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3-26 08:36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5〕2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已经于2015年5月11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罪犯通讯管理,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通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原则,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

第三条我局范围内罪犯通信、拨打亲情电话,适用本规定;外国籍或无国籍罪犯的通讯管理,按照《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通信

第四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但应予以登记。罪犯通信所需邮资自理。

第五条监狱检查罪犯信件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扣留:

(一)恶意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二)污蔑、歪曲监狱民警正当执法行为的;

(三)唆使、传播违法犯罪手段的;

(四)有威胁、恐吓他人或诈骗嫌疑的;

(五)交流案情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

(六)其他有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的。

第六条监狱检查罪犯信件,发现夹带毒品、现金、刀刃具、移动电话等带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或其他违禁品的,必须扣留信件,并及时移交狱侦部门处理。

第七条 监狱应指定专管民警对罪犯来往信件进行检查登记,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罪犯来往信件,专管民警在收到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其中罪犯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来往信件,以及用少数民族语言书写的信件,专管民警应在收到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处理完毕。

(二)罪犯来往信件按照上述第(一)款要求处理完毕后,必须经登记方可发放。

(三)专管民警对来信检查拆封时,应保持信件内容、信封上来往地址及邮戳的基本完整。

(四)专管民警对可能会引起罪犯重大情绪波动的信件,应先对罪犯进行思想疏导教育,经确认不会造成现实危险的方可将信件发给罪犯本人。

(五)罪犯来往信件需要扣留的,应经监区长审定,登记后存入罪犯副档;如其中发现有其他政法机关未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的,除扣留信件外,还应对罪犯隔离审查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亲情电话

第八条罪犯拨打亲情电话,通话对象限于罪犯亲属或监护人,通话区域限于国内、境内,费用自理。

第九条 监狱设置专用设施,开通亲情电话。罪犯可以申请登记1个有实名登记依据的电话号码(包括移动电话号码),经主管民警审核、监区审批登记后上报监狱审定开通。通话对象或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罪犯亲情电话通话次数、时间如下:

(一)C级和D级处遇,每月1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

(二)B级处遇,每月1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三)A级处遇,每月可拨打2次亲情电话,每次通话时间不超过5分钟;或拨打1次亲情电话,通话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罪犯在监狱新收集训期间,禁闭、严管、隔离审查、防范隔离期间,均暂停拨打亲情电话。

第十二条 罪犯遇有特殊情况,当月需增加1次通话或与登记通话对象以外的人员通话的,应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后,报监狱长批准。

第十三条 罪犯拨打亲情电话,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对少数民族罪犯确需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监听或及时安排翻译人员复听。

第十四条 罪犯拨打亲情电话,民警必须实时监听,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即时中止通话,并在系统评估中注明;需要证据保全的,按执法证据要求进行保存。正常通话录音保存至罪犯释放。

第十五条 罪犯违规通话且不听从民警劝阻的,除应即时中止通话外,并视情形按照计分考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原2010年2月8日下发的《罪犯通讯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