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特征、趋势及风险防范研究——以上海监狱十年服刑罪犯数据统计为视角

2022-08-0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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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课题组[①]

  摘要:信用卡诈骗历来是金融领域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本课题通过对2009年至2018年因信用卡诈骗在上海监狱服刑的成年男性罪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探寻近10年整个上海城市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特征及发展趋势,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探究,提出防范信用卡诈骗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发卡源头治理、发挥个人信用机制调节作用等多种举措,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努力降低信用卡风险。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犯罪规律    风险防范

  信用卡诈骗作为银行卡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别,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而滋生出来的一种犯罪,也是金融领域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信用卡业务量大,信用卡消费场所多、领域广、金额大,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相比,信用卡诈骗等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信贷资金和公私财产,在很大程度上也损害了上海城市的营商环境。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入监服刑罪犯的海量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对探寻整个上海城市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律、特征及发展趋势,为精准防范、打击犯罪,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更好地服务平安上海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新时代监狱的社会价值和使命所在。

  一、研究背景

  关于信用卡诈骗,我国1979年《刑法》最初并没有规定,原因在于当时我国银行没有信用卡这项业务。1985年,我国信用卡业务诞生并迅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滋生并日益严重。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相关情形明确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对信用卡诈骗案件作了解释。

  1997年《刑法》基本上沿用了上述《决定》的规定,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作了修改,增加了该情形的罚金刑,同时对“恶意透支”的含义作了明确。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又作了修改,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对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恶意透支”的适用等作了明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释〔2009〕19号”又作了修改,紧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适用再次细化,尤其是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新的定罪量刑标准,形成“法释〔2018〕19号”,这也成为当前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最新司法指导。

  党的十九大向世人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金融安全则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的美好与否。在此背景下,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律及防范对策进行研究,不仅事关金融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还直接关乎人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关系到 “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完善金融犯罪治理体系,提升包括信用卡诈骗在内的犯罪治理能力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通过监狱海量的服刑人员数据来研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规律,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充分彰显了监狱的社会责任和价值。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一)调查对象

  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②],因信用卡诈骗在上海监狱服刑改造的成年男性罪犯,本次调查不包括女性罪犯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罪犯。

  (二)调查方法

  一是依托罪犯狱政信息管理平台,确定罪犯总体收押量、高发犯罪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犯收押量、主要类型、刑期、累犯、前科、文化程度、年龄、户籍地、婚姻状况共11个一级统计项目。在相关一级项目下面再分为若干二级统计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探寻规律。

  二是通过狱政信息管理系统,对2014年信用卡诈骗罪犯随机抽取100名,统计具体犯罪类型。

  三是对20名在押服刑信用卡诈骗罪犯个别访谈,进一步了解犯罪涉案具体类型、犯罪心理、思想动态及原因。

  三、特征及趋势

  (一)总体收押量及高发犯罪类型

  从总体收押情况来看,10年间,上海监狱共收押成年男性罪犯*****人,年均收押量约9000人。从每年的收押量来看,2009年最高,也是唯一突破万人的年份;2011年最低,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4000余人。10年间收押量过万的有1年、9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有4年、8000人以上不足9000的有4年、7000人以下的有1年。自2016年开始收押量由9000以上下降为8000以上,收押量总体上呈现出稳中有降趋势。(详见表1)

  本文对10年间服刑罪犯的罪名进行统计,其中,信用卡诈骗罪名单独统计,信用卡包括信用卡诈骗在内相关罪名再单独统计为“信用卡类”,其他诈骗犯罪统一为“诈骗类”,涉毒相关罪名统一为“涉毒类”,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统一为“涉淫类”。根据统计数据发现,排名前十位的即高发犯罪类型分别为:盗窃、诈骗类、抢劫、涉毒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信用卡类、强奸、涉淫类,信用卡类位居第8名(详见表2、表3)。

  上海监狱2009年至2018年成年男性罪犯收押趋势图(表1)

  高发犯罪类型一览表(表2)

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罪名

盗窃

诈骗类

抢劫

涉毒类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信用卡类[③]

强奸

涉淫类

比重

26.06%

10.01%

9.39%

9.28%

9.19%

6.15%

3.51%

2.88%

2.61%

2.03%

  高发犯罪类型所占比重饼状图(表3)

  (二)信用卡诈骗收押量

  根据数据发现,10年间收押信用卡诈骗罪犯占总收押量的2.57%,占信用卡类犯罪的89.18%(详见表4)。从排名来看,我国《刑法》共规定了400余个罪名,排除上文“诈骗类”“涉毒类”“信用卡类”“涉淫类”等统计类的因素,根据(表2)数据,信用卡诈骗罪名排在第9位。由此可见,尽管信用卡诈骗总体收押量和总比重并不大,但属于高发犯罪类型。同时,从整个信用卡类犯罪来看,信用卡诈骗类内比重平均89.18%,无疑是信用卡类犯罪的重中之重。从收押趋势来看,2014年是个分水岭,收押量和总比重均最高,2009至2014年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此后呈明显下降趋势,2018年收押量和总比重均最低。

  信用卡诈骗收押量及比重一览表(表4)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均值

总比重[④]

1.15%

2.16%

2.47%

3.34%

2.87%

4.30%

3.98%

2.97%

1.89%

0.75%

2.57%


类内比重[⑤]

95.59%

94.44%

92.02%

96.79%

92.18%

92.02%

88.21%

79.69%

81.63%

69.47%

89.18%


  (三)信用卡诈骗主要类型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共规定了四种类型,本文统计时把第一种类型分为两种,共五种类型。2014年是10年间收押量最大的一年。本文随机抽取100人进行统计,其中恶意透支占88%、冒用他人信用卡占11%、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占1%,使用伪造和作废信用卡的均为0人(详见表5、表6)。该数据清晰地表明,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方式,所占比重与另一统计数据基本吻合。有学者在研究时,从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了2014年178份信用卡诈骗判决书,进行具体犯罪类型分析发现,恶意透支占87%、冒用他人信用卡占7%、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占4%、使用伪造信用卡的占2%,使用作废的为0人。[⑥]

  信用卡诈骗犯罪类型一览表(表5)

类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比重

0

1%

0

11%

88%

  信用卡诈骗犯罪类型所占比重饼状图(表6)

  (四)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共分为三种,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之相对应的刑期分别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文统计也主要依据《刑法》规定,将刑期分为四个二级统计项目,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从统计数据来看,刑期比重由高到低分别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65.04%、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1.88%、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8%,无期徒刑为0人,每一年也均是该种趋势。具体到每一类刑期,从比重最大值与最小值比较来看,都有较大波动。其中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最大值为2013年的73.07%,最小值为2018年的53.03%;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重最大值为2011年的39.88%,最小值2013年的24.72%。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最大值为2018年的9.09%,最小值为2015年的1.67%。此外,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至1017年处于一个相对较低、平稳阶段,但在2018年均有大幅增加,这也表明信用卡诈骗的严重情节比重有所加大(详见表7、表8)。

  刑期状况一览表(表7)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5年以下

57.69%

65.20%

56.65%

69.01%

73.07%

63.13%

65.18%

63.71%

71.25%

53.03%

65.04

5年以上

10年以下

34.62%

30.88%

39.88%

28.41%

24.72%

34.94%

33.15%

33.20%

25.00%

37.88%

31.88%

10年以上

7.69%

3.92%

3.47%

2.58%

2.21%

1.93%

1.67%

3.09%

3.75%

9.09%

3.08%

无期徒刑

0

0

0

0

0

0

0

0

0

0

0

  刑期柱状表(表8)

  (五)累犯

  累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和劣根性,社会危害性大,改造难度大。根据统计数据发现,信用卡诈骗的累犯总体数量并不大,平均占比7.97%,10年间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09年比重最大为14.62%,2018年降至4.55%,降幅达221.31%(详见表9)。

  累犯收押量比重一览表(表9)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累犯比重

14.62%

13.24%

10.40%

9.23%

9.23%

5.78%

6.13%

6.18%

3.13%

4.55%

7.97%

  (六)前科

  与累犯相比,具有前科的信用卡诈骗罪犯无论是收押总量还是比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平均占比21.01%。从所占比重来看,2009至2013年均在20%以上,但从2014年开始,占比均在20%以下,2018年为最低值12.12%,总体上呈明显下降趋势。从降幅程度来看,10年降幅为103.14%。在连续两个年度的降幅中,2018与2017年相比降幅最大,为54.7%。2018年最低值12.12%与2011年最高值26.01%相比,降幅达114.6%。从前科次数来看,最高的为6次,并且随着次数的减少,相应的前科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前科为6次、5次、4次、3次、2次、1次的人数分别为3人、4人、11人、28人、90人、349人(详见表10)。

  前科罪犯收押量比重一览表(表10)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比重

24.62%

25.98%

26.01%

23.25%

23.25%

18.55%

18.94%

17.76%

18.75%

12.12%

21.01%

1次

19

36

30

40

47

58

48

39

26

6

349

2次

7

11

12

16

10

13

14

6

0

1

90

3次

4

4

0 

4

6

4

3

0 

2

1

28

4次

2

 0

3

2

0 

 0

2

1

1

0 

11

5次

0

2

 0

0 

0

0 

1

0 

1

0 

4

6次

0

0

0

1

0

2

0

0

0

0

3

  (七)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是考量犯罪情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的可能性成反向关系。本文对文化程度的统计主要分为四个二级统计项目,即文盲及小学、初中、高中及中专、大专及以上。根据统计数据来看,文化程度比重由高到低分别为:初中40.38%、高中及中专31.67%、大专及以上20.06%、文盲及小学7.89%(详见表11、表12),每一文化程度群体结构总体上处于平稳状态。该趋势总体上也符合了信用卡诈骗这一罪名的特殊性,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主要集中在受过初中、高中、中专教育的群体。而对于文盲及小学人员来说,受教育程度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对信用卡了解、办理、使用较少,所以涉及该案的人员也较少。

  文化程度一览表(表11)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文盲、小学比重

5.38%

8.33%

7.51%

4.43%

7.38%

7.95%

10.86%

6.95%

11.88%

6.06%

7.89%

初中比重

45.39%

41.18%

39.31%

40.96%

40.59%

38.80%

39.55%

39.77%

41.88%

40.91%

40.38%

高中、中专比重

33.85%

31.86%

32.95%

35.79%

32.84%

34.46%

28.97%

30.50%

20.00%

31.82%

31.67%

大专及以上比重

15.38%

18.63%

20.23%

18.82%

19.19%

18.79%

20.62%

22.78%

26.24%

21.21%

20.06%

  文化程度对比表(表12)

  (八)年龄

  本次统计主要把年龄划分为四个二级统计项目,分别为25岁以下、25岁以上35岁以下、35岁以上50岁以下、50岁以上。根据数据来看,四个不同年龄段总体比重由高到低,分别为35岁以上50岁以下占51.69%、50岁以上占26.82%、25岁以上35岁以下占20.71%、25岁以下占0.78%。具体到不同年龄段,发展趋势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25岁以上35岁以下,10年总体占比排在第3位,但该群体自2013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在四个不同年龄段中已排在第1位,而且通过2009年和2018年占比值比较看,增幅达179.82%。二是35岁以上50岁以下,10年总体占比以及2009至2017年不同年龄段占比均排在第1位,但该群体总体上呈现较大下降趋势,而且2018年在四个不同年龄段中首次被25岁以上35岁以下年龄段超越,排在第2位。三是25岁以下群体,尽管排名一直最后,并且占比较低,但上升趋势明显,10年间有4年为0,但至2018年,比重已达6.06%。四是50岁以上群体,2009至2016年较为平稳,但2017、2018连续两年占比在20%以下,总体上看呈下降趋势(详见表13、表14)。

  年龄状况一览表(表13)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25岁以下

0

0

0

0.37%

0

0.72%

0.28%

1.54%

3.13%

6.06%

0.78%

25岁以上

35岁以下

14.62%

13.73%

17.34%

14.39%

19.56%

20.48%

22.84%

24.71%

31.88%

40.91%

20.71%

35岁以上

50岁以下

60.00%

53.43%

57.23%

52.03%

51.66%

51.81%

52.65%

48.27%

46.25%

34.85%

51.69%

50岁以上

25.38%

32.84%

25.43%

33.21%

28.78%

26.99%

24.23%

25.48%

18.75%

18.18%

26.82%

  年龄状况对比表(表14)

  (九)户籍

  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吸引着大量的外来人口前来务工、就业,尤其是周边省份,因此,在上海服刑的罪犯来源几乎遍布全国各个省市。本次户籍地域统计主要分为上海籍、外省籍以及其他三个二级统计项目,其中,“其他”指港澳台罪犯及外籍犯。在此基础上,上海籍再根据目前行政区划,以各个区为单位进行三级项目统计;外省籍根据以各个省为单位进行三级项目统计;港澳台罪犯及外籍犯由于人数较少,不再进行三级项目统计。

  从总体情况看,以10年总的收押量作比较,上海籍比重为59.14%,外省籍比重为40.08%,罪犯户籍来源以上海籍为主。但根据发展变化来看,上海籍呈明显下降趋势,尤其自2013年开始降幅较大,2018与2009年数据相比,降幅达136.97%。与此同时,外省籍罪犯上升趋势明显,自2015年开始比重超过上海籍罪犯,2009与2018年数据相比,增幅达191.12%(详见表15、表16)。

  户籍地域总体分布一览表(表15)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上海籍比重

75.38%

76.96%

66.48%

67.52%

73.06%

61.69

48.47%

42.85%

32.50%

31.81%

59.14%

外省籍比重

23.08%

21.08%

31.79%

31.00%

26.57%

37.59%

51.53%

56.76%

67.50%

67.19%

40.08%

其他比重

1.54%

1.96%

1.73%

1.48%

0.37%

0.72%

0 

0.39%

0 

0 

0.78%

  户籍地域总体分布一览表(表16)

  从上海籍来看,目前16个区均有分布,所在比重由高到低分别为;浦东新区16.93%、杨浦9.30%、静安9.30%、虹口7.25%、宝山6.96%、普陀6.67%、金山6.15%、黄埔6.08%、闵行5.79%、崇明5.4%、徐汇4.40%、长宁3.74%、奉贤3.59%、松江3.30%、青浦3.00%、嘉定2.12%。此外,近两年随着收押量的大幅下降,各个区的收押人数已下降至个位数。2018年,宝山、徐汇、奉贤、松江四个区首次实现零突破。

  从外省籍地域分布来看,除北京、西藏外,其他省市均有涉及,但主要集中在福建、江苏、安徽3个省市,总体占比近半,比重分别为20.22%、13.41%、12.54%。此外,排在前10位的分别是浙江6.05%、四川4.43%、河南4.00%、广西4.00%、山东3.89%、黑龙江3.46%、湖北3.46%。其他省份比重共计24.54%(详见表17)。

  外省籍排名前10位地域分布一览表(表17)

  (十)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主要分为已婚、未婚和离婚丧偶三个二级统计项目。从数据来看,三种不同婚姻状况的比重从高到低分别为已婚36.14%、未婚32.54%、离婚丧偶31.32%,总体上差距不大(详见表18)。但具体到每一年的趋势来看,已婚的总体上较为平稳,未婚的呈下降趋势,离婚丧偶的呈上升趋势。不难发现,相对于已婚家庭来看,因离婚或丧偶带来的家庭不稳定因素对于该类型犯罪具有较大的影响。

  婚姻状况一览表(表18)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总计

已婚

34.61%

31.86%

31.80%

34.32%

37.63%

36.87%

40.95%

37.07%

33.12%

37.88%

36.14%

未婚

43.08%

42.16%

36.99%

36.16%

31.00%

30.84%

26.18%

27.80%

30.63%

30.30%

32.54%

离婚丧偶

22.31%

25.98%

31.21%

29.52%

31.37%

32.29%

32.87%

35.13%

36.25%

31.82%

31.32%

  四、基本结论与原因分析

  (一)总体犯罪情况不容乐观

  从收押量来看,上海犯罪情况总体上处于高发、多发状态,但呈现稳中有降趋势。这与近年来上海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有直接关系。但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尤其像上海这样超大城市,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城市运行复杂,再加上受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以及行刑环境的变化,刑罚的威慑力有所弱化,狱内罪犯改造难度大,加大了整个城市预防犯罪的难度,导致收押量降幅较小。

  (二)信用卡诈骗的预防与打击已得到成效

  信用卡诈骗属于高发犯罪类型,且是金融领域犯罪的主要构成,但总体比重较小,呈明显下降趋势。上海在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中,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发展,信用卡的发行量迅猛增加,与之相伴随的诱发信用卡诈骗的各类风险因素大量并存,尤其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发卡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信用卡诈骗行为极易发生。2013年,上海在国内率先组成了一支打击金融犯罪的专门力量,加大对包括信用卡诈骗在内的金融犯罪的主动防控和精准打击力度,上海信用卡诈骗自2014年开始大幅下降,与此有着直接、密切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法定情形,但主要为恶意透支型,这也是防范和打击的重中之重。防范远胜于打击,对该犯罪情形的治理关键是要在立法源头以及发卡源头上加强防范,同时加强信用卡使用过程的动态监管。

  (三)因信用卡诈骗犯罪受严重惩罚趋势逐步下降

  从刑期看,5年以下刑期比重最大为65.04%,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为3.08%,没有无期徒刑。刑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于罪、责、罚法定且相统一,刑期的长短取决于法律规定、犯罪类型、情节和危害程度。从总体犯罪情况来看,一般而言,短刑期的轻微犯罪往往最多,中间类型犯罪次之,极端严重的犯罪最少。上海信用卡诈骗的刑期特点与该规律一致。从累犯、前科情况看,累犯占7.97%,前科罪犯占21.01%,二者均呈明显下降趋势。10年间,累犯降幅为221.31%,前科罪犯降幅为103.14%。累犯和前科罪犯所占比重大幅下降,与整个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下降趋势总体上保持一致。

  (四)中等文化程度群体易犯信用卡诈骗

  以接受过初中、高中、中专教育的群体为主,但大专及以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也占有较大比重,小学、文盲人员较少。信用卡诈骗罪犯的文化程度状况与整个罪犯群体的文化程度状况总体保持一致,以初中、高中群体为主,该群体受过一定教育,但受教育程度又不高,导致对信用卡的了解和使用把控不足,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诈骗的风险。而对于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来说,在申办、使用信用卡时往往会比较理智,做到理性消费,即便是在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也会考虑不还款带来的信用、责任等后果。

  (五)消费心理和经济基础影响犯信用卡诈骗

  总体上看,35岁以下人员增幅较大,10年间35岁以上50岁以下是信用卡诈骗的主要群体,但呈逐年下降趋势。信用卡诈骗罪犯的年龄状况与不同年龄段的消费心理、经济基础有着密切关系。35岁以下人员大多数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同时消费需求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过度消费、超前消费、冲动消费等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信用卡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也增加了犯罪的风险,所以该部分群体增幅较大,而且近两年占比明显增加,2018年已排在第一位。35岁以上50岁以下人员经济基础相对较为稳定,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信用卡的使用也趋于理性,所以,总体占比逐年下降。

  (六)外来人员易走上信用卡诈骗道路

  总体上以上海籍罪犯为主,但上海籍人数下降趋势明显,外省籍罪犯增幅较大,目前已成为该犯罪类型的主体。上海籍以浦东新区、杨浦、静安、虹口四个区为主,郊区比重较小。外省籍以福建、江苏、安徽为主,但几乎遍布各个省市。上海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务工就业,尤其随着户籍政策的调整,许多外来人员定居下来,成为“新上海人”。外来人员综合情况较为复杂,流动性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多数在工厂、企业务工,有的做生意,信用卡业务量较大,但还款能力较弱,再加上发卡金融机构把关不严,本身加大了违法犯罪的风险。在调查访谈中,发现其中一部分人就是故意办多张卡,然后“拆东墙补西墙”,“以卡养卡”;也有的在恶意透支后,故意变更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藏匿起来。

  此外,婚姻状况也是影响信用卡诈骗的重要因素。尤其在上海,离婚率较高,导致该部分人员在信用卡诈骗中占比较大。调查发现,有为数不少的上海籍离婚人员,整天沉溺于麻将赌博等行为,用信用卡套现作为赌资,随着套现越来越多,但无偿还能力,直到最后走向犯罪。

  五、防范对策及建议

  信用卡诈骗就其本质而言,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是金融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防范信用卡诈骗要纳入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大局考量,树立现代化治理理念,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完善立法,加强发卡首要环节的源头防范和信用卡使用过程的动态监管,积极发挥个人信用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构建对诈骗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全方位防控体系。

  (一)完善信用卡诈骗立法,推动“恶意透支”部分情形逐步由刑入民,倒逼发卡机构严格源头风险审查

  根据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恶意透支是我国当前信用卡诈骗的主要类型,也是打击的重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专门对恶意透支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客观上来讲,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公民个人法治素养并不是很高、各种监管还不到位的背景下,强化对恶意透支型诈骗的打击是符合现实的;而且,对于一些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纳入刑事重点打击的对象,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但是从整个社会政策的调节作用来看,刑事处罚往往是最后迫不得已、没有办法的选择,这也意味着对一些违法行为能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政策、民事途径等方式解决的,尽可能不适用刑事手段。

  再次回到发卡机构的源头资信审查,如果由于发卡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对存在明显资信问题的人员发放信用卡而出现恶意透支情形的,如未达到“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的,建议不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其实,这一点在“法释〔2009〕19号”第10条已有所体现,即“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评判持卡人是否存在明显资信风险,可参照以下几个要素: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有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无固定职业、收入是否稳定、有无房产等固定资产等,发卡机构如未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违规发卡,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及以下情形的,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尤其是发挥好失信责任的惩戒功能,不能一味地把发卡机构的未尽审查责任转移到公安部门和持卡人身上,从而倒逼发卡机构必须从源头上加强风险评估,否则就要自己承担未尽审查责任的不利后果。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一旦发生透支,发卡机构将通过拒绝交易、超限额收费、提高利率、账户出发等做法,让持卡人无法继续使用信用卡,信用分数受到负面影响。[⑦]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人信用机制的调节,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二)全面对申领人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资信审查,把控好发卡第一环节

  信用卡业务存在的基点在于信用,信用卡的发行和具体使用额度主要根据申领人的信用状况,由此,在发卡前对申领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是关键的前置程序。然而,实践中,不难发现,各发卡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信用卡业务量大幅增加的背后是信用卡的过度发行,甚至是“滥发”。一些发卡机构为了争夺市场、抢占客户资源,人为降低发卡标准,提高信用额度,同时却未尽严格资信风险审核义务,向低信用等级客户发放信用卡,甚至不考虑客户是否有实际需求、是否有还款能力向一些低收入的务工人员、老年人、学生推行信用卡。只要有身份证明,填张申请表格,就可以办理信用卡。

  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罪犯持有多张信用卡,有的是同一银行发放,有的是多家银行发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卡本身的风险加上该部分群体的信用风险无疑增加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能性。在此种意义上,一些信用卡诈骗罪犯既是犯罪人,但同时也是信用卡滥发导致的受害人。所以,在发卡环节,发卡机构、银联、征信、公安等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发卡机构必须多方面采集、核实申领人的信用状况,包括申领人的资产状况、职业、收入、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作全面审查。根据申领人的信用度来决定是否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使用额度。

  (三)加强信用卡使用过程的动态监控,建立预警、联合防控机制

  信用卡因其可以先消费后买单、网上结算以及取现等功能,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信用卡往往会在无形中诱使消费者“收不住手”而产生冲动消费、超前消费、大额消费,而一旦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则极易导致“恶意透支”。当前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以及人们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转变,整个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不容乐观,恶意透支型诈骗盛行。还有的使用销售点POS机等,以虚假交易、虚构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进行套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与此同时,不良的用卡环境还导致个人信息泄漏成为一种常态,甚至有的已形成地下产业链。为此,规范信用卡消费市场、净化用卡环境,对信用卡使用过程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也是防范信用卡诈骗的重要一环。

  发卡机构、公安、特约商户等要加强合作,建立互联互通、及时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建立透支预警机制,对信用卡的消费使用信息及时上传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信用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高发现和控制恶意透支行为的能力。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和约束,严厉打击套现不法行为,严防商户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建立交易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对连续大额交易、历史最大额交易、连续密码校验错误等可疑交易,及时发现、识别和判断,第一时间与发卡机构授权人员和持卡人联系,确认信息。

  (四)加快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责任,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我国从古就有崇尚诚实守信的美德,人无信则难以立足。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整个国家、社会都极为重要。尤其在经济社会,市场经济越发达,个人信用的功能就越强大。在很大程度上,个人信用体系是否完善已成为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尔虞我诈必将成为常态,各类诈骗必然猖獗。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过程。1999年7月,我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式登台亮相。[⑧]2012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正式从法律层面上为征信业务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征信记录了个人的信用行为,对于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形成诚信收益、失信受惩的社会环境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典型的失信型犯罪,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对于预防此类犯罪无疑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信用在当前经济社会,可以说是一张“经济身份证”。一个人的信用一旦出现问题,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他的许多经济活动都将受到限制,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从防范信用卡诈骗的角度来看,征信系统应当与公安、金融机构、民政等多个部门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共享机制,事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必须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包括公民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等。要通过公民个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起“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惩戒机制,让每一个人都清楚失信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让信用卡持卡人明白一旦发生恶意透支等情形,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以后生活的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从而促使其对诈骗行为不敢实施。

  (五)全员开展防诈骗知识普及,提高持卡人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防范信用卡诈骗不仅是公安、金融机构的职责,同时也是持卡人自身的义务。对于持卡人,防范的重点在于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做到信用卡不丢失、不被盗、不被复制、不被他人骗用,同时个人信息和密码不泄漏。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案件就是因持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信用卡被不法分子捡到冒用或是被他人骗取后冒用。在不少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拾物平分”的手段,骗到受害人的信用卡后,趁受害人不备,偷偷在ATM机上取钱。也有的不法分子通过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后疯狂使用,而受害人却全然不知。

  在加强个人防范中,关键是要强化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信用卡,不要将卡片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开通短消息提示功能和即时挂失功能,任何交易均通过短信通知持卡人,一旦发现异常交易便于及时知晓、及时挂失,即时冻结账户资金。同时加强信用卡密码管理,不要泄露和设置诸如“123456”、6个单位数等“傻瓜”密码,经常性修改密码,密码一旦被盗,及时挂失处理。尤其是在ATM机自助操作时,注意交易安全,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摄像头偷录、张贴假告示诱骗持卡人上当等方式窃取卡片信息和密码。

  (六)对服刑信用卡诈骗罪犯开展针对性矫治,发挥刑罚对罪犯的特殊预防功能

  从刑罚的预防功能来看,包括对普通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和对罪犯的特殊预防。上文所涉及的完善立法、严格源头风险审查、使用过程动态监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诸多举措,更多是着眼防范信用卡诈骗的一般预防,这也是防范的重点。从10年服刑罪犯的人数来看,尽管绝对值并不是很大,但相比较一般社会公众,这些罪犯却均属于已经构成“犯罪”,尤其需要重点防控的对象。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刑罚执行措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性,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功能。另一方面,通过狱内矫治,使罪犯刑释回归后不至于再重新犯罪。

  对任何一类罪犯群体的矫治,把握犯罪原因及犯罪类型的特点是必要前提。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类型来看,属于贪欲性、财产性犯罪,而且绝大多数为恶意透支,具有较大的主观故意性。从监狱外部风险管控的角度,建议从发卡源头上禁止金融机构再次向该部分群体发行信用卡,对诈骗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诈骗犯罪分子给予“零机会”,这是罪犯必须为自己失信行为、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从监狱自身对罪犯矫治的角度,更多要加强法治教育、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让罪犯清醒地知道信用对一个人的宝贵价值,失信犯罪必须付出的惨痛代价,从思想源头上拧紧罪犯改造的“总开关”;同时,通过开展劳动改造,让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报酬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教育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赎罪。

  任何一种犯罪的治理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信用卡诈骗既涉及金融秩序,又关系到公私财产安全,更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上海经过多年努力,信用卡诈骗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属于多发类型,必须树牢现代化理念,落实精细化治理,综合施策,方能长治久安。

  [①]课题组组长:王毅

  课题组成员:王伟华  周盟  沈志强  刘洋  蒋成铁

  执笔者:刘同江(联系人: 13601782939)

  [②] 本文统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该统计周期内数据。

  [③] 信用卡类主要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④] 总比重值信用卡诈骗罪犯数量占总收押量的比重。

  [⑤] 类内比重指信用卡诈骗罪犯数量占信用卡类罪犯数量的比重。

  [⑥] 参见王龙、植才兵:《比较与反思:解读中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之谜》,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总第216期)。

  [⑦] 参见王龙、植才兵:《比较与反思:解读中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之谜》,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总第216期)。

  [⑧] 参见王晓东主编:《当代金融犯罪防治对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