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4-12-29 11:0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狱政〔2010〕16号

  关于印发《罪犯会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罪犯会见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07]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区会见规定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4份)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

  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

  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

  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2007]21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