便市民查阅相关信息;四是向市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07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中通过我局网http://jyj.s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网上申请有0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有0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有0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07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0次,其中公共查阅室接待0次,咨询电话接听0次,当面咨询接待0次,网上咨询428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6000多人次。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局2007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此外,本局还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包括信访、举报)0件。
七、政府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
兼职工作人员1名。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无财政拨款支出,局行政实际支出0元。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
无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
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足的方面: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还要进一步梳理和界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在便民利民上还需多样化;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2008年,我局将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自觉行动。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