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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工作
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我处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沪司狱制〔20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自执行以来,较好规范了我局警用装备工作,为我局警用装备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了更好的推进警用装备工作,满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制度有效期满。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规范性制度管理规定》,规范性制度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制度有效期5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予以修订。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配备不一致、管理手势不统一、工作流程不明确、制度比较粗放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警用装备工作规范化建设,需要通过制度修订,解决薄弱环节,加强警用装备配备保障。
三是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目前警用装备基础建设比较滞后,比如库室柜建设缺少相应的标准支撑,难以满足上海监狱高质量发展需要,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标准要求,引领警用装备工作发展。
二、修订过程
1月20日,我们将原制度下发各监狱和局机关处室,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23日,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提篮桥、五角场等多家监狱意见和建议,此后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监狱和局机关处室,再次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或建议。5月30日,将修订后的制度提交局政策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于6月13日提请局分管领导专题研究。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两次征求意见,各单位共提交8条建议,3条建议采纳,1条建议予以部分采纳,4条建议未予采纳。(详见附件4)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制度十一章四十三条,修订后的制度共八章二十八条。修订过程中,一是聚焦警用装备,将已有制度规定的公务用枪等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二是突出配备管理,将已有制度规定的警用装备佩戴使用内容予以调整;三是强调操作性,对一些工作流程作了明确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对总则进行了修订。第一条突出了装备配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列为制度依据,将强调警用装备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从制度依据中删除。第二条根据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将警用装备的定义进行了微调。
第二,对管理职责作了精简优化。第五条优化装备处职责,删除内容重复的条文“负责具体实施警用装备管理工作”等相关表述。第六条规范了监狱的管理要求,将原制度“基层单位分管领导”“总务科科长”“监狱和监区警用装备管理员”三条对人的职责调整为对监狱的职责。第七条优化了民警管理职责,突出了保管和维护职责,删除原制度涉及装备使用的内容。
第三,对配备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第八条强调了应按标准配备。新增了第九条“预算管理”,要求警用装备预算应纳入尽纳入,提升配备管理的计划性。新增了第十条“采购管理”,明确警用装备采购的归口管理要求。新增了第十一条“装备验收”,加强对专用或技术性较强警用装备的验收。新增了第十二条“配发配备”,明确应配尽配、保障到位的要求;单警装备管理模式由“跟监区走”调整为“跟人走”,确保单警装备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四,对库室管理明确了要求。第十三条对装备库建设管理作了优化调整,明确了装备库新建、改建、扩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明确了装备库实行货架式、定置化、标签化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对装备室建设管理作了调整,明确装备室新建、改建、扩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明确了装备室设应急装备柜。新增了第十六条“智能化建设”,强调推进警用装备库室柜智能化建设。
第五,对登记点验作了精简优化。原制度警用装备登记统计、交接、检查点验三章重复内容较多,同时鉴于三者之间内在联系密切,将三章精简为三条并入第五章“登记点验”。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明确了警用装备收发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签收手续,做到应登记、尽登记。第十八条点验管理对发现账实不符的,明确了监狱处理报告要求。第二十条交接管理,明确了交接内容,统一了交接凭证。
第六,对维保处置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第二十一条规范装备保养,明确监狱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警用装备进行维护保养,提高装备维保的专业性。第二十三条细化报废处置的时间、流程,明确了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警用装备处置要求。
第七,对管理监督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装备处、监狱定期对装备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强化了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现检查的严肃性。原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内容与第六条内容重复,予以删除。
第八,对配备标准作了优化调整。经询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008年印发的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陈旧,我局可参照该标准结合实际予以调整。附件一“配备标准”中,我们根据实际在原制度基础上对配备标准作了细化优化,共减少了8种、新增了8种警用装备,警用装备品种数49种不变。一是明确了监区、防暴队、二大门和库室等场景装备配置;二是规定了装备配备数量;三是优化了装备配备品种,突出了应急处突装备配置。
第九,对智能装备库室柜建设明确了技术要求。附件二“智能库室柜建设技术要求”中,明确了智能装备库室柜功能,包括门禁、识别、盘点、提醒、展示等;明确了装备库、装备室设施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明确了装备货架、装备柜的技术标准;明确了RFID设备及电子标签标准要求。
第十,对文字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条标,调整了部分语句用词,对重复内容进行了归并。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我们将根据今天会议要求,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拟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名义印发,下半年开展业务培训班对该制度进行解读。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用装备工作管理规定》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