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狱政〔2005〕45号
关于没收罪犯违禁品统一使用市财政罚没收据的通知
各监狱、少管所、总医院:
根据《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罪犯违反规定,私藏的现金、手机等违禁品应当一律予以没收。为规范执法行为,没收罪犯违禁品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监所在抄监、抄身等狱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罪犯违反规定,私藏的现金、手机等违禁品一律予以没收。没收现金等违禁品使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没收手机等违禁品使用《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经罪犯签名后,一联发给本人,一联存其档案。
2、各监所在检查罪犯邮包时,应当面进行。发现邮包中夹带现金、手机等财物,应分清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不了解监狱规定,而夹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的,应当说明原因,将现金、手机等及时退还邮寄人。对明知故犯,用伪装方式,藏匿于其它物品中的现金、手机等违禁品,发现后应予以没收,并及时将《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或《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寄给邮寄人。
3、对罪犯违反规定私藏的零星、少量烟酒等违禁品,没收登记后,经监狱长批准,可以由监狱集中销毁。但对多条、多瓶,未撤封、开瓶的批量烟酒等违禁品,没收后,应填写《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
没收的手机、批量烟酒等实物,由监狱刑务处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每年12月末统一上交局狱政管理处,由狱政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处理。
4、监狱财务科负责保管、填写《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或《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收取没收款、定期上交国库、上报月报表等。《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和《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由监狱财务科向局计财处领取,原《上海市劳改局罪犯违禁财物没收收据》停止使用。
5、查抄到总医院就诊人员携带的违禁品,经登记后,交送医单位处理。
6、对罪犯主动上交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在查明来源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存入大帐或由监狱代为保管。
7、各监所应结合本通知精神,在近期对罪犯进行一次学习《监狱法》,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专题教育。
8、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局狱政管理处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