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9-01 07:54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装备〔2015〕7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第11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3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巡视组巡视意见反馈和市司法局党委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按规定严格控制公车使用范围。

第二条      公务车用于单位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派车等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遇出省(市)、非工作时间等需公务用车的,须逐级审批。

第四条      公务用车应合理调配,提倡拼车出行,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条      各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严格按照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警车作为通勤车。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延迟下班或非工作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且乘坐公共交通不便的,可视情安排车辆,但不得变相为领导个人提供专车用于上下班。

第七条      公务车因公外出,按规定要求规范停放。晚间、休息日及节假日公务车应在单位集中入库停放,或由专职驾驶员停放在经备案的指定地点。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借用、租用外来车辆作为公务车或将公务车外借、外租;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交通补贴。

第九条      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局装备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