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开展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9 11:05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综治〔2009〕1号

  关于对罪犯开展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工作的通知

  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

  根据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精神,现就对我局刑满释放罪犯开展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工作,作如下通知:

  1、自2009年7月1日起,刑满释放的罪犯应当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操作时间一般在罪犯刑释前三个月内进行测量;减余刑释放的罪犯,在监狱上报减余刑材料后一周内进行测量。

  2、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统一使用我局的《违法犯罪可能性预测量表(修订版)》,对罪犯释放后的重新犯罪可能性作出评估。

  3、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工作,由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狱教育改造科负责组织实施。测量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4、《个体预测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罪犯改造档案备查,另一份由监狱教育改造科随《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或《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各地县级司法局安帮部门;其中本市籍罪犯《个体预测结果表》,随《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或《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上报局综治办寄本市区县安帮部门。

  5、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应做好工作登记,每月填报一次专项统计表,每季度由监狱教育改造科负责考核。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