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2-13 02:3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8〕18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监狱内涵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能级,确保交通安全,维护监狱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市司法局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司法局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机动车辆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严格配置、统一集中、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专兼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主管部门)

局装备处是全局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全局的车辆编制、车辆选型配置,审核车辆更新计划和执行车辆更新预算;

(三)负责指导、实施全局车管干部、驾驶员业务培训、安全教育以及车辆的日常管理、信息数据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全局遣送罪犯及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车辆保障;

(五)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能部门)

局机关车队、各单位总务部门是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认真推进并实现“制度执行严格化、班组工作标准化、人际关系家庭化、环境整洁常态化”(以下简称车队“四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车辆编制、车辆更新等工作;

(三)负责实施本单位车管干部、驾驶员业务培训、安全教育以及车辆的日常管理、信息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遣送罪犯及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车辆保障;

(五)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车辆编制

第六条(编制核定)

全局车辆实行定编管理,不得超编。

第七条(编制调整)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车辆编制的,报装备处审核,经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车辆配备与更新报废

第八条(车辆配备)

全局车辆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不得超标准、超排量配备。

公务车辆应按要求落实标识化管理,并安装统一的定位系统。

第九条(车辆更新)

根据年度车辆预算,报装备处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由资产部门审核,须满足规定的报废条件。未达到报废条件需报废的,应进行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审批)

车辆使用须严格规范执行申请、审批、派车及用车情况反馈等流程,做到一事一记。

局机关各部门用车申请,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各单位部门用车申请,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用车情形)

一般公务用车由局机关车队根据公务用车实际,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具体情形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工作、重要会务接待、离退休干部用车等公务活动。

符合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情形但一时车辆无法保障的,因临时性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临时租赁社会车辆;因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市内出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车队根据执法、警务用车实际,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具体情形包括涉及监狱安全、罪犯改造、应急处突等执法执勤任务。

企业名称车辆仅用于企业的经营及事务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情形)

严禁违反公车改革“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

车辆由单位车队专兼职驾驶员规范驾驶,局机关车辆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处室人员兼职规范驾驶。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

车辆使用后应集中入库停放,遇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同意后停放在备案的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包括制度台账、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制度台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制度,严抓落实和实施,并认真做好车辆、人员、交通安全等管理的台账记录和保管归档。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车队应设立车管干部、安全员等岗位,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按规定,应定期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安全自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九条(运维管理)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统一使用充值油卡,并完整记录单车运行维护信息。

按要求及时填报、维护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章  车辆过户与转籍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执法车辆)

公务车辆、执法车辆办理车辆过户与转籍的,报局装备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车辆)

企业车辆办理车辆过户与转籍的,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章  车辆号牌使用

第二十二条(申领号牌)

车辆号牌申领由局装备处统一审核办理。

第二十三条(补换号牌)

发生车辆号牌遗失、污损等情形,报装备处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上报)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应按以下程序及时上报:

(一)发生单位内部车辆碰擦事故或符合本市交通事故快处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向单位车队报告事故情况;发生非快处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的同时报告单位车队;

(二)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以上交通事故的,单位车队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及时报告局装备处,由装备处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在1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交通事故报告表》,并附当事人事故经过情况说明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赔偿责任)

驾驶车辆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市司法局相关规定,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群众举报)

驾驶车辆发生群众举报的,应如实、及时上报书面材料,提供相关视频材料。

第二十七条(违章处理)

因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并向单位车队报备。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检查方式及内容)

装备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每年开展安全大检查,并以考核反馈方式通报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

装备处根据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交通安全评优推先工作依据,同时也作为各单位年度个人评优推先工作依据。

第十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条 (人员选配)

驾驶员配备人数应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驾驶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装备处备案后,驾驶本单位车辆。

因退休、身体等原因,不再担任驾驶工作的,应及时报装备处。

第三十一条 (岗位履职)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

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驾驶证年审。

第三十三条 (学习培训)

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并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各类技能比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工作考核)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驾驶员工作考核机制,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附件:《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内容一览表》

 

 

 

 

 

 

 

 

 

 

 

 

 

 

 

 

 

附件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内容一览表

 

保   养   内   容

整车

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强制保险证是否齐全有效

整车车容(警车喷涂标识)

发动机

发动机舱各系统机件工况

电瓶、蓄电池桩头、联线及电路导线工况

各种管路(油、水、气等)工况

储液器(制动、转向、冷却等)工况

机油及三滤工况

发动机部件是否齐全牢固

传动系统

离合器、档位、变速箱工况

传动轴等工况

制动系统

制动踏板工况

手制动工况

转向系统

转向器工况

转向横直拉杆,助力泵等工况

电器系统

灯光照明工况

喇叭、警报器工况

仪表、指示灯(器)工况

行车系统

轮胎、轮毂工况

备胎工况

其他

停车警示标志、灭火器、随车工具

警车车载视频设备、行车记录仪、北斗定位等设备

 

警灯灯架、灯罩是否牢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