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2015〕12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21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精简、务实、节俭办会,依据《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关于会议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范畴)本规定适用于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全局性会议。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召开会议应遵循必要、高效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一)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应尽量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二)不得举办无实质内容的达标、评比和表彰等活动,不得举办或组织各种联谊性的研讨、座谈、论坛等活动。
(三)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剪彩、奠基、开(竣)工和单位成立、建制变更等纪念性活动。
(四)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会议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四条 (局工作会议)局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传达上级精神、表彰先进等。局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即局年度工作会议和年中工作会议。局年度工作会议在每年年初召开,局年中工作会议在每年年中适当时间召开。
局工作会议由局党政负责同志主持,局党政领导班子、申岳公司领导,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含申岳公司)各处室(部门)正、副处长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范围。
第五条 (局务会议)局务会议是我局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协调监狱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局务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局长主持,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局务会议由局党委成员、局行政领导、副巡视员及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范围。
第六条 (局专题会议)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局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检查和督办相关工作。
局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或者根据情况委托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会议由相关的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其他全局性会议)其他全局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进行工作部署。
其他全局性会议由局党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决定召开。
原则上局机关干警、各监狱(监狱总医院)监区长以上,其他单位科职以上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范围。
第八条 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传播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三章 会议管理职责、程序和流程
第九条(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是管理各类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以及其他全局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受理专题会议的申报和核准工作,负责会议的统筹、协调、备案和相关事项的督办、通报工作。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请假、说明原因并得到准假。
第十条 (会议计划管理)对会议的管理实行计划和审批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处室将下年度拟召开的会议填写《年度会议计划审批表》送局办公室汇总。年度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请局党委书记、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会议申报和审批)下列会议,相关部门需填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申报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
(一)局办公室承办的重要会议,以及其它部门建议召开并需要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各部门需要召开由基层单位副处职领导或局领导参加的全局性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局机关内部跨处室、跨部门联席会议,由会议研究专题的主要业务部门或局分管领导指定的部门负责筹备,由有关局领导审批;
(四)需要与外单位联合办会的,由业务对口部门或由局领导指定的部门筹备,由有关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筹备)筹备会议,应按照方便、经济、高效的原则进行。
(一)凡须填报会议申报表的会议,由局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其它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印发相关会议材料,每季度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会议文件和材料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局工作会议文件和综合性文稿由局办公室组织起草,其它会议文件和材料由承办会议的部门负责,并按会议要求,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交局有关领导或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等是否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执行和督办)局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工作,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
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或反馈。
第十五条 (会议保障及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管理,加强会议经费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14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并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局机关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局综合管理处、科技处等部门给予物资、设施、设备等保障。
在基层或外借会场召开的会议,由会议承办方与会场单位协商相关会务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有效期)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管理规定》(沪司狱办〔201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年度会议计划审批表
2.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申报表
附件1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年度会议计划审批表
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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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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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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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办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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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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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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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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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会议申报表
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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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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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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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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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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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办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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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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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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