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7-10-24 07:00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7〕4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9月3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我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和审批工作,根据《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定义)

本规定所称“在押老病残罪犯”是指在我局各监狱服刑的老年犯、病犯和残疾犯。

老年犯是指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在押罪犯和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在押罪犯。

病犯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在押罪犯。

残疾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等情形,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在押罪犯。

第三条(工作原则)

“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和审批工作,应当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责任部门)

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度起草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监狱总医院负责各监狱“在押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

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局工作小组”)负责“在押老病残罪犯”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区启动)

对符合“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的罪犯,监狱应从监区启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的申报工作。监区需根据罪犯体检情况或病史,填写“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残疾犯需写清致残原因)中的“申报理由”,并由监狱医疗机构确认后,上报监狱。

审批表需附刑事判决书、罪犯病历资料(社会医疗机构病情资料需由该医疗部门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监狱盖章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残疾证、入监健康检查报告(精神病犯需另附司法鉴定机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或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各监狱对年龄符合老年犯标准,且身体状况符合病残犯申报条件的罪犯,首先应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对不符合病残犯申报条件的,应及时按照老年犯进行申报。

第六条(监狱初审)

监狱对监区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需要申报病犯和残疾犯的,在“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填写监狱意见,由分管监狱长签字并盖公章确认,然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残鉴定。需要申报老年犯的,经监区启动、监狱初审后,可直接向局工作小组报批。

第七条(监狱总医院鉴定)

监狱总医院根据监狱提交的材料,对罪犯病、残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后,出具医学鉴定意见,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盖业务公章确认。鉴定意见中需注明病、残情况的有关诊断及具体符合的鉴定条款。

第八条(监狱报批)

各监狱对罪犯中经鉴定符合“在押老病残罪犯”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汇总,每个月向局工作小组集中报批1次。

第九条(局工作小组审批)

局工作小组收到各监狱报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表格审批栏由局工作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并盖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专用章。情况特殊,随报随批。

局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总结上一个季度的“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情况,并对下一个季度鉴定审批工作进行指导。

对病、残情况属于《“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第二条第十七项和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罪犯,需监狱总医院在局工作小组的季度例会上汇报认定情况后,由局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条(复核与撤销)

病犯实行年审复核制。每年年底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下发通知组织监狱申报,监狱总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局工作小组完成复核审批。

已认定的老残犯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对符合病犯鉴定标准的,应及时重新组织鉴定审批;身体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审批后一般不再进行复核。

已认定的病犯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病犯鉴定标准的,应及时报请撤销。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31日终止。

 

附件1:《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

    附件2:《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

 

 

 

 

 

 

附件1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

 

一、老年犯判定

男性在押罪犯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在押罪犯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的,属于老年犯。

罪犯的年龄以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有效身份信息为准,无有效身份信息的,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二、 病犯判定

在押罪犯患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的,属于病犯:

(一)传染性疾病

1.治疗期的各脏器结核病。

2.各类慢性病毒性肝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谷丙转氨酶持续增高在100u/L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二)经司法精神鉴定明确的各类精神障碍或者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2名精神科职业医师开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三)心血管疾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所致心脏功能二级及以上。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多发性期前收缩、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心房纤颤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

3.高血压病达到高危程度,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反复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4.周围血管疾病(血栓性静脉炎、脉管炎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

(四)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哮喘控制水平分级仍为部分控制或未控制。

2.胸膜性疾病如胸膜肥厚等,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中度)及以上。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支气管扩张症反复感染发作。

(五)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

2.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需要长期治疗的。

(六)各种肾脏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脏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肾病综合症、肾结石等)导致肾功能不全。

(七)神经系统疾病

1.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周围神经病及脊柱疾病(脊髓炎、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强直性脊柱炎、椎间盘突出症等)所致的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Ⅳ级及以下的。

2.癫痫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

3.脑外伤导致颅骨缺损或者导致肢体功能障碍的。

4.重症肌无力需长期治疗的。

(八)内分泌疾病

1.糖尿病需长期注射胰岛素治疗,或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的。

2.内分泌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需要长期治疗。

(九)血液系统疾病(再障、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经规范治疗血红蛋白量持续在90g/L以下、血小板数在60×109/L以下,不见好转的。

(十)重要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

1.消化道瘘、气管或支气管瘘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重要脏器如心、肝、肾等移植术后,目前在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

3. 前列腺肥大等导致的重度排尿障碍;永久性膀胱造瘘。

(十一)骨关节疾病

1.化脓性骨髓炎反复发作。

2.骨折、骨关节病等,导致肢体功能障碍,或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合并尿潴留、尿路感染。

(十二)五官科疾病

1.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仍反复发作。

2.双眼高度近视,屈光不正≥10.0D,经矫正仍在0.2以下;伤、病后所致的视力下降,双眼视力≤0.05,或一眼失明或接近失明(仅光感)。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明显语言不清或咀嚼障碍。

4.咽喉损伤,导致呼吸、吞咽功能障碍。

(十三) 肿瘤性疾病

1.处于非临床治愈期或缓解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2.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是指临床上须手术后取得或难以取得病理资料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不能手术治疗,可能影响肢体或脏器功能障碍的。

(十四)结缔组织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系统性硬化症、多肌炎、血管炎病等)需要长期治疗。

(十五)难治性(持续治疗1年以上,仍需要药物维持)及全身性(一般达50%表皮面积)皮肤疾病如银屑病、湿疹、荨麻疹等。

(十六)功能性子宫出血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伴有贫血的(Hb<90g/L);Ⅱ度以上子宫脱垂等。

(十七)其他比较严重的慢性疾病。

 

三、残疾犯判定

在押罪犯身体有下列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等情形之一的,属于残疾犯:

(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二)一个上肢或一个下肢(均含关节)因病、伤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三)单侧拇指伴食指缺损;单侧拇指伴除食指外任二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四)双下肢不等长≥5cm。

(五)脊柱强直;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六)双耳听力损害大于90dBHL;无任何语言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残疾一级)。

(七)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因伤、病致无光感,不能恢复的。

(八)其他因伤或病所致严重影响生活、劳动能力且不能恢复的残疾情形。

 

 

 

 

 

 

 

 

 

附件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

番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原判

刑期

 

刑满

日期

 

现押

单位

 

改造

情况

 

 

 

 

监区长              年    月     日

监狱

体检

结果

         

 

 

 

 

                            卫生所长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分管监狱长            年   月   日(公章)

监狱

总医院鉴定

 

 

 

 

 

 

                                

 

  分管院长          年    月     日(公章)

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备注:请标明“病、残”是入监之前,还是入监之后等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