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12-01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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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局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市局《市司法行政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制202131),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局办公室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狱制〔2021〕53号)进行了修订,特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制度的必要性

2021年11月26日第45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狱制〔2021〕53号),该办法实施过程中,规范和指导了上海监狱系统督办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及时、有序落实上级重要任务,贯彻领导批示指示,推进全局年度主要工作等方面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现该办法已执行近2年,之所以需要修订,原因如下:

首先,应对我局督促检查工作出现的新要求、新变化。一是领导对督办工作的流程及时效性提出了新要求。办公室动态梳理汇总督办项目推进情况,每半月形成督办报告报局领导的形式需在实施办法中得以明确和体现。二是结合新出台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需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考核力度,真正让督促检查工作成为抓工作、出实效的着力点、落脚点。

其次,电脑国产化以后,我局行政办公系统进行了改版,目前督办管理模块无法适配当前我局的督促检查工作,故原实施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

最后,解决实施办法有效期问题。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狱制〔2021〕53号)第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现已临近有效期,必须加以评估修订。

二、原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此次修订对原文件的体例、结构进行了微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在第二章第四条督办范围的第(5)条款中“局主要领导所作的有明确工作任务的指示要求”调整为“局主要领导调研中所作的有明确工作任务的指示要求”。

第二,在第二章第五条督办工作程序的第(1)(2)条款中涉及局域网OA督办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三,在第二章第五条督办工作程序的第(5)条款进一步明确局办公室动态梳理汇总督办项目推进情况,每半月形成督办报告报局领导。

第四,在第三章第七条强化了督促检查工作的考核力度,明确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机制,将督办任务的办理及反馈情况、督查结果列入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基层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先进单位评选和党组织考核,以及干部考核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在第五章第十四条中,确定了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狱制〔2021〕53号)同时废止。

三、原制度修订的主要过程

为做好《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局办公室成立了实施办法修订小组。2023年10月27日,局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监狱和局机关处室,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至11月3日截止日期,从反馈情况来看,各监狱和局机关处室均表示无意见。经小组研究,对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此送审稿。 

《办法》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附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市司法行政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党委(以下统称“上级单位”)以及局党委决策部署在本系统有效贯彻落实。

第三条 局成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局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定期听取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全面掌握局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督办范围如下:

(一)上级单位部署的涉及本系统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上级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单位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上级单位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座谈等所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等;

(二)局年度目标任务:局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以局党委、局名义印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重要文件中明确的工作任务;

(三)批示件:上级单位领导同志和局主要领导作出的有明确工作要求的批示件;

(四)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五)其他重要事项:局党委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局主要领导调研中所作的有明确工作任务的指示要求,其他单位印发的重要文件中明确局作为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等。

第五条 督办工作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立项分办。局办公室对需进行督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列明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部门)实施。对涉及几个单位(部门)的综合性督办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针对专项督办事项,局办公室将发出《督办单》(督办单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周)进行督办,特殊情况也可先期电话或口头交办,事后下发书面通知。

(二)承办。相关单位(部门)接受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督办事项凡有时限要求并要求报告结果的,应当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并报告。报告需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反馈至局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办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办;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督办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局办公室进行协调。

(三)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必须在事项到期前,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跟踪督办。局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必要时下发《催办单》加以催办。

(五)审核办结。督办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部门)提出办结申请,局办公室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的,办结督办项目。局办公室动态梳理汇总督办项目推进情况,每半月形成督办报告报局领导,抄送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职责与考核

第六条 督办工作应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具体如下:

(一)督办工作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管理”为原则,由党委统一领导、督办部门牵头协调、各单位和部门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

(二)各单位、机关处室负责人为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要求和分工开展督促检查。各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处室承担具体事务。

(三)涉及多部门、难度大的督办项目由局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部门)牵头办理或召集协调会,解决有关问题。完成时间跨度长的项目,应先审核落实方案和工作计划,定期收集进展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机制,将督办任务的办理及反馈情况、督查结果列入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基层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先进单位评选和党组织考核,以及干部考核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局办公室应当将情况通报局直属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室)

(一)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对督办事项推诿、拒绝办理的;

(三)反馈情况敷衍应付,或故意误报、瞒报的;

(四)督办中发现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室)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二)上级单位或局党委明确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局办公室督办工作办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室)可以运用抽查、自查、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调研督查,加大现场核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力度,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提醒和反馈,对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121日起至20281130日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沪司狱制20215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