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6 02:39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2〕5号

 

 

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已经2012年7月23日我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2年8月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确切了解和评估罪犯的身体状况,重点控制急性传染性疾病流入监所,了解慢性传染性疾病分布情况,确切掌握罪犯入监前的病史、伤残等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内源性传染病的流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依法新收入监狱的罪犯在办理入监手续的过程中,均要接受监所卫生部门的入监体检。

第三条 (体检项目)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一)一般体检:

1、既往史:疾病史、吸毒史、精神病史、手术外伤史等;

2、一般检查:身高、体重、体貌特征、头面部、躯体、四肢等;

3、五官科: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

4、外科: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

5、内科:血压、心率、心肺、肝、胆、脾、肾等。

(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根据防疫重点,开展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

(三)胸部X线(DR)检查。

(四)B超(肝、胆、脾、肾、男性前列腺、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

(五)妇科检查:对女犯作常规妇科检查及相关内容的检查。

第四条 (检后处置)

对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一)对患重大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及患重大疾病且情况不明的罪犯,按法律规定暂不收监。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三)经体检发现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作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四)经体检发现的病残犯,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

(五)各项检查后应由检查医生签名,主检医生作出综合评估意见。

(六)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评估报告。

第五条  (注意事项)

新收罪犯入监健康检查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改、截留或隐瞒,违者以违纪论处。

新收罪犯入监健康检查的各类检查项目,每年由生活卫生处制定。

第六条  (档卡移交)

罪犯移押须做好新收入监健康检查报告和病历卡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和终止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终止。原2002年5月21日施行的《新收罪犯入监体检的暂行规定》(沪司狱生卫〔20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罪犯入监健康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