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5〕38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监狱严格履行职能,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监狱工作秘密,确保监狱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狱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为依据,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其范围包括:
(一)对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二)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对罪犯近亲属应当依法公开的有关罪犯个人服刑信息;
(三)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对罪犯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发布方式
第四条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狱务信息,通过狱务公开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狱务公开信息平台主要是监狱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的窗口,包括监狱公众网站、狱务公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活动、狱务公开手册、“上海监狱”微信平台、罪犯信息卡、会见室显示屏、监狱开放日、执法通报会等信息发布与更新所涉及的载体。
第五条 除指定发布的信息平台外,各监狱、处室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画册、微电影、媒体宣传等对外发布狱务公开信息(含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
第六条 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局和监狱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应当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监狱根据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罪犯近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章 主动发布
第七条 局或监狱需要通过新闻发布、监狱开放日、执法通报会等重大活动形式向社会公开狱务信息的,由职能部门拟定信息内容,经审查后,报经监狱长办公会讨论或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凡在重大活动中发布的信息,每次都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局或监狱需要通过上海监狱公众网站办事系统、服务热线、狱务公开手册、罪犯信息卡、显示屏等重要载体发布或公开信息的,由职能部门拟定发布内容,经审查后,报经监狱领导或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通过重要载体发布信息,第一次必须进行认真审核,不仅要确定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而且要明确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以后发布此类信息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和要求执行。如拟发布的信息工作内容有变化或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局或监狱需要通过公众网站、微信平台、媒体等公开或宣传狱务公开重点工作的,应填写《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批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画册、微电影、媒体宣传等对外发布狱务公开信息的,必须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经监狱、局办公室审核同意,或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所有对外公开的狱务信息,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 狱务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布信息的内容以简洁明了、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避免使用夸大性宣传语。未经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与狱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发布
第十二条 罪犯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二)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以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
(三)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四)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罪犯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罪犯财产刑的履行情况;
(二)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受理的程序和结果;
(三)罪犯警告、记过、禁闭以及严管的程序和结果;
(四)监狱认为可以向罪犯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获取狱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为罪犯近亲属的,可填写《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申请表》(该表从“上海监狱”网站自行下载);还应提供身份证明、证明与罪犯存在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罪犯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获取狱务信息的申请,监狱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确保公开的狱务信息,不危及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罪犯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狱务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监狱长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十六条 监狱依申请提供狱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监狱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狱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审查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需公开的狱务信息进行审查:
(一)对照职责范围,对狱务信息负责进行审查;对内容有交叉的狱务信息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对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狱务信息,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公开而未全部公开的信息事项。
(三)对照工作要求,审查需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信息内容不完整、文字表述不清晰、公开范围不准确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政策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狱务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超出狱务公开范围的信息;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切实做到发布信息不失密。凡需要主动公开的狱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狱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都必须按照要求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和实效性。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狱务信息,应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工作秘密的狱务信息,应会同同级业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狱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重大、敏感信息,由局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确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条 凡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信息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效期2年,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附件1
上海监狱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发布编号:2015xxxx
报送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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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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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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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审核 |
审核人: 2015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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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狱)审批 |
审核人: 2015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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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批 |
审批人: 2015 年 月 日 |
附件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申请表
(供服刑人员近亲属使用)
服刑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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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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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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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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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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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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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服刑人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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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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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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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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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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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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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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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