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5-11-26 08:10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4〕2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已经于2014年3月17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增强个别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79号令),结合上海监狱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作用)个别教育是指监狱人民警察针对罪犯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罪犯个体进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活动。通过个别教育及其他改造手段,促使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工作原则)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工作要求)个别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对顽固犯、危险犯(以下简称“顽危犯”)进行重点矫治。个别教育工作成效是考察民警业务能力、评价民警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个别教育基础工作

第五条(个别谈话)主管民警对个别教育责任区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顽危犯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个别谈话。监狱长、监区长应当经常开展个别谈话。

谈话情况应当做好记载,一般对象作一般记载,顽危犯作专门记载。

罪犯有下列“十必谈”情形之一的,民警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谈话: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落实“十必谈”,应当注意与犯情分析会相衔接,对犯情分析中发现需重点掌握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谈话教育措施。

第六条(罪犯周记)监狱应当每周组织罪犯写周记。文盲罪犯,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民警一般应当在每周三前完成罪犯上一周周记的批阅,并根据罪犯个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批语,充分发挥书面谈话教育的作用。

罪犯周记包括罪犯报告一周个人改造情况、反映个人思想动态、提出改造建议或者寻求指导帮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情况处置)民警在个别谈话教育或周记批阅中发现对监管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或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八条(“四知道”)民警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罪犯个体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做到“四知道”。

第九条(个案分析)监狱应当鼓励民警对罪犯个体开展个案分析,积极撰写个案分析材料,作为开展个别化矫治的指导和依据。

对于顽危犯,责任民警必须撰写个案分析材料并制订详细的教育矫治方案;对于《服刑人员个别化矫治手册》中提示为高危险度、改造难度较高和心理健康问题为严重的罪犯,应当逐人制订教育矫治方案,明确教育矫治项目和工作重点。

撰写个案分析材料时,应当调查了解罪犯个体的犯罪情况、犯罪原因、思想问题、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并结合心理测试、危险性评估、认罪悔罪评估等材料,分析罪犯个体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特点,提出个案矫治的策略和阶段性矫治措施。

监狱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罪犯个案分析材料评比。

第十条(典型个案)典型个案是监狱教育矫治罪犯过程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的成功或失败案例。监狱应当加强典型个案的收集和积累,建立个案资料库,发挥典型个案的教育、借鉴、指导的作用。

 监狱每年应当根据要求上报顽危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个案。

第十一条(顽危犯判定)顽固犯是指坚持犯罪观念和立场,反社会意识和反改造情绪持续时间长,改造过程中反复性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危险犯是指由于某种特定因素导致行为上存在现实危险性或潜在危险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第十二条(顽危犯矫治程序)对顽危犯的矫治,应当建立“立、管、教、转、评、撤”的程序。

顽危犯的认定和撤销,由监区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分别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狱政的副监狱长审定。

狱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管控措施,教育改造部门负责教育、转化及评估工作。顽危犯经教育改造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已消除的,视为已转化。顽固犯的年转化率应达到60%以上;对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

监狱应当对个别教育顽危犯每半年组织一次排查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转化情况综合考评鉴定。

第十三条(顽危犯矫治招标)对顽危犯的矫治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办法明确责任民警。

招标一般由监区组织,监狱教育改造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组成评委,对竞标民警的教育矫治方案进行评估,并参考民警个体情况,综合权衡后确定教育转化招标责任民警。视转化工作需要,对个别顽危犯,也可由监狱组织,跨监狱或监区进行招标,并引入社会资源。

第十四条(顽危犯集体会诊)对顽危犯的矫治应当开展集体会诊,发挥集体力量分析个体情况,研究改造对策,提高工作效益。

集体会诊一般由监区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也可根据矫治方案的需要适时进行。必要时由监狱组织集体会诊,并邀请相关专家和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顽危犯转化档案)对顽危犯应当建立教育转化档案,针对其行为、性格、心理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切实把握其真实思想动态,确定攻坚方向,运用感化、说理、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手段,促进转化。

第十六条(教育辅助手段)个别教育可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些辅助手段紧密结合,如行为引导、心理疏导、文化感染、亲情帮教和知识技能传授等,以巩固和发展个别教育的工作实效。

 

第三章    个别教育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个别教育责任区)监狱应当建立个别教育责任区,明确个别教育的责任民警和责任对象,落实对每名罪犯的个别教育。民警调动或者罪犯变动时,个别教育责任区应当及时调整。

责任区的对象包括一般责任对象、指定责任对象和招标责任对象。一般责任对象是指属于民警管理职责范围的对象;指定责任对象是指上级部门指定承包的对象;招标责任对象是指通过招标取得承包责任的顽危犯。

责任区的划分,以监区、监组为基础。主管民警以分管的监组为个别教育责任区;监区长(含副职)以监区为个别教育责任区,责任对象为监区的顽危罪犯、特岗犯等。

第十八条(个别教育能手)个别教育能手是指运用多种教育矫治方法和辅助手段,针对罪犯犯因性和人身危险因素,对罪犯实施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矫治,工作成效显著的监狱人民警察。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比较丰富的个别教育工作经验,并在个别教育工作上成效显著的民警,可以评选个别教育能手。个别教育能手分为监狱级个别教育能手和局级首席个别教育能手,评选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能手评审奖励办法》具体规定。

个别教育能手应当积极参加监区、监狱及局以上单位的个别教育业务培训、顽危罪犯招标、个案分析、集体会诊、经验交流、研讨评比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指导、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业务培训)监狱每年应当组织个别教育工作研讨交流会、观摩会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民警个别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个别教育规律,提升个别教育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年度目标考核。监狱管理局每年对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监狱每季度对监区个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监区每月检查考核一次民警个别教育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终止。原2006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沪司狱教改〔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