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入监教育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7-10-23 02:1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入监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罪犯的入监教育,正确执行刑罚和实施改造,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本市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入监教育,是监狱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第一道工序和重要的基础教育。通过入监教育,教育引导罪犯明确权利义务、熟悉监规纪律、掌握服刑常识、自觉认罪悔罪、养成行为规范、调整心理情绪、参与劳动训练,使罪犯树立身份意识、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并通过对罪犯开展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调查、评估,形成罪犯个别化矫治手册,为罪犯后续改造提出关押建议和矫治方案。

第三条入监教育要坚持严格管理与强化教育相结合,基本教育与行为养成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化矫治相结合,促进转化思想与发动坦白检举相结合。

第四条新入监罪犯,余刑一年以上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余刑一年以下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周的入监教育。成年男犯(除外国籍犯)入监教育由新收犯监狱负责实施,女犯和未成年犯入监教育分别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实施。其他各监狱对新收分流的罪犯要结合本监狱实际开展为期一周的服刑改造生活指导教育。

 

第二章  入监教育内容

第五条 入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刑常识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监管改造制度教育,改造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能力训练等。

第六条服刑常识教育是指通过具体、客观地讲解服刑改造中的生活、卫生、作息、操练、学习、劳动、文体活动、通信接见等改造常识,介绍申诉和反映情况的途径和方法,提示服刑改造生活中容易碰到的问题,指导新收罪犯尽快、顺利地适应服刑生活。服刑常识教育重点是:

(一)《监狱法》教育。宣传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监狱民警的法律地位,罪犯的法律地位和改造要求,引导罪犯正确认识监狱和处理好监狱内的各种关系。

(二)罪犯权利义务教育。向罪犯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维护权利的正当途径和方法,明确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三)监规纪律教育。宣传遵守行为规范的必要性,宣讲罪犯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要求,教育罪犯树立遵守监规纪律的观念和意识。

(四)劳动生产教育。宣传劳动对改造罪犯的意义,教育罪犯充分认识劳动在改造罪犯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工艺程序、生产设备保养、产质量指标、劳动现场管理、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增强罪犯的劳动观念、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政策前途教育。宣传坦白检举的有关政策,发动新收罪犯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犯罪同伙或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宣讲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以及从严打击狱内犯罪等规定,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罪犯树立积极的改造信心和决心。

服刑常识教育要针对罪犯的思想实际,认真备课,系统施教,做到阐明道理、消除疑虑、激发信心。要以课堂化教育为重点,结合专题讨论、现身说法、情景模拟训练等辅助教育形式开展。

第七条 认罪悔罪教育是指通过教育使罪犯认识认罪服判的重要性,接受法院判决,逐步做到知罪、认罪、悔罪、赎罪。认罪悔罪教育重点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分单元深化“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四个方面的教育。

(二)利用各种形式组织罪犯开展“认罪悔罪改造承诺”、“罪行控诉”、“深挖犯罪根源,清算犯罪危害”、“亲人规劝教育”等活动,强化课堂教育效果。

(三)组织新收罪犯书写好认罪书及犯罪史、成长史、改造史等“三史”材料。

认罪悔罪教育要针对罪犯的服刑态度,系统组织,分类施教,晓之以理,批判错误,矫正意识。要以课堂化教育为基础,结合个别教育、集体教育、社会教育等各项辅助教育活动开展。

第八条 监管改造制度教育是指通过组织罪犯学习并掌握与自身服刑改造生活息息相关的监狱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使其正确对待服刑、树立改造信心、明确改造目标、积极踏实改造。监管改造制度教育重点是:

(一)组织学习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下发的《服刑指导手册》。

(二)深入宣传罪犯计分考评办法、分级管理、奖励惩罚、教育改造、劳动生产、心理矫治、生活卫生等基本监管制度。

监管改造制度教育要针对罪犯改造的不同情况,分层组织、分类学习、突出重点、强化操作。要以课堂化教育为手段,结合罪犯自习背诵、专题讨论、书面测试等辅助教育形式开展。

第九条 改造行为规范教育是通过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训练,增强罪犯的身份意识、惩戒意识、纪律意识,规范行为习惯、掌握服刑技能、增强适应能力。改造行为规范教育重点是:

(一)系统地宣讲司法部第88号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组织罪犯逐条学习,熟练背诵,增强罪犯的行为规范意识。

(二)组织罪犯学习并掌握队列操、内务操、广播操、板凳操等改造基本动作技能。

改造行为规范教育要以做规矩、明规则为目的,开展全员集训,结合年龄、身体等特殊情况开展分类训练,强化罪犯行为规范养成。要以行为训练为重点,结合课堂教育、集训考核等形式开展。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对罪犯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与心理调节方法,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是入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重点是:

(一)开展心理测试工作,针对重点个体开展危机干预及心理矫治工作,并建立罪犯心理健康档案。

(二)传授心理调适的基本技能,帮助罪犯合理调整情绪,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尽快适应监禁环境。

心理健康教育要依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功能,帮助罪犯调适改造心态、稳定改造情绪、完成角色转化、适应监禁环境。要以心理测试为基础,结合课堂教育、谈话咨询、危机干预等辅助教育形式开展。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训练是通过有组织地安排罪犯进行适应性劳动训练,促使其端正劳动态度,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素养,掌握劳动技能。劳动能力训练重点是:

(一)组织罪犯进行适应性劳动训练,熟悉监狱劳动环境和要求。

(二)考察罪犯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能力、劳动素养等。

劳动能力训练要结合监狱实际,有组织开展集体训练,强化罪犯劳动意识,养成劳动规范和纪律。要以集体劳动训练为重点,结合讲评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辅助教育形式开展。

 

第三章  入监教育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入监教育调查评估是指通过对新入监罪犯开展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个体调查,对罪犯危险程度、改造难度和改造需求做出评定,并形成《服刑人员个别化矫治手册》(以下称《手册》),为罪犯后续改造提出关押建议和矫治方案。

第十三条 入监罪犯的调查是指围绕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目标,对新收罪犯个体的基本情况、犯罪环境、改造需求等信息进行系统全面地采集和整理,并以此作为对罪犯实施评估、分流、改造的依据。

(一)调查内容:犯罪情况、思想动态、个体素质、性格心理、家庭情况、社会技能、文化特长等情况;

(二)调查方法:查阅档案材料、面谈、问卷、测量和观察调查;

(三)调查工具:基本情况核查表、罪犯及家属调查问卷、罪犯谈话情况表、心理测试量表、文化程度测验等。

第十四条 入监罪犯的评估是指对罪犯的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相应的评估标准,对罪犯的危险程度、改造难度和改造需求做出评定和鉴别。

(一)罪犯危险程度评估要立足狱内安全需求,从防脱逃、防自杀自伤自残、防恶性事故与重大影响事件三个项目开展调查评估;

(二)罪犯改造难度评估要立足于科学认识罪犯,从犯罪认知、主观恶性、社会环境、现实表现四个维度开展评估;

(三)罪犯改造需求评估要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和罪犯回归社会的需求,从强化罪犯的文化知识、法律认知、就业技能、思想道德、身心健康、社会支持、适应能力七个需求项目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对罪犯进行评估鉴定后,要确定罪犯的矫治目标、项目和措施,提出关押和改造建议,并登记形成《手册》。《手册》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基本依据和教育矫正机制的重要内容,《手册》对罪犯提出的矫治目标、项目和措施是对监狱教育改造的指令要求。

第十六条 对集中接受为期两个月入监教育的罪犯都应制作《手册》。在罪犯移押分流时,《手册》应连同相关调查的原始材料,采取统一集中或放入罪犯改造档案的形式移交,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各接受监狱要根据《手册》管理使用规定,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并根据罪犯个体调查实施办法,在罪犯移押到监后6个月内,对罪犯危险程度、难改造度和矫治项目等情况进行一次补充修正,在罪犯移押1年后进行一次执行情况评估。

第十七条在罪犯新收入监后三个工作日内,主管民警应普遍对罪犯个别谈话一次,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稳定罪犯的思想情绪。对思想极度悲观、拒不认罪服判或可能隐瞒余罪的罪犯,要列为重点对象,建立个别教育专档,落实包夹控制,加强帮教疏导,并在入监教育结束后做好情况移交工作。

 

第四章  入监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新收犯监狱入监教育工作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实施;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应设立入监教育教研组,落实固定民警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入监教育工作。监狱要健全入监教育的管理网络,明确岗位责任制,指导督促监区开展新收罪犯的各项入监教育工作。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专门人员对入监罪犯进行个体调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制定入监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建立教育计划、课程安排和课堂笔记、作业制度,建立罪犯个体调查实施办法和罪犯入监评估制度,落实入监教育各项任务,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做好入监教育情况台帐记载,认真总结经验,推进个别化矫治规模化、集约化和信息化的运行。各监狱应制定《服刑人员个别化矫治手册》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集中接受为期两个月入监教育的总时间不少于400课时。课堂教育时间不少于100课时,其中,服刑常识教育时间不少于60课时,认罪悔罪育、监管改造制度、改造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辅助教育包括个别教育时间不少于50课时;行为训练时间不少于100课时;劳动教育训练时间不得超过150课时。

第二十一条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应组建入监教育课堂化教学讲师团队伍,并加强讲师团队伍培训和建设,同时建立适合罪犯特点需求的入监辅助教育视频音像资料库。讲师团应根据教育安排实施授课,认真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入监教育应坚持主管民警的直接管理,由主管民警负责相关教育活动的动员、组织、训练、讲评、批阅、收集情况、效果反馈等工作。主管民警应及时深入监组了解和掌握每名新收罪犯的学习情况,加强教育引导。

第二十三条坚持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在罪犯入监后五天内主管民警应当每天收集犯情并向监区报告,对新入监罪犯中不认罪的、身份不明待查的、有隐瞒余罪或犯罪线索可能的以及有危险倾向的对象,要作为新收期间的重点对象,配合狱政部门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将教育情况记载在案。

第二十四条重视发挥亲情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利用新收第一次接见的时机,加强对罪犯亲属的宣传,消除亲属的疑虑,充分挖掘亲情教育资源,及时开展亲情帮教活动,建立监狱、罪犯、亲属互动教育机制,规范和丰富亲情规劝教育手段,帮助和促进罪犯思想转化。

 

第五章  入监教育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入监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考核验收。监狱局相关业务部门每半年对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入监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验收;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每批新收罪犯入监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新收罪犯应按要求书写入监教育小结。监狱应对新收罪犯的服刑常识教育进行书面考试;对新收罪犯的入监教育、行为规范、队列动作、内务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予以记载。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入监教育时间,时限为一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