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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监狱应当保障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和材料,不受检查。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监狱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律师提出申诉。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监狱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对罪犯向监狱提告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自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转送。
监狱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