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5-16 08:0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警用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警用装备的配备水平和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民警公正执法需要,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上海监狱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用装备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需要的基本装备,包括非杀伤性武器和警用器材。

警用装备具体分为警械、防暴防护器材、安检设备、应急设备、通讯工具等五类(详见附件1),还包括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的其他警用装备。

第三条  警用装备配备和管理应坚持统一配置、贴近实战、合理储备、统筹调配、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和局属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警用装备的配备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装备处是全局警用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警用装备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等,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司法部和市监狱管理局规定的配备标准和总体要求,制定警用装备建设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操作程序及配备调整计划,负责具体实施警用装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局警用装备的预算审核、申请、购置和配发、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对全局警用装备需求、实力等的情况统计,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收集和汇总。

(四)负责对全局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警用装备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工作,并协助警校对全局民警做好警用装备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调查研究警用装备管理使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警用装备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关于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相关制度及 措施。

(三)负责本单位警用装备“三室一橱”(即:监狱枪弹库、监狱装备库、监区装备室、单警装备橱)的达标建设。

(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保养;规范警用装备的新增、申领、移交和报废等手续,确保警用装备配备的达标率和警用装备的完好率。

(五)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其它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的警用装备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警用装备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其部门领导是本单位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网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负责本单位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监区警用装备管理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等。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监狱枪弹库、监狱装备库、监区装备室和单警装备橱等安全检查,确保库室与警用装备安全;负责定期开展警用装备检查,及时组织维护保养,确保警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负责落实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警用装备的配备标准、数量质量等;组织装备的收发工作,督促及时准确进行登记、统计和上报等。

(五)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岗位变动时,部门领导负责主持办理警用装备移交手续。

第八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的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监区警用装备管理员是本单位、监区警用装备管理的具体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监区警用装备的申领、配发、维护、报废和信息登记等管理工作。做到流程规范,台账清晰,信息齐全,数量准确,装备完好。

(二)负责本单位监狱枪弹库、监狱装备库,监区装备室和单警装备橱的日常管理,做到库室设施安全完好,库室环境整齐清洁,装备摆放有序,做到分层分类、规范标签、领用方便、账实相符。熟悉所管监狱装备名称、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时间及存放位置,确保警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的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负责对监区警用装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熟悉掌握本单位警用装备配发和分布情况。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本单位警用装备的移交手续。

监区警用装备管理员负责协助监区分管领导开展监区警用装备工作的自查,熟悉掌握监区警用装备情况、规范警用装备动态管理。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协助监区分管领导做好监区警用装备的移交手续。

(四)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使用人员进行制度培训、技术指导等,确保全员熟悉有关警用装备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九条  对配发到民警个人的单警装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民警须做好保管、维护等,保持单警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非工作需要,个人的单警装备一律摆放在规定的单警装备橱内。

第十条  民警到罪犯“三大”现场必须随身佩戴单警装备,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丢失、被盗、被抢,严禁玩弄警用装备。在民警办公区域可不佩戴,外出监狱、外出工作(不承担押解任务)或下班后不允许佩戴,并应将警用装备及时存放在单警装备橱中。

第十一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的政工部门、狱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督察队是警用装备工作管理的协助、监督部门。

 

第三章  警用装备配备

第十二条  警用配备对象为监狱、监区以及执行日常执勤、押解罪犯、追捕逃犯、狱内防暴和应急处突等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警用装备根据配备对象分为监狱装备、监区装备、单警装备。监狱装备、监区装备是监狱、监区日常监管工作中需配备的警用装备。单警装备分为基本装备和专用装备,基本装备是指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在日常执勤中应配备的警用装备,专用装备是指监狱防暴队、场所警戒等部门应配备的警用装备。警用装备配备须达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章  警用装备存放

第十四条  各监所等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监狱枪弹库,用以存放防暴枪、弹。监狱枪弹库须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监狱枪弹库面积应当不小于5平方米。

(二)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窗户安装的铁栅栏直径不小于12毫米、间隔不大于120毫米的,防盗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监狱枪弹库应设置在行政区域便于监控、利于安全的位置。库室必须安装红外报警、监控装置。红外报警装置须覆盖库室出入口、枪、弹柜等部位。监控装置须覆盖库室出入口、枪、弹柜等部位,录像资料保存1个月。

(四)监狱枪弹库应保持库室清洁、干燥,温度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库室必须安装空调、除湿器等设施。

(五)监狱枪弹库安全防范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须配备消防器材。库室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六)监狱枪弹库的库门、柜门必须安装双锁,均实行双人制管理。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取用枪弹必须两人同时到场,做到24小时专人值守,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便于领用。防暴枪、弹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七)监狱枪弹库应做到制度上墙,须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清点、检查、维护保养等,每月不得少于2次。装卸枪、弹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确保枪支、弹药账卡物相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一经发现枪支、弹药被盗、丢失、误发等情况,应立即上报,规范处置。

第十五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监狱装备库,用以存放本单位的警用装备。监狱装备库需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监狱装备库使用面积应有15—20平方米。

(二)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窗户安装的铁栅栏直径不小于12毫米、间隔不大于120毫米的,防盗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监狱装备库应设置在行政区域便于观察、利于监控、安全的位置。库室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四)监狱装备库应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五)监狱装备库安全防范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须配备消防器材。库室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六)监狱装备库的库门必须安装双锁,做到24小时专人值守,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便于领用。警用装备按技术要求上架保管,互不积压,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稳固,实行编号管理,达到标签化、规范化要求。

(七)监狱装备库应做到制度上墙,须定期对库存警用装备进行清点、检查、维护保养等,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装卸时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确保警用装备账卡物相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一经发现库存警用装备被盗、丢失、误发等情况时,应立即上报,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  监区应设置监区装备室,用以存放监区的警用装备。监区装备室使用面积应有5—10平方米,可设置独立库房,亦可从一室中隔离为一间专用库房,并做到制度上墙。警用装备应存放于铁皮柜橱,装有锁具。

第十七条  监区应设置单警装备橱,专用于存放民警的单警装备,并实行民警姓名和警号标签化管理。

单警装备橱一般以铁皮柜为宜,装有锁具,一把钥匙由民警个人保管,备用钥匙由监区集中统一保管。民警调离或退休时,监区必须及时收回钥匙和单警装备。

 

第五章  警用装备登记统计

第十八条  警用装备应当规范建立以下账簿:

(一)《警用装备物资登记簿》:登记警用装备收发数、现有数、质量等级及变动情况等,做到定期核对,账、卡、物相符,变动有据。

(二)《警用装备管理情况登记簿》:登记监狱装备日常使用、维修、交接等情况,做到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警用装备应当规范建立以下信息数据:

(一)监狱警用装备管理部门应将所有警用装备录入到警用装备数据库,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监区应对所配发的警用装备及时进行登记;民警单警装备由使用民警在监区有关台账上签名后由监区配发,监区警用装备管理员根据单警装备配发情况应及时在警用装备数据库中更新单警装备卡片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登记需按统一规范的物资名称和序号填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并对应做好警用装备数据库的信息登记。统计口径以警用装备数据库报表为准,做到数据信息、账簿、实物相符,并纳入处室对基层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库存警用装备账簿、调拨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其它凭证不少于10年,各类登记统计报表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警用装备交接

第二十二条  警用装备发生隶属关系变更,使用或保管人员变更,以及发生其他变更情形等,必须组织警用装备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  交接时必须对照需交接警用装备的实物,具体包括:警用装备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交接人等信息,确保有关的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交接警用装备的过程应在本级或上级警用装备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规范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和信息数据变更。

第二十五条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自留存一份,一份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警用装备检查点验

第二十六条  民警每日上岗前应对个人单警装备进行检查点验,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技术状态等,确保单警装备完好、齐全。

第二十七条  监区每月对监区装备和单警装备进行全面检查点验,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技术状态等,确保警用装备完好、齐全。

第二十八条  监狱每季度对所有警用装备进行检查点验,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技术状态等,确保警用装备完好、齐全。

第二十九条  对用于执勤训练、处置突发事件等的警用装备,每次执勤训练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前后,应由相关保管责任人负责警用装备出入库的检查点验工作。

第三十条  装备处每半年一次或结合节假日、重大活动对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警用装备工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点验,并纳入处室对基层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警用装备检查点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一经发现丢失、被盗、误发等情况,应立即上报,规范处置。

 

第八章  警用装备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应按照警用装备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维护保养。防暴枪应当每月擦拭保养2次;如有使用,应在使用后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上述工作应规范建立台账。防暴枪等非杀伤性武器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它警用装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熟悉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并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三十四条  民警发现警用装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先交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进行修复;必须送专业维修的,监狱警用装备管理员应将损坏的警用装备集中并统一送修。

 

第九章  警用装备报废更新

第三十五条  警用装备的报废更新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警用装备达到使用年限,需更新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局装备处审核并办理后续报废更新手续。

(二)警用装备正常使用损坏或耗损的,需更新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局装备处审核并办理后续报废更新手续。

(三)警用装备违规使用损坏的,由使用人上报情况说明,经本单位装备部门核实,由所在单位做出赔偿处理后,报局装备处审核并办理后续报废更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报废销毁前必须查清底数,分类登记,分开存放,严格保管。

销毁废旧警用装备必须报局装备处批准,由局装备处统一组织报废或者销毁。

 

第十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警用装备管理的安全责任网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警用装备管理的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警用装备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避免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局装备处对各监所、总医院等单位警用装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警用装备管理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警用装备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并作处理。

第四十条  因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造成警用装备丢失、损坏或外流等,所在单位应及时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报局装备处备案;造成后果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赠送警用装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沪司狱装备〔2010〕2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沪司狱装备〔2010〕5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管理规定(试行)》和沪司狱装备〔2010〕4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手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