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0-11 01:2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6〕200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保证罪犯正常生活消费,维护监管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系统局属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在押罪犯的钱款收支、消费品供应、消费维权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管理;(二)有利监管安全;(三)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四)鼓励劳动报酬消费;(五)宽严相济。

第四条(职能部门)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是保障罪犯合法财产权的执法工作。局生活卫生部门和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

罪犯消费品供应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保证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的供应,并在生活卫生部门建立采购供销往来账目。

 

第二章  罪犯钱款管理

第五条(钱款来源)罪犯钱款包括入监时转入钱款、家属接济款、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劳动报酬等。

第六条(账户管理)罪犯钱款应当由监狱财务单列账户管理。罪犯狱内个人合法收入,由监狱记入罪犯账户;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和没收。罪犯不得持有现金。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账户,对罪犯服刑期间各项收支应建立台帐,明细核算,对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罪犯依法离监(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离等)时,监狱应及时办理罪犯账户余额结算、销户手续。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

第七条(家属接济款)罪犯家属接济款一般通过邮汇方式汇给罪犯。

监狱民警必须认真审核家属接济款相关信息,审核无疑义后予以登记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罪犯账户)罪犯账户的家属接济款和劳动报酬应分开管理。罪犯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罪犯账户利息归本人所有。

罪犯交纳罚金等特殊款项时,可不受额度的限制。特殊款项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家属汇款至罪犯个人存款账户。

罪犯新收带入大额钱款,或有出售房屋所得款、合法继承所得款、离婚后财产分割所得款、房屋动拆迁补助款等特殊情况,钱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监狱应要求罪犯交由亲属保管。如该罪犯没有亲属,或虽有亲属但不愿代为保管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移交有实际困难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监狱在银行设专户代管。

第九条(罪犯汇款)监狱应当允许罪犯用劳动报酬资助家庭等用途的汇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监区审核,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审批办理。

 

第三章  罪犯狱内消费管理

第十条(狱内消费)罪犯狱内消费项目包括食品、日用品、学习用品等。

食品消费原则上限于从罪犯本人劳动报酬中列支。按分级处遇标准执行。

局生活卫生部门定期公布罪犯处遇消费的执行标准。

罪犯个人钱款不得用于监狱伙房食品消费。

第十一条(供应形式)罪犯食品、日用品和学习用品由监狱以配送方式供应。

罪犯购物每月登记一次。罪犯购物清单应经监区负责人审核,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转账结算,领取货物。

监狱设置罪犯消费样品柜,根据各监区登记的消费品种、数量进行计划采购、配送。

罪犯消费品质量、安全和价格有招投标协议的应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消费品种类)监狱供应的消费品,应按规定种类配送。

每月罪犯按品名、规格、价格等内容的消费品目录进行购物登记。

局生活卫生部门每年公布一次罪犯生活日用品品名、规格、价格目录。

第十三条(消费品质量)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和生产合格检验证明。禁止供应假冒伪劣、变质、已过保质期或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消费品。禁止搭售等不公平交易。

监狱应当设专(兼)职质量员,对每批配送的消费品进行抽检,严格登记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物品一律予以退货或调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消费品安全)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做到小包装、软包装化,禁止供应由金属、玻璃制品包装和含有锐器配件的物品及各种违禁品、违规品。

第十五条(消费品价格)监狱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售价低于监狱所在区县大型超市同期同类商品零售价格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六条(特殊罪犯消费标准)老病残罪犯和住院病犯因治疗和康复需要,经监狱卫生所建议,监狱可适度放宽食品消费标准,但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并允许从罪犯家属接济款支出。

罪犯本人因特殊疾病诊疗和药品购置,需由罪犯提出申请,经监狱医疗机构审核和建议,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允许从罪犯劳动报酬和家属接济款中列支。

罪犯余刑一个月以内的,且大账余额不足50元,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开支所有消费品。

第十七条(消费账户管理)罪犯狱内消费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户和钱款,严禁罪犯透支消费和超标准消费,严禁借用他人的消费额度,严禁相互转让消费额度。

第十八条(消费观教育)监狱应当对罪犯加强正确消费观的教育,提倡勤俭节约,引导罪犯进行合理消费、适度消费、文明消费,养成良好消费习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消费维权)监狱和消费品供应商应定期听取罪犯在消费活动中的意见,并对其投诉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落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狱务公开)罪犯的各类收入和消费情况应当作为监狱狱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罪犯公开,并接受本人及其亲属的核对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管理和监督)局生活卫生部门、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监狱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的管理和监督。

局生活卫生部门在考核监狱工作时,应将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