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社会帮教的有关要求
发布日期: 2015-11-23 06:49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有组织的运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帮助服刑人员积极投入改造的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监狱系统(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下同)开展的除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籍服刑人员外在押服刑人员的各类社会帮教工作。(引自《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会帮教工作规定》第二条)

  参与狱内社会帮教的组织、团体必须在本市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监狱或局主管部门审批,社会帮教志愿者应是其成员。

  监狱应根据狱内社会帮教活动(以下简称帮教活动或帮教工作)内容和形式的需要,提供合适的专门场所和必要设施,并落实对帮教活动现场的管控措施。帮教活动应当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利于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言行的应立即中止其帮教活动并按规定处理。

  1、帮教活动时间、规模、内容应服从监狱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重大灾害性天气及发生重大疫情期间不开展帮教活动。

  2、入监帮教人员与被帮教服刑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3:1,入监帮教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帮教人员不得进入监舍、劳动场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3、入监帮教人员着装服饰应与帮教工作相符,酒后不得入监,帮教活动现场禁止吸烟;帮教过程中,转送给服刑人员的所有物品须经监狱认可,并经检查后,由监狱统一转交。

  4、非因监狱或局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期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不得入监参加帮教活动。

  5、除监狱组织的专项活动或涉及服刑人员家庭关系调解、利益分配等因素外,帮教人员不得入监参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服刑人员的帮教活动。

  6、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有原职属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入监个别帮教。

  (引自《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