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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沪司狱制〔2020〕16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局制度立项计划,我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制度性规范性文件修订时限的需要。按照局制度性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本规定已经期满,必须再行修订。
(二)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变化的需要。2024年《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以及《监狱安全生产检查要点》等要求的实施,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促使原规定需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5年年初,我局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规定制度列入了年度文件修订计划,根据局领导指示,劳动管理处(安全生产处)认真学习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修订工作,并于4月份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后,于5月9日提交政策法制处审核,5月30日政策法制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我局根据审核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完善,6月5日局分管领导专题研究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修订事项,最终形成上会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4月7日下发通知征求了各监狱、机关职能处室对规定的修改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要求、隐患分级、情况报告等。具体情况见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明确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职责更加明确、细化。
(二)进一步明确事故隐患的分级要求。根据国家标准,重新界定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要求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监狱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要点》,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三)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单位办公会议或者单位安委会从停用停产、风险评估、形成治理方案、排除隐患等四个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四)进一步明确了隐患查改情况报告的要求。要求各单位由之前规定的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修改为每月汇总各层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并要求按时填报月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五)对其他条款也进一步加以修订。一是增加司法部加强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作为制定依据。二是增加了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规定,并详细列出来信息档案需要记录的五项主要内容,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为二年以上。三是增加了危险作业种类,将吊装、临时用电和高压电网作业增加为危险作业。四是增加了隐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明确隐患处置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五是增加了处室督导检查要求,各处室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基层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将发现隐患情况抄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六是对相关内容进行合并简化,将原制度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考核”合并为一章“监督考核”,将原制度“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合并表述。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将根据今天会议要求,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拟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名义印发。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