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以罪犯警告、记过或禁闭?
发布日期: 2020-09-08 04:11       

答:罪犯有下列重大违纪行为之一,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①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②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③传播犯罪手段、教唆犯罪的;

④预谋脱逃、行凶的;

⑤欺压其他罪犯的;

⑥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⑦以自杀、自残手段逃避改造的;

⑧制作、藏匿、传递刀刃具等利器以及可用于脱逃、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物品的;

⑨组织、参与“地下航线”,或传递、藏匿移动存储设备、烟、酒以及现金500元以上的;

⑩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⑪在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损坏劳动工具的;

⑫公开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⑬煽动、教唆他犯实施上述行为的;

⑭有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

罪犯当年累计计分考评扣分15分,给予警告一次;累计扣分25分,给予记过一次;累计扣分 35分,给予禁闭7天”的内容,依据《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当年扣分累计至15、25、35分的,需予以警告、记过、禁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