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7-12-29 10:41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7〕9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罪犯私人物品是指罪犯合法所有,在服刑期间随行的物品,包括可以由罪犯本人保管物品和由监狱代为保管物品。


第三条(罪犯本人保管物品范围)


下列物品,可由罪犯本人保管:


(一)罪犯本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机关送达本人的其他司法文书;


(二)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奖励证书、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专利证书及实物奖品等;


(三)经监狱批准并经检查带入、寄入或购置的物品。


第四条(监狱代为保管物品范围)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分为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和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两类。


(一)下列物品,由监狱统一保管:


1、生活用品类:首饰,手表,纸币,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充值卡等有价凭证,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护照等证件;


2、电子设备类:移动电话等带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照相机、摄像机、数码影音播放器,短波收音机等电子产品;


3、其他类:监狱认定需列入统一保管的其他物品。


(二)下列物品,由监区集中保管:


便服、假发、箱包、腰带等有碍于监管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管理职责)


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是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核查和指导;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私人物品的保管、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各监狱在押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


 


第二章 入监管理


第七条(检查分类)


罪犯收监时,收押监狱民警应对其随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罪犯本人保管物品、监狱代为保管物品进行物品分类。


第八条(告知登记)


经检查,罪犯随行物品中有监狱代为保管物品的,民警应向罪犯宣读“物品保管告知”。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填写《罪犯私人物品保管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拍摄实物照片,经罪犯本人核对后在《登记单》签名确认,并由民警将其物品当面塑封封存;《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狱集中保管,第二联由监区保管(存入罪犯副档),第三联由罪犯本人保管。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由罪犯本人填写《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民警签名确认后将《清单》和物品一并放入包裹封存,包裹外显著位置应标注罪犯番号和姓名。


第九条(信息录入)


收押监狱应在罪犯收监后的两周内将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信息、实物照片等在狱政业务平台中登记、上传。


 


第三章 日常保管


第十条(保管要求)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设立专室专柜进行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挪用或使用被保管的物品。监狱每半年应对物品检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防止灭失或损坏。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集中保管,禁止罪犯接触。


第十一条(保管人)


监狱应安排专人负责全监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保管民警发生变动时,双方应将《登记单》与实物对照,确认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移押移交)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在罪犯移押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双方单位应将《登记单》(第一联)和实物一一对照,核对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条(物品变动)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发生变动或拆封使用的,监狱或监区应在《登记单》或《清单》上做好情况记录,有新增物品的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重新登记,并在完成变动后经罪犯确认签字后当面封存。


第十四条(发还途径)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应当在罪犯会见时发还其亲属,确实无法通过会见发还亲属的,可在罪犯释放、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出监时发还其本人。


罪犯狱内死亡的,应当发还罪犯亲属,如无人发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发还签收)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发还时,经办民警应检查物品封存是否完好,罪犯核对物品后签收。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还时,罪犯应在《登记单》三联上签收,如罪犯保管联(第三联)遗失,其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发还罪犯亲属的,除罪犯本人(死亡除外)外其亲属也应签收;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在《登记单》三联上签字确认。签收的《登记单》监狱保管联(第一联)由狱政管理科保管,监区保管联(第二联)和罪犯保管联(第三联)存入罪犯副档。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发还亲属的,罪犯和其亲属应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清单》存入罪犯副档。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生移交、变动或发还等情形的,监狱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时录入。


第十七条(保管责任)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因保管不当发生灭失或缺损的,监狱应先行赔付或修理,同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保管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因其自身特殊属性或不可抗力造成破损的,监狱已经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章 出监管理


第十八条(出监携带物品)


罪犯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监的,可以携带私人物品以及监狱发放的奖金、津贴、生活补助金等,但具有监狱特征或标识的物品,如罪犯的被服、信息卡、床位卡、病历卡等,以及涉及监狱管理内容的载体,如文字、图片、影像、其他罪犯的通讯联络方式等严禁罪犯携带出监。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


罪犯在出监前书写的暂未投递的检举信、控告信、申诉信,应当在出监前投递或交由民警转递,但罪犯主动交民警检查并经确认无涉及监管改造内容的信件允许带出。


罪犯出监时穿着的衣物可在临释前两周内由家属寄入或带入,并由监区代为保管,在罪犯出监检查完毕后发放更换。


第二十条(检查登记)


民警应在罪犯出监前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列入监狱代为保管物品无需再检查和登记。


检查完毕后,可携带物品应及时登记,填写《出监罪犯可携带物品登记表》,分管监区长进行审批,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罪犯副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