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困境与出路——以监狱治理现代化为实现路径

2023-04-20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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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飞   盛奇军[①]

摘要: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治理工作的核心,监狱治理的现代化给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四大挑战。因监狱改造罪犯功能的有限性,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着教育改造价值认同与现实情况差距大、教育改造效果往往呈现“昙花一现”、教育改造整体能力与现实需求不匹配、教育改造社会融入程度不高的窘境。为了更好地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本文提出新时期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在治理理念上推进法治化、在治理队伍上推进专业化、在治理手段上推进智能化、在治理路径上推进社会化这四个路径上下功夫。

关键词:监狱   监狱治理现代化   教育改造工作

 

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中心工作。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在确保监狱安全的前提下,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升。但新时期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下半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官方层面掀开了监狱工作从监狱管理走向监狱治理的序幕。教育改造工作作为一个重要体系,在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找准治理的方位,需要巩固什么、完善什么、发展什么和解决什么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监狱治理现代化简述

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现代化的剧烈变动之中,监狱也同样感受到国家现代化浪潮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学者王云海指出,从人类历史来看,监狱行刑并不是先有理论后有实践,而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因此,有关监狱行刑的诸理论与其说是监狱行刑的实际根据或真实理由,不如说是人们为了说明或变革实际的监狱行刑这一实践活动,而提出的探讨体系或理念方针。[②]监狱治理现代化就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狱内生的一个体系必然要顺应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潮流。

所谓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是如此定义的:它是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共同实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它是一种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利益者和冲突者的矛盾得以调和并能够联合起来共同行动。[③]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治理是一个含义广泛、无所不包的术语。在中国,学术界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治理”问题,中国的“治理理念”和西方的“治理理念”在性质上在逻辑上存在着根本差异。但不管如何,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④]

在国家层面上,所谓治理即治国理政;监狱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监狱治理就是治监理事,即如何去解决针对监狱改革开放以来,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所暴露的问题。借鉴国家治理的理念,从治理主体上,监狱治理理论凸显监狱、政府、社会多种治理主体的重要性;从治理过程上,提倡监狱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从治理目的上,提出监狱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善治”,提升当代监狱工作效率。因此,监狱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系统性,其本质特征在于它建立在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上,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强调对公共秩序和公共权威的维护。需要强调的是,监狱治理和监狱管理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升级版,不是简单的否定,是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监狱治理体现了更高的要求,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

现代化主要是过程和程度,它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过程,是一个“现代化”接一个“现代化”的“再现代化”的过程。关于监狱治理现代化,尽管目前对此研究较少,但基于国家治理研究的成果,笔者认为,监狱治理现代化就是监狱必须要适应中国时代特点[]按照监狱工作演进的规律,以法治、系统、开放的思维方式,以监狱自身发展为主导,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破解监狱发展瓶颈,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改造人的宗旨的过程。监狱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治理现代化不仅意味着增进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也需要在“价值合理性”下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去提升监狱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从上文可知,监狱治理现代化必定是一个长期的、发展的动态过程,途中必然会遇到历史和现实等多种障碍。但不管如何,监狱治理现代化需要一把标尺,来衡量其进展情况。这把标尺其实就是评判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恕笔者大胆,认为对其评估的标准就是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这四个方面。[]

二、监狱治理现代化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的挑战

监狱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监狱的演变与发展,必然要适应和遵循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社会发展的大体系下不断完善和发挥其职能作用。监狱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位和载体,具有极其丰富的国家特性与地域特色。[]中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该说是比较成熟,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但因当前时代背景、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异变等根本性要素影响,造成如今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水平与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公正文明执法等社会发展需求相抵牾。从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更是希望通过教育改造工作,从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基此,我们认为,在此语境下,教育改造工作需要应对以下挑战:

(一)教育改造工作中心化的问题

教育改造在监狱改造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提问。2010年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或许每一个民警都会异口同声地说是中心地位,但实践中总是给人一种边缘化的“印象”。答案不得而知。但如今从治理的理念上看,监狱系统上下都需要明确教育改造工作的定位,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左右摇摆,真正贯彻到现实工作中去。

(二)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的问题

改造人的工作就是一门科学。教育改造科学化就是使教育改造工作符合教育改造规律。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一直朝着科学化方向努力并取得成效,但从治理的目的看,仍需要继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教育改造工作效果和效率则需要出发点和归宿点相互呼应,形式和内容紧密结合,载体和手段互相促进,而不会忽视任何一方导致效果、效率打折扣。

(三)教育改造工作专业化的问题

专业本领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因各种原因,监狱工作专业化起点不高,故教育改造的专业化也不会凸显。即使是当前对监狱民警进行了分类,但对专业化促进不大。“专业化”就要大力培育监狱治理专业人才,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为加强和创新监狱治理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可现实中,有多少人用专业化来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答案肯定是不多的。从治理的水平看,需要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化,而专业化则需要专业化的队伍。

(四)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问题

此社会化是指监狱融入社会的程度,其中最关键的衡量因素是社会对监狱的接纳度。一方面,监狱在主观上不断追求罪犯的再社会化,千方百计遏制罪犯的“监狱化”过程,避免监狱“亚文化”对罪犯的消极影响,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禁刑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常常使得罪犯教育工作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艰难。[]同时,如何使社会客观认识监狱、支持监狱,作为监狱,有义务去做好治理语境下工作要求,而不是逃避、甚至沉默和不作为。

三、监狱治理现代化下教育改造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众所周知,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监狱只有尽力去实现: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可矫正的罪犯不使危害。[]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是最根本、最灵活、最有效的关键因素,它必须要应对监狱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挑战。那么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会遇到哪些障碍或困境呢?

(一)教育改造价值认同与现实情况差距大

现实中,说是教育改造为本,其实持教育改造无效论、教育改造花瓶论的声音一直居高不下。如果犯人重新犯罪,则大多数人观点是:根子出在教育改造问题上,很少说与安全、狱政管理、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有关系。究其原因,在于:

1.安全稳定优先于教育改造。在基层,每一个民警都知道,安全责任与执法责任如天,都牵涉到其个人职业安危,大家最终把监管安全放在第一位,教育就无形中变成锦上添花或可有可无的“软工作”。换句话说,在严格规范标准执法与人盯人、人盯物、人盯事、问责制的双重压力下的教育改造的生态环境中,可想而知民警对教育改造的价值怎么去认同、怎么敢认同?怎么会去关注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怎么会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投放在教育改造上?

2.劳动改造优先于教育改造。尽管监企体制改革已有十余年了,但监狱传统教育改造观念仍根深蒂固,监狱工作重心仍放在罪犯劳动上[⑩]。因为组织罪犯劳动相比教育改造要简单许多,罪犯劳动成果能即刻看得见摸得着,有获得感,至少可以确保民警省心省力,免去了一些思考伏案工作;而教育讲究的是因人施教,要一人一把钥匙,需要迂回反复,甚至会出现多次迂回反复,民警不仅操心伤神,而且还不一定马上见效。

(二)教育改造成果往往呈现“昙花一现”

近年来,监狱的确开展了不少教育改造工作,但仍然逃脱不了“形式大于内容”的窠臼:把精力投放在创新上,而没有放在基础上;即使是创新,也是较多的注重形式;教育内容虚浮空,没有系统化和针对性教育;教育没有和安全管理、个别化矫治相结合。退一步讲,现在的多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还是停留在小花园种花的阶段,大多数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不如人意。其原因在于:

1.缺少对教育改造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现实中,教育改造工作有规定动作和自由动作两类。对前者,往往采取自上而下形式,监狱或监区基本处于机械执行状态,对活动或项目为什么要做,怎么做、效果怎么样等很少深入探索,更缺少指导。而对后者,监狱或监区更多地停留于把教育时间填满了。因此,教育改造工作效果的评估常常是走过场,只有安全问责追责,没有教育问责追责,对监狱还是监区,对民警还是罪犯,都是无所谓。

2.缺乏对教育改造工作系统性考虑和谋划。改造人是世界上最难的一门科学和艺术。“世界观的改造是最根本的改造”,而罪犯可能是人群当中最为复杂、最为棘手的群体,要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也不是什么内容都是有用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极其关键。“没有神,再好的形也是空的”,而“神”需要去思考、去探究。因此,不同层级的顶层设计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和规划。

(三)教育改造整体能力与现实需求不匹配

按理说,监狱民警队伍中大学生越来越多,给监狱调配的领导分工越来越细,改造能力也应该越来越强。现实却不是如此,原因在哪里呢?

1.重法而轻情。罪犯改造特别是教育改造必须承担复归罪犯人性的工作。目前监狱对民警工作中强调更多的是程序化、规范化(或标准化),对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如此。事实证明,教育改造工作是需要用“法和情交融”的,而现在过多强调或注重“法”,忽视或不敢用“情”,[11]教育改造工作能力务必被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必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2.管教分明。不可否认,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12],但有时候过于追求专业分工,则会出现衔接真空。监狱工作的“管教为一家”就决定了主管民警必须要对其承包的监组负责。当前的条线领导分工导致基层监狱较为注重管理与教育的人员分工,却忽视了两者不可分离的特性。管教能力是每一个主管民警必须要具备的基本功,而不是管是一个人,教是另外一个人,因此主管民警更应是综合型民警(管教型)。

3.就职而非立业。不可回避的是,现实中,部分民警对监狱工作缺少信仰,缺少职业感、使命感,能力素质品德缺乏。表现在教育改造工作上,他们尤其青年民警对教育改造的认识更多是基于上面要求,形势需要,所以往往是为应付而做,为考评而做,大多数民警对教育改造没有热情,沉不下心来。有人说,现在大家就是混日子,挣口饭吃,缺乏最基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工作大家推,困难拼命躲,才会造成现在工作中的困境。

(四)教育改造融入社会程度不高

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的确,随着社会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和教育改造社会化已经被提出来,并赋予实践,但这一步伐是否有力,给监狱带来多少变化,还是有待考证。其原因在于:

1.监狱融入社会的主动性不够强。监狱是国家和社会的监狱,因此监狱工作自始至终都是为国家和社会稳定而存在的。有学者认为:“罪犯教育目的应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把罪犯塑造成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从而能够融入社会”。[13]由于监狱被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自身的封闭性(包括封闭的思维方式)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14]监狱与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力外,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窘态多少都阻碍着监狱走向开放的脚步。

2.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接纳度(和参与度)不够高。有学者说,监狱不应该是复仇机构,对待他们实行无人性的方式,他们也将失去人性。[15]现实中,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度的确在不断提升,但它对监狱也是怀着复杂的心态,既要求监狱惩罚罪犯,又要求监狱改造好罪犯。但一旦监狱出了事情,社会的声音大多则是严厉和冰冷的,缺少宽容和理解。同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支持监狱工作是社会部门的义务,更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监督。

此外,尽管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不同角度和程度上承担着监狱治理的职能或发挥着一定作用,但职能分割、协调不够、合力不足一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特别要强调一点,监狱治理是治监理事,但核心是人。这些困境背后的原因是监狱民警队伍政治站位不够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事业心使命感不够强,而导致对监狱政策体制机制研究不够。

四、监狱治理现代化下教育改造工作的出路

监狱是社会矛盾的特殊容器和转换器,对待监狱工作的态度实质体现的是对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层面重视不够,反映了重打击轻预防的治理思维和模式影响。[16]正如上文所讲的,衡量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是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对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其出路必须紧紧朝着这“四化”前进

(一)在治理理念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法治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法治化,首先要强化教育改造理念。

1.明确教育改造的地位,从伪中心化向中心化转变。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如何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获得同步发展,是我国监狱面临的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监狱的功能发生着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监狱的终极目标是守法公民,基础性目标是监管安全。这就要求监狱不仅作为一个罪犯关押场所,更要突出罪犯矫正场所这一核心特质,不断地提高矫正的水平和质量。在大众的认知里,监狱是为了惩罚犯人,这是对监狱功能的错误的认知,监狱的存在应该更多是为了矫正犯人。大多数的犯人都将重回社会,如何让他们不再犯错,正常生活,这应该是监狱赖以存在的重点,这也是社会各界的努力的方向。[17]教育改造攻心为上,必须回归中心地位。这就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明确。

2.健全教育改造的法律支撑。随着依法治监脚步的迈进,必然要求教育改造工作越来越规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改造法律支撑体系。对狱内,建议完善制定《罪犯教育改造纲要》与实施细则,内容要涵盖监狱业务整体,分类分级事权。与罪犯刑期结合,实施教育刑,与司法奖励联系。对狱外,根据《决定》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建议修改监狱法,实现监狱法的最大法律价值;提高立法的位阶层次,明确社会各部门的义务刚性规定,即:构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的法律支持和执法支持体系,加强法律监督。[18]

(二)在治理队伍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专业化

监狱治理专业化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其主要体现在人员的专业化上。除引进社会资源的专业化力量外,监狱教育改造的力量主要还是以我为主。仅从提高监狱的治理水平看,民警专业化人员可分三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为综合型或复合型。这是教育改造最低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基层一线主管民警。其实每一个新进民警都必须经历这一过程,这也是我们的职业使然,否则,难以符合监狱民警的职业要求。

2.第二个层次为专业型。这是教育改造中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对教育改造的专门评估和矫治的民警。鲁辛·摩林有言:“惩罚的人创造了惩罚,改造的人创造了改造,矫正人的人创造了矫正,要作奉献的人则创造了教育。”[19]此,专业型人才是教育改造的中坚力量。

3.第三个层次为专家型。这是教育改造高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教育改造的管理设计层。“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教育改造的顶层设计不仅需要专业,懂教育改造,而且要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兼顾多元需求,综合体现参与、共享、责任和法治等理念,善于总结、提炼基层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改革创新经验和优秀成果上升为区域或国家层面的监狱制度。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上述不同层次应该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不同层级的学习和培训,并配以相应的考核和奖励,以实现他们对这份工作或事业的认同。

(三)在治理效能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智能化

教育改造需不需要智能化?答案显而易见。监狱必须要通过智能化来探索掌握教育改造中的规律,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质量,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主要是:

1.教育改造决策的智能化。今天所说的智能化,绝不仅仅是工具、设备的智能化,更是思想认识的智能化。如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根本目标是“智慧保安全,科技送警力”。[20]在现有的基础上,监狱要继续在教育改造评估和矫正两方面进行深入,朝智能化方向发展。一方面,教育改造评估工作要通过评估的智能化来进一步提升监狱分级、罪犯分类的科学化程度,建设完善不同戒备度监狱和不同类型专业监管区,提升改造质量。另一方面,矫正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其方法、目标都有其特殊性。在不断探索新项目的同时,凡是经过评估为有效且成熟的,建议通过技术梳理形成项目矫正库系统(分类),以便民警可直接调取库中案例或项目,为其工作提供参考服务。

2.教育改造管理的智能化。将传统教育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结合起来,建好用好远程法庭、远程会见、远程帮教系统,统筹运用好惩戒、教育、劳动等教育管理手段。推动监狱教育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要实现评估系统、学习考试、思想动态、罪犯刑释就业平台等应用一体化发展,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迈向教育改造工作现代化。深入推进罪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罪犯、队伍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健全完善监狱、社区矫正工作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监狱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3.教育改造大数据的智能化。大数据改变的是问题的解决框架,即通过数据化、物联化、智能化搭建一个智慧平台,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为合理的配置,使失控的状态变得可控、可预测,使难解的问题迎刃而解。[21]庸置疑,教育改造工作每天都在产生新的数据。智能化对教育改造的重点和关键就是对线上和线下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全方位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建设,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按照“规范、开放、协作、共建、共享”的要求和“平台+资源+服务”的模式,利用“云网端一体化”基础设施、基于大数据的精准对象分析、多元协同的个性化改造体系,实现监狱教育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融通。

(四)在治理路径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社会化是教育改造工作做得较为成熟的方面。在现有社会化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监狱要切实打破大墙思维,高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优化监狱治理形态。

1.扩大主体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治理共同体一般来说,社会化的队伍越强,必能提升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从目前情况看,监狱已经从国家单一治理主体向“国家+ 社会公众+ 社会专业机构+ 服刑人员”适当自治的共治主体转变。但事实表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社会专业机构在监狱治理中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狱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的紧密沟通,筛选并引进优秀社会专业机构,特别是专门的研究机构,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不可替代的服务。

2.深化合作范围,形成可操作执行的工作治理项目库。要及时梳理目前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开展的工作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这些工作项目进行评估,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进而发挥项目作用。重点就针对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中的罪犯心理矫治、行为习惯养成、健全人格培养、生活技能等专业性需求,以及当前罪犯重返社会途中遇到的窘境等,从社会上以政府采购方式和契约合作方式,探索研究新的内容,实现在加强对罪犯教育引导的同时,有效提升治理综合能力。

3.探索属地化管理,形成有法可依的工作治理保障网。监狱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因此就监狱治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设计,在监狱与社会之间搭建高效的互通互联平台,探索监狱工作类属地化管理,对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探索做强社会支持网络,把对地方工作考核直接与监狱工作挂钩,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帮教团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通过建立社会帮教基地、签订帮教协议等形式进行,使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经常化。

 

余飞: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邮编:200030,联系电话:1811633803013916425648.

 


[] 余飞,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策法制处,一级主任科员。

盛奇军,男,上海市青浦监狱教育改造科,四级高级警长。

[]上海市南汇监狱课题组:《老弱病残罪犯集中改造的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2期。

[] 张雅勤:《公共性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4页。

[] 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 适应中国时代特点就是要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的统领。这是有别于西方监狱的本质区别,是中国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亮点。

[] 这仅是笔者观点,因文章主题原因,在此不展开。

[] 姜金兵:《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 曹云平:《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法律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10期。

[] []弗兰茨..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 劳动创造价值,尤其是一些监狱经济价值与民警收入有关系。

[11] 民警一旦在教育改造工作上用“情”,如为了转化犯人,给罪犯送本书或生日蛋糕之类的东西,就很有可能出现违反规定,惹上麻烦。

[12] 监狱的专业人员,更多地指向科室人员,包括评估员、心理矫治师、医生、信息技术员等。

[13] 王秉中:《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4] 监狱自身就不愿接受外界对监狱工作的干扰。如社会的专门研究机构,很少能顺利进监  狱研究。对监狱研究的基本以监狱自身为主,高校学者一般都不能顺利进入这个领域。

[15] [] 贝兹·卓辛格:《把他们关起来,然后呢?》,: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页。

[16] 陈宝友,邵磊:《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年第11期。

[17][美]贝兹·卓辛格:《把他们关起来,然后呢?》,: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 26页。

[18] 《监狱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人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督到位,由监狱对他们此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

[19] []鲁辛·摩林主编:《论监狱教育{》,李引等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20]马凯在海峡两岸再犯风险管理及其智能化”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http://www.shakezhongguo.com/haixialiangan/_hxlazffxgljqznh_ythc_81378137.html

[21] 冯俊:《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载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社2014版,推荐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