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2〕4号
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
“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7月23日我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2年8月9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老病残罪犯”鉴定和审批工作,更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和改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正在本局各监所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鉴定部门)
各监狱的“病残罪犯”鉴定工作由监狱总医院进行。
第四条(审批部门)
各监狱的老、病、残罪犯鉴定的审批工作由局生活卫生处主管。
第五条(鉴定标准)
(一)老年犯: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罪犯,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罪犯。
(二)病犯:主要指患有心、肝、肺、脑等重要内脏器官,以及精神系统、内分泌系统、全身免疫性疾病等,不能适应正常犯劳动改造生活的罪犯。
(三)残犯:主要指各种原因(含自伤自残、精神因素)导致身体器官有明显缺陷,不能适应正常犯劳动改造生活的罪犯。此鉴定只针对罪犯存在的事实状态,不鉴定具体导致的伤、病原因以及愈后情况。
第六条(鉴定工作流程)
(一)监狱依据上述标准从监区开始启动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报病犯鉴定:监狱根据体检情况或病史,填写“老病残罪犯”审批表,附刑事判决书、罪犯病历资料(社会医疗机构病情资料需由该医疗部门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监狱盖章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入监体检表。
精神病犯另附司法鉴定机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2、申报残犯鉴定:监狱填写“老病残罪犯”审批表,写清楚致残原因。附刑事判决书、罪犯病历资料(社会医疗机构病情资料需由该医疗部门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监狱盖章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或残疾证、入监体检表。
(二)监狱总医院根据监狱提供材料,进行病、残情况的检查鉴定,鉴定结束后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中“监狱总医院鉴定”栏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并盖业务公章确认。
(三)监狱根据监狱总医院鉴定,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由分管监狱长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第七条(审批工作流程)
(一)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新收罪犯中经监狱总医院鉴定,符合“病残罪犯”申报条件的对象,每个月可向局生活卫生处报批1次。
(二)各监狱对常押犯中经监狱总医院鉴定,符合“病残罪犯”申报条件的对象,每个月可向局生活卫生处报批1次。
(三)各监狱对因传染病、急性疾病住院治疗,经监狱总医院鉴定达到病犯标准的对象,即时向局生活卫生处报批。
(四)各监狱对符合老年犯申报条件的对象,根据罪犯身份卡信息,填写“老病残罪犯”审批表,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即时向局生活卫生处报批。
(五)局生活卫生处根据各监狱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表格审批栏由局生活卫生处处长签字,并盖生活卫生处公章。情况特殊,随报随批。
第八条(年审复核)
(一)鉴于老年犯、残疾犯的不可逆性,审批后不再进行年审复核。
(二)病犯实行年审复核制。每年年底生活卫生处组织监狱申报,监狱总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第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终止。原1999年7月27日施行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犯定点分押及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沪司狱狱政〔1999〕45号)中附件二“老病残犯”和“劳动能力受限制犯”的鉴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病、残罪犯”鉴定标准
2.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
附件1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病、残罪犯”鉴定标准
1.罪犯身体的病、残情况符合司发〔1990〕247号文中《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任何条款规定的情况之一,因故未能保外就医的。
2.符合下列所列疾病情况之一,列为病犯。
(1)经司法精神鉴定明确的各类精神障碍。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心肌炎、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二级。
(3)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心肌炎、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所致的各种类型心律失常,如多发性期前收缩、房室传导阻滞等。
(4)高血压病Ⅱ期,药物控制不满意,反复(一个月内至少三次)收缩压≥180和/或舒张压≥110mmHg以上。
(5)各脏器结核病。
(6)支气管哮喘病情达哮喘控制水平分级标准2级(部分控制等级)。
(7)胸膜性疾病如胸膜肥厚,合并呼吸功能障碍。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9)肝硬化。
(10)各种肾脏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症、肾结石等导致肾功能不全。
(11)各种脊髓疾病、周围神经病及脊柱疾病如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所致的肢体功能障碍。
(12)癫痫经常发作,需要药物治疗。
(13)糖尿病须注射胰岛素或合并末梢神经炎、胃轻瘫、视网膜剥离等并发症。
(14)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系统性硬化症等造成脏器、肢体或运动功能障碍。
(15)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16)前列腺肥大等导致的重度排尿障碍。
(17)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是指临床上须手术后取得或难以取得病理资料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不能手术治疗。
(18)重要脏器如心、肝、肾移植术后,目前在排异药物治疗。
(19)难治性(持续治疗1年以上,仍需要药物维持)及全身性(一般达50%表皮面积)皮肤疾病如银屑病、湿疹、荨麻疹。
(20)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仍反复发作。
(21)双眼高度近视,经矫正仍在0.2以下;伤病后所致的视力下降,双眼视力≤0.05,或一眼失明或接近失明(仅光感)。
(22)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明显语言不清或严重咀嚼障碍。
(23)各类急性病毒性肝炎。
(24)各类慢性病毒性肝炎符合沪司发〔2011〕1号文“久治不愈”条件,且谷丙转氨酶持续增高在100u/L以上。
(25)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后,严重影响一侧肢体并失去功能,或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合并尿潴留、尿路感染。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26)其他比较严重的慢性疾病。
3.符合下列所列情况之一,列为残犯。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2)一个上肢或一个下肢(均含关节)因病、伤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3)单侧拇指伴食指缺损;单侧拇指伴除食指外任二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6)聋、哑者。
附件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
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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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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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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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监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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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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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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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押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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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含劳、少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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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情况 |
监区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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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体检结果 |
卫生所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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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意见 |
分管监狱长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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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总医院鉴定 |
分管院长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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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卫生处意见 |
处长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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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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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标明“病、残”是入监之前,还是入监之后等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