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8-01 08:1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文化素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目标)

监狱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确保文盲罪犯在入监两年内脱盲,使罪犯释放时取得扫盲、小学毕业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文化教育人数的95%以上。

监狱支持和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

第三条(学制、课程与课时)

扫盲教育学制为一年,开设《成人识字》课程,总课时为160课时。

小学教育学制为二年,开设语文、数学、政治三门小学课程,总课时为800课时。

初中教育学制为三年,开设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五门初中课程,总课时为1000课时。

第二章 文化教育的实施

第四条(文化教育对象)

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一)文化程度系文盲或半文盲的,狱内服刑1年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应当获得扫盲证书;狱内服刑3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二)文化程度未达到小学毕业的,狱内服刑在2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三)文化程度未达到初中毕业的,参加初中文化学习,分别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

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第五条(文化教育对象确认)

监狱应认真查阅罪犯档案,开展教育谈话,对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确定文化教育的对象。

(一)年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二)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智力低下、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入监体检报告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三)狱内服刑刑期:以每年8月25日在册在押罪犯进行统计,凡符合条件的罪犯均应编班入学。

(四)文化程度:凡新收罪犯以判决书为准;判决书上没有标明文化程度的,罪犯本人能够提供有效学历证书的,以所提供的学历证书为准;无法提供有效学历证书的,须对其进行书面试卷测试来确认其文化程度。

第六条(文化程度测试)

对新收入监原文化程度初中(初中未毕业)以下的罪犯进行实际文化程度的测试。

测试采用监狱管理局统一制作下发的测评卷,各监所组织实施。

测试结果应记入《服刑人员教育情况记载表》,各监所建立专档备案。

第七条(文化教育教学)

文化教育应当采用课堂教育形式进行。参加文化学习的罪犯应认真记好课堂笔记,及时完成课堂作业;教员应及时批阅作业。教学班应建立《教育日志》,如实记载教学情况。

第八条(考试与发证)

监狱每学期应至少组织2次单元测验和1次统一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每年6月底,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虹口教育局会同监狱管理局组织一次初中以下文化教育统一考试。各监所做好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的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消除教育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市教委统一监制的《脱盲证书》和各类毕(结)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监狱设置考场,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九条(师资、教研与教材)

除实行社会化文化教育外,监狱应当配备教员。文化教育教员可以选用文化程度较高的、经过教学业务培训的罪犯担任。教员应当建立《教员教学、培训情况记载卡》。每学期开学前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周时间的业务培训。

监狱应按照学科设置教研室。教研室应由民警担任主任。教研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教研活动,组织教员每学期举行1次以上公开观摩课,并组织教员对公开观摩课进行评议。

罪犯扫盲、小学和初中教育统一使用上海监狱特殊学校课本。

 

第三章 文化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教学安排)

文化教育应建立《校历》、《课程表》等教学资料。每学年开学前,监狱应当制定文化教育教学计划。每学年结束,应有教学小结。每学期应由教研室制定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学课《课程表》,定期检查教学进度。教学计划与总结于每年8月底之前上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统计分析)

监狱应按时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建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受教育情况和获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应将文化教育统计报表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

第十二条(教学保障)

监狱应与所在地区教育部门(皖南、苏北四监狱与宝山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争取支持。

监狱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场所,明确文化教学教室,配齐必要的课桌椅等必要的教学用具。

罪犯初中以下文化教育经费在教育改造经费中列支。不得向罪犯及其家属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0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