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定(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3-07-28 10:01

字体:

打印

收藏

分享到:

  为规范监狱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加强监狱民警职业文化建设,强化民警的职业追求和信仰,增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认同感、责任感,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加快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定(草案)》。现将上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到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策法制处,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jyj01@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草案内容如下: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加强监狱民警职 业文化建设,强化民警的职业追求和信仰,增强监狱人民警察 职业荣誉感、认同感、责任感,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凝聚力、 向心力、战斗力,加快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 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 察荣誉仪式规定》、市司法局《上海司法行政系统荣誉仪式组织 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荣誉仪式,是指在监狱人民警察入警 宣誓、授予和晋升警衔、表彰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从业特定 年限纪念、荣休、因公殉职送别、缅怀英烈等时刻举行的仪式。

  第三条 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性 质、宗旨和任务,应当坚持庄严性和权威性、教育性和思想性、 规范性和职业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不层层举行、 不多头举行,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四条 参加荣誉仪式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统一着警礼 服、戴警礼帽。有特殊情况的,应统一规范着装。

  第五条 举行荣誉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邀请上级党委和 有关部门领导、监狱人民警察亲属代表、群众代表参加,并做 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局政治部负责全局荣誉仪式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单位政治处(局机关党委)负责本单位荣誉仪式的组织、实 施和管理。

  第七条 荣誉仪式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仪式形式应精心设计,彰显仪式的特定意义; (二)仪式流程应顺畅、紧凑; (三)仪式场地的布置和整体氛围应庄重严肃; (四)参加仪式人员应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五)重要时间、重大活动的仪式应有领导出席。

  第八条 荣誉仪式配套用品应根据仪式的要求、性质、场 合、环境、条件等因素选用。仪式配套用品应按照标准执行。

  第三章 入警宣誓仪式

  第九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为新入警的监狱人民警 察举行入警宣誓仪式。

  第十条 入警宣誓仪式应当在正式入警上岗前举行,可以 与初任培训结业典礼结合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重要活动结合进 行。

  第十一条 举行入警宣誓仪式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监狱 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警旗。

  第十二条 入警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 4 —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3.宣读《人民警察入警誓词》; 4.新入警的监狱人民警察(代表)发言; 5.领导讲话; 6.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四章 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三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为被首次授予三级警 监以下警衔和晋升三级警督警衔、三级警监警衔的监狱人民警 察举行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四条 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可以单独举行,也可以与 其他重要活动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举行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前,应当对首次授衔 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授予警衔的目的和意义、警衔管理和佩戴 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教育。 举行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的场地应当悬挂警徽、警旗。

  第十六条 授予和晋升警衔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 5 — 3.宣读授予和晋升警衔的命令; 4.颁发警衔命令证书; 5.重温《人民警察入警誓词》; 6.授予和晋升警衔的监狱人民警察(代表)发言; 7.领导讲话; 8.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五章 表彰奖励仪式

  第十七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为被授 予荣誉称号和获得记功奖励的监狱人民警察集体和监狱人民警 察个人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荣誉证章由局政治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仪式应当注重及时性,可以采取灵活 多样的形式进行。表彰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定事项表彰可 单独举办。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3.宣读表彰奖励决定; 4.颁授、颁发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等; 5.获表彰奖励的监狱人民警察(代表)发言; — 6 — 6.领导讲话; 7.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六章 职务职级晋升仪式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应当为晋升职务职级的监狱人民警察 举行职务职级晋升仪式。

  第二十一条 举行职务职级晋升仪式前,应当对职务职级 晋升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职务职级晋升的目的和意义等相关内 容的教育。 举行职务职级晋升仪式的场地应当悬挂警徽、警旗。

  第二十二条 职务职级晋升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3.宣读职务职级晋升的命令(决定、通知); 4.晋升职务职级的监狱人民警察(代表)发言; 5.领导讲话; 6.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七章 从业特定年限纪念仪式

  第二十三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为累计从事“两劳” — 7 — 工作特定年限的监狱人民警察举行纪念仪式。

  第二十四条 从业特定年限纪念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3.重温《人民警察入警誓词》; 4.累计从事“两劳”工作特定年限的监狱人民警察(代表) 发言; 5.领导讲话; 6.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八章 荣休仪式

  第二十五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为当年退休民警举 行荣休仪式。

  第二十六条 荣休仪式按民警职务职级分别进行: (一)领导职务: 正处职民警,由局政治部及所在单位组织,按照随退随办 原则举行,局主要领导出席; 副处职民警,由局政治部及所在单位组织,按照随退随办 原则举行,局分管领导出席; 正副科职民警,由所在单位组织,按照随退随办原则举行, 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出席; — 8 — (二)非领导职务: 二级高级警长(含二级高级警长)以上民警,由所在单位 组织,按照随退随办原则举行,局政治部领导出席; 二级高级警长以下、四级高级警长(含四级高级警长)以 上民警,由所在单位组织,时间自定,所在单位领导出席。 四级高级警长以下民警,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时间 自定,所在单位领导出席。

  第二十七条 荣休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迎警旗; 2.奏唱国歌; 3.回顾退休人员的职业生涯; 4.领导致欢送词; 5.退休监狱人民警察(代表)发言; 6.颁发退休证和退休纪念品; 7.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举行荣休仪式: (一)已调离监狱系统的; (二)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三)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四)正在受审查的。 — 9 —

  第九章 因公殉职送别仪式

  第二十九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为因公殉职的监狱 人民警察举行送别仪式。

  第三十条 参加送别仪式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胸配白花, 整齐列队。

  第三十一条 因公殉职送别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介绍因公殉职监狱人民警察生平和事迹; 2.宣读唁电等; 3.脱帽向因公殉职监狱人民警察默哀; 4.列队依次向因公殉职监狱人民警察送别。

  第三十二条 因公殉职监狱人民警察送别仪式,应当庄严 简朴,充分尊重因公殉职监狱人民警察家属的意愿。 第十章 缅怀英烈仪式

  第三十三条 局政治部或所在单位应当在清明节、烈士纪 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在烈士陵园、纪念碑等地点举行监 狱人民警察缅怀英烈仪式。

  第三十四条 缅怀英烈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要议程: 1.敬献花篮(圈); — 10 — 2.领导或领队整理挽联; 3.全体人员脱帽向监狱人民警察英烈默哀; 4.全体人员列队上前敬献鲜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明的仪式,各单位可根据需要, 报局政治部审批、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