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

2025-10-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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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已20251017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5102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技能素质,提高回归社会就业能力,提高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目标)

监狱根据罪犯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释放时取得由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备案的以及其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人数的95%以上。

第三条(责任机构)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各监所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涉及生产上岗培训、生产技术培训、安全培训的,由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劳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教育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都应当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一)年龄不满50周岁;

(二)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上(中专、职校毕业和大专以上的可以不列入);

(三)没有一技之长的;

(四)无严重慢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

对不属于上述应当参加技术教育的罪犯,鼓励他们学习、拓展、提高技能。

第五条(教育对象确认)

监狱根据以下标准确认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象:

(一)年龄:以判决书记载为依据,如身份未核实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二)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智力低下、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体检报告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三)文化程度:以判决书记载为依据。

(四)技能状况:罪犯入监教育时了解的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培训类型)

监狱根据生产需要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分层次地组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培训项目等级以初级工(五级)为主,监狱应根据实际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开展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培训项目。

第七条(项目选择)

监狱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度公布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目录,选择适合在狱内开展培训和评价考核的培训项目或者可以按照社会有关行业的职业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课时、课程设置和设备要求组织培训

监狱应设立3—5个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八条(开班审批)

监狱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本市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指引》的规定,完成开班准备工作,并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学形式)

职业技术教育应实行课堂化教学。监狱应为职业技术教育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评价考核场所,配置相应的教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知部分教学应安排在狱内教学楼内进行;应会部分的教学,建有实训教室的应集中在实训教室进行,没有实训教室的,应在操作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安排教学。

第十条(教学安排)

职业技术培训应严格按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计划方案开展,确保培训质量,监狱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做好教学台账建立、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可追溯,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

监狱应做好日常教学的管理,通过教育改造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并做好当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

第三章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选择)

监狱应选择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结合监狱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评价申报)

监狱应配合培训实施机构,通过团体申报方式统一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申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评价组织实施)

监狱应按本市社评组织考核点属地管理相关要求,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备,并由区人社部门出具同意成为考核点的函

监狱应在评价实施当日对考生身份进行书面确认,并按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的规定做好评价考核准备,考场内应设置监控,监控数据经评价机构确认后,由监狱按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归档并保存 5年。

十五(评价结果确认)

监狱应做好罪犯评价考核信息的确认工作,社评组织对评价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将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十六条(其他规定)

其他非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考核,按社会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同时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十七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条(有效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5111日起施行至203010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