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025-07-10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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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局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分类)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其他事故隐患。

第四条(责任主体)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我局各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统筹、协调、监督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局安委会成员处室按照行政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上级监督)

上海监狱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受司法部、市司法局等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上级相关监管部门)领导监督。

第七条(报告处理)

单位、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实处理。

第八条(工作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查改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保障;

(五)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六)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事故隐患定期排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三)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四)动火作业、登高、有限(受限)空间作业、基坑开挖吊装、临时用电和高压电网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危险源风险辨识、普查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可能造成职业伤害岗位罪犯定期更换的情况

(七)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日常排查)

各单位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区每周不少于一次、带班民警每天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劳动现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劳动纪律、实施劳动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承包承租安全管理)

单位将场所、生产项目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处理。

第十(监督检查配合)

上级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和局安委会成员处室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记录,不得阻扰、干涉。

第十(事故隐患处理)

发现事故隐患,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监狱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要点》,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记录,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处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整改。单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

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监狱狱情犯情分析会或职代会中通报

第十 (事故隐患分级处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和隐患所在部门及时组织整改,也可以由单位办公会议或者单位安委会研究解决。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单位办公会议或者单位安委会按照以下要求研究解决: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管,直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可直接向局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处室反映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分工)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隐患涉及条线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核查事故隐患整改结果。

第十(整改保障)

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力量投入等,按照“整改方案到位、整改责任部门到位、整改责任人到位、整改时间期限到位、整改闭环到位、防范措施到位”(以下简称“六到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第十八条(信息档案)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进行隐患排查的人员;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

各单位应当每月汇总各层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填报月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局域网报送给局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处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材料一年。

第二十条(标本兼治)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单位应当注重标本兼治,对已经发现的隐患举一反三,加强类似问题排查,避免隐患重复发生。

第二十(预防工作机制)

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机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检查监督)

局安委会成员处室不定期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有重点的、有倾向性的安全评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基层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将发现隐患情况抄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局工会依法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建议;局警务督察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察。

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事项经局安委会办公室安排,提交局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整改指令书)

局安委会成员处室应当对重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准确下达“整改指令书”(式样见附件2),实行挂牌督办、过程管理、结果监管,并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整改指令书”确定事故隐患及分类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和了解掌握并经分析认定。

“整改指令书”填写人为局安委会成员处室有关人员,或经局领导、局安委会成员授权的指定人员。开具“整改指令书”必须经签发人确认,局领导、局安委会成员均可为“整改指令书”签发人。

“整改指令书”的下达和整改情况的上报通过局域网办理,相关责任人员姓名视同真实签名局域网办文需同步办理纸质签名并保留二年。

二十四(整改措施和结果报送)

单位对上级相关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对本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应当按要求将整改措施和结果完整、准确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考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同一单位、同一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相同性质事故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发生的、未按“整改指令书”具体要求落实整改的、违反事故隐患整改“六到位”原则的均应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应予以加重扣分

第二十(通报)

局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本局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章  附则

第二十(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581日至2030731日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沪司狱〔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