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生卫〔2010〕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经2010年11月24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监狱 罪犯消费管理 规定 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4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保证罪犯正常生活消费,维护监管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在押罪犯的钱款收支、消费品供应、消费维权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应坚持:(一)有利监管安全;(二)满足罪犯基本生活需求;(三)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四)劳动报酬消费;(五)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部门)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是保障罪犯财物权益的执法工作,局生活卫生处和监所生活卫生科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所设置罪犯日用品供应站,由生活卫生科负责管理,保证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的供应,并在生活卫生科建立采购供销往来帐目。
第二章 罪犯钱款管理
第五条(钱款来源)罪犯钱款包括入监时转入钱款、家属接济款、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劳动报酬、困难补助费等。
第六条(帐户管理)罪犯钱款应当由监所财务单列帐户管理, 罪犯狱内个人合法收入,由监所记入罪犯帐户。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和没收。罪犯刑满释放、死亡、调监时,应及时办理结算、销户手续。
罪犯狱内不得持有现金。
第七条(家属接济款)监所民警必须认真审核和登记罪犯家属接济款,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罪犯帐户)罪犯帐户的家属接济款和劳动报酬分开管理。家属接济款存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罪犯汇款)监所应当允许罪犯用劳动报酬支助家庭等用途的汇款。由本人提出申请,民警审核,统一办理。
第三章 罪犯狱内消费管理
第十条(狱内消费)罪犯狱内消费指食品消费、日用品消费、学习用品消费、自费药品消费等。
第十一条(食品消费)食品消费仅限于本人劳动报酬中列支。按分级处遇标准执行。
生活卫生处每年公布一次罪犯处遇消费的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日用品消费)日用品消费是指用于日常生活必备所需的用品。仅限于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和劳动报酬中列支。
第十三条(学习用品消费)学习用品消费是指用于书报杂志订购学习用品用具。仅限于罪犯劳动报酬和家属接济款中列支。
第十四条(自费药品消费)自费药品消费是指罪犯因疾病治疗的需要,罪犯本人购置的药品和营养品。仅限于罪犯劳动报酬和家属接济款中列支。由罪犯提出申请,经监所卫生所审核和建议,分管监狱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供应形式)监所罪犯供应站以配送方式供应罪犯食品、日用品、学习用品和自费药品等。
监所罪犯每月一次登记购物。罪犯购物清单应经监区负责人审核,报生活卫生科科长批准后,办理转帐结算,领取货物。
罪犯日用品供应站设置消费样品柜,根据各监区登记的消费品种、数量进行计划采购、配送。
第十六条(消费品种类)监所供应的消费品,应按规定种类配送,品牌大众化,不得供应超出罪犯正常消费水平的高档物品。
罪犯按品名、规格、价格等内容的消费品目录进行购物登记。
生活卫生处每年公布一次罪犯生活日用品品名、规格、价格目录。
第十七条(消费品质量)监所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和生产合格检验证明。禁止供应假冒伪劣、变质、已过保质期或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消费品。禁止搭售等不公平交易。
监所应当设专职质量员,对每批配送的消费品进行抽检,严格登记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物品一律予以退货或调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消费品安全)监所供应罪犯的消费品,应做到小包装、软包装化,禁止供应由金属、玻璃制品包装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
第十九条(消费品价格)监所日用品供应站的消费品售价低于监所所在区县大型超市同期同类商品零售价格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特殊罪犯消费标准)老病残罪犯和住院病犯因治病和康复需要,经医务部门建议,监狱可适度放宽消费标准,但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并允许由罪犯家属接济款支出。
罪犯余刑一个月以内的,且大帐余额不足50元,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开支所有大帐物品。
第二十一条(消费帐户管理)罪犯狱内消费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帐户和钱款,严禁罪犯透支消费和超标准消费,严禁借用他人的消费额度,严禁相互转让消费额度。
第二十二条(消费观教育)监所应当对罪犯加强正确消费观的教育,
提倡勤俭节约,引导罪犯进行合理消费、适度消费、文明消费,养成良好消费习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消费维权)监所和消费品供应商应定期听取罪犯在消费活动中的意见,并对其投诉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落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狱务公开)罪犯的各类收入和消费情况应当作为监所狱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罪犯公开,并接受其核对和查询。
第二十五条(管理和监督)局生活卫生处、监狱生活卫生科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监所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的管理和监督。
局生活卫生处在考核监所工作时,应将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狱内超市管理办法》[沪司狱生卫(2004)22号]和《罪犯狱内消费管理规定》[沪司狱生卫(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