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3-23 10: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监狱系统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监狱综治工作),根据《监狱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市司法局等18个部门《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监狱在押罪犯的刑释衔接、社会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标任务)监狱综治工作应当始终坚持以维护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和“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标,统筹利用好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罪犯提高回归社会适应性,刑满释放后能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工作原则)监狱综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聚焦重点,协同联动;


(三)统筹兼顾,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能)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狱综治工作制度,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本单位监狱综治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一节 刑释衔接


第六条(定义)刑释衔接是指监狱为帮助罪犯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与罪犯户籍地(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帮教组织及其亲属进行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等活动。


第七条(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做好以下罪犯信息衔接工作:


(一)新收罪犯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将新收罪犯信息通过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其户籍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沟通联系等工作。


(二)重大情况通报: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重大情况书面通报其户籍地、重大情况关联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应工作。


(三)临释罪犯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通过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或邮寄等方式将临释罪犯的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刑事判决(裁定)书(或复印件)等信息材料提供给罪犯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工作衔接)监狱应当加强与罪犯户籍地或居住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按相关要求共同做好刑释衔接工作。


 


第二节 社会帮教


第九条(定义)社会帮教是指监狱有组织地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入监狱,开展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是帮教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帮教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社会帮教志愿者个人。


第十条(组织管理)监狱应建立社会帮教工作网络,完善社会帮教工作机制,为开展帮教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监狱应当加强社会帮教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帮教人员身份确认、进入监管区审批、帮教注意事项告知、身份验证登记、安全检查、帮教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帮教)监狱应当结合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不同需求,选择相应的方法、手段、形式,组织开展分类帮教。


第十二条(个别帮教)监狱应当结合罪犯教育改造具体情况,针对罪犯个性化的帮教需求开展个别帮教。


第十三条(集体帮教)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帮教组织等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经与监狱协商,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方式开展具有一定规模、有主题、有内容的集体帮教。


第十四条(亲情帮教)监狱应当结合传统节日开展“亲情帮教日”活动。


个别亲情帮教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提出,报监狱长审批。


第十五条(视频帮教)监狱可以运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狱内社会帮教工作。


第十六条(帮教协议)监狱应当每年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帮教组织等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签订帮教协议。


个别帮教应当签订《社会帮教协议》。


第十七条(帮教联系单)社会帮教开展前应当填写帮教联系单。帮教联系单经监狱核验后,上报局综合治理部门,局综合治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三节  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定义)监狱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狱在押罪犯无偿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第十九条(工作主体)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名单由局综合治理管理部门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确定和调整。


监狱应当为开展监狱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监狱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协议》,并依据《协议》,各自履行职责。


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签约对口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法援条件)罪犯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工作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等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


对于罪犯因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或家属不配合等情况,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经监狱书面确认盖章,可以视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第二十二条(申请接收)监狱负责收集、整理和转交罪犯有关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指导申请法援代理或辩护的罪犯规范填写《上海市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表》。


对罪犯的法律援助申请,监狱应当及时接收并进行初审。


受援罪犯如果就同一法律问题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接收。


第二十三条(申请转交)对罪犯的法律援助申请,经监狱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监狱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得随意扣押不予转交。


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监狱转交签约对口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监狱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案件属于外省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监狱和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指导帮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监狱应当对罪犯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负责发放宣传资料,告知罪犯法律援助政策、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检查考核周期)局综合治理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监狱综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检查考核内容)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落实监狱综治工作制度、上级文件、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查考核方法)检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介绍、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检查考核结果)局综合治理管理部门对监狱综治工作考核实行奖扣分,对考核结果实施量化排名,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监狱管理局设置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置领导岗位和相关业务工作岗位。监狱应当在教育改造科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配强工作人员,保证监狱综治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符合财政规定支出范围的监狱综治工作经费可以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监狱应当提供适合开展综治工作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 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