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狱务公开手册》内容

2023-09-15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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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由上海市司法局管理,机构改革后,调整为副局级单位,负责管理全市监狱工作,主要承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和劳动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任务。全局下辖13家监狱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监狱总医院,其中11家位于市内、4家位于域外(白茅岭监狱、军天湖监狱在皖南宣城地区,四岔河监狱、吴家洼监狱在苏北盐城地区),有司法警官学校(局警官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勤务保障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以及为监狱工作服务的民星劳动工具有限公司和劳动钢管有限公司等2家保障性企业。

目前,全局2家单位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12家单位获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7所监狱被评为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管理局、宝山监狱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监狱总医院内科被授予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女子监狱被授予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荣誉,吴家洼监狱被授予司法部“清廉监狱”称号,另有多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荣誉。

 

 

狱务公开服务热线:12348

监狱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邮    编:200030

 

 

目   录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1.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2.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3.监狱人民警察纪律要求

三、对执法、管理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四、罪犯收监、释放

1.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罪犯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五、罪犯基本权利和义务

1.罪犯的基本权利

2.罪犯的基本义务

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七、罪犯减刑、假释

1.减刑的条件

2.假释的条件

3.减刑、假释的程序

4.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和结果公开

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3.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4.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开

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

十、罪犯服刑期间行为规范

1.基本规范

2.生活规范

3.学习规范

4.劳动规范

5.文明礼貌规范

十一、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考评规定

1.考评的条件

2.考评的程序

十二、罪犯分级处遇

1.分级处遇的条件

2.分级处遇的审批程序

十三、罪犯奖励

1.奖励的条件

2.奖励的程序

3.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

4.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的程序

十四、罪犯处罚

1.处罚的条件

2.处罚的程序

十五、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

1.立功表现的认定

2.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3.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

十六、罪犯通讯会见

十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1.离监探亲的条件

2.特许离监的条件

3.离监探亲对象

4.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期限

5.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程序

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思想教育

2.文化教育

3.职业技术教育

4.其它教育改造工作

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1.劳动项目

2.劳动时间

3.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5.岗位技能培训

6.劳动改造效果评估

二十、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1.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2.罪犯被服实物量配发标准

3.罪犯食品卫生安全

4.监狱疾病预防控制

二十一、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调查处置

二十二、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十三、异议的处理方式

二十四、结果公开

二十五、依申请公开内容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三)监狱人民警察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监狱人民警察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模范遵守社会生活准则,做到十个“严禁”:

1、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不得在社会场合、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有损国家声誉和司法权威的言论;不得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2、严禁利用职业身份招摇撞骗,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严禁利用职业身份阻碍或妨害公务。

4、严禁接受服刑人员(含刑释人员)及其亲属以及职权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5、严禁涉足夜总会、会所及其他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

6、严禁赌博以及在社会营利性场所打牌、打麻将。

7、严禁非因公务需要着警服。

8、严禁酗酒滋事。

9、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

10、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或参与色情活动。

监狱人民警察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包括互联网、监狱信息网以及微博、微信、BBS等其它公共网络),应当模范遵守网络行为准则,做到十个“不准”:

一是不准发布、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

二是不准散布、传播谣言和未经证实的负面信息;

三是不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低俗恐怖信息;

四是不准建立或加入存在不良倾向的网络虚拟组织(微信群、qq群等)或关注订阅存在错误政治倾向的自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App);

五是不准利用网络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淘宝店、微商等);

六是不准在网络上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社会敏感事项及个人隐私;

七是不准以个人名义在网络开设网络直播间;

八是不准利用红包、转账等功能进行变相权钱交易;

九是不准以警察身份擅自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

十是不准在网络上实施其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对执法、管理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纪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作出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四、罪犯收监、释放

(一)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5、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6、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7、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罪犯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监狱按规定给释放罪犯发放路费。

3、监狱应对释放罪犯进行身份核对及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五、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监狱应当保障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和材料,不受检查。

罪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罪犯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活动。

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压,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

罪犯可以通过信箱、当面提交等渠道,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委托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罪犯应正确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对借申诉之机,威胁、谩骂、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或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监狱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罪犯控告、检举应当有事实依据,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监狱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七、罪犯减刑、假释

(一)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二)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报请减刑的,一般经下列程序:

立案,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公示,科室审查,监狱评审,监狱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移送法院审理。

2、监狱报请假释的,一般经下列程序:

立案,征求社区矫正部门意见,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公示,科室审查,监狱评审,监狱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移送法院审理。

(四)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和结果公开

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和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可在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查询。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送达给罪犯本人。

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2、监狱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经下列程序:立案、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科室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报请监狱管理局审批。

(四)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上海监狱门户网站上公开。

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

1、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罪犯服刑期间行为规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力,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十一、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考评规定

(一)考评的条件

《上海监狱计分考评罪犯工作实施办法》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日常考核的基本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适用于上海监狱在押罪犯。

1、罪犯计分考评按月进行,分值由基础分、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

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评得分。

2、罪犯每月基础分为 100 分。监狱每季度依据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综合表现对罪犯计分考评等级进行一次评定。罪犯计分考评等级一般应逐级升降,但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等情形的除外;罪犯升级应当进行评估。

罪犯计分考评等级设定为 A、B、C、D、E 五个等级,A 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40 分,B 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 30 分,C 级罪犯每月加基础分 10 分,D级罪犯每月不加扣基础分,E 级罪犯每月扣减基础分 30 分。

3、监狱根据罪犯日常服刑表现进行加扣分,每月结算。

(二)考评的程序 

1、等级评定程序。罪犯考评等级升级由本人申报,经主管民警初审,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审批;罪犯降级由监区民警提出,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审批。

A、B 级罪犯的等级升降以及规定情形以外的降级,由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2、加扣分程序。一般违纪扣分由监区民警依据事实证据直接扣罚,并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备案。较重违纪扣分由监区民警提出事实和依据,报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批。加分和严重违纪以上的扣分,由监区民警提出事实和依据,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3、奖惩程序。罪犯的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与警告、记过、禁闭由监区民警提出,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4、考评公示。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考评分、等级评定结果、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评累计分和奖励的,监区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十二、罪犯分级处遇

(一)分级处遇的条件

根据计分考评考评结果,监狱对罪犯实行宽管处遇、普管处遇和严管处遇。

(二)分级处遇的审批程序

罪犯处遇评定由民警提出,监区审核、审批。

十三、罪犯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罪犯考评累计分达到 600 分,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根据等级评估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1、评估结果为积极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2、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每月考评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

扬或者物质奖励;

3、评估结果为合格,但有任何一个月考评分低于基础分的,

给予物质奖励;

4、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的,从罪犯累计分中扣除 600分,剩余累计分转入下一个考评周期。

罪犯有突出改造表现的,可以直接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奖励的程序

罪犯的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由民警提出,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三)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

1、监狱改积分子主要评选条件

(一)评选周期内计分考评累计分满1320分(不含上一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分)、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含)以上;

(二)认罪悔罪等级在三级(含)以上;

(三)评选周期内无严重违纪,且无2次以上(含)较重违纪,累计扣分不超过50分。

2、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

(一)连续2年(含当年度)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二)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含)以上;

(三)认罪悔罪评估等级在二级(含)以上;

(四)评选周期内无一次性20分以上(含)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含)。

(四)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的程序

1、评选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组评议:公示期限为三日;

(二)监区集体讨论:公示期限为三日;

(三)监狱审核:公示期限为七日;

(四)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批准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评选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区集体讨论:公示期限为三日;

(二)监狱审核:公示期限为七日;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决定送审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人选;

(四)局教育改造处审批:局教育改造处对监狱报送的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人选进行审核与批准,重要罪犯、邪教类罪犯(非骨干)、涉黑类罪犯的审批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

十四、罪犯处罚

(一)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二)处罚的程序

对罪犯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由民警提出,监区计分考评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组审批。

十五、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立功表现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二)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

“立功”和“重大立功”,由民警提出事实和依据,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政法机关等部门认定的事实材料和有效证据材料,经监区、监狱审核后,上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十六、罪犯通讯、会见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3、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十七、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情形之一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暂离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二)特许离监的条件

对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因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报监狱审批。

(三)离监探亲对象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为罪犯本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且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应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期限

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三至七天(不含路途时间)。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一天。

(五)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程序

1、离监探亲。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监狱审批。

2、特许离监。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区对申请的罪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监狱审批。

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一)思想教育

1、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时事政治教育。

2、法律常识教育。罪犯法律常识教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刑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与罪犯关系密切的法律为基本内容,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认罪悔罪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常识教育、道德教育、罪犯认罪悔罪改造承诺教育、罪行控诉教育、清算犯罪危害和深挖犯罪根源教育、亲人规劝教育“四个一”系列教育活动等,教育罪犯做到认罪服判,深挖犯罪根源,清算犯罪危害,增强罪责感和忏悔感,提高悔罪赎罪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使罪犯出监认罪悔罪率达到98%以上。

4、公民道德教育。通过公民道德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知水平,自觉践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罪犯刑满释放时,道德常识教育的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5、时事政治教育。以道德教育为核心,以主题教育为载体,结合罪犯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改造生活中的人和事,运用广播、电视、小报等工具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罪犯对祖国、对家庭、对生活的热爱,增强改造信心,提高道德素养。

(二)文化教育

1、对不满 45 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根据不同文化程度,组织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监狱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 98% 以上。罪犯刑满释放时, 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 98% 以上。

2、上海开放大学与上海监狱管理局合作办学,成立上海开放大学普昇分校,学校开设专业学历班和非学历班,颁发相应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证书。其中,学校专科专业招收具有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学历或同等学历以上的在押服刑人员。中专专业招收具有初中学历以上、专科以下的在押服刑人员。学校以自主学习、网络学习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给予服 刑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学校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对于参加学习的学员,免收报名费、书费,对考试合格的学员予以学费奖励,对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学费的学员,按相关规定减免学费。

(三)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根据罪犯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罪犯提升技能素质,提高回归社会就业能力。罪犯刑满释放时,取得由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以及其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人数的98%以上。

(四)其他教育改造工作

包括入监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出监教育等。

1、监狱对新收罪犯开展入监教育,使罪犯树立身份意识、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入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刑常识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监管改造制度教育,改造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能力训练等。

新入监罪犯,余刑一年以上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二个月的入监教育;余刑不足一年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入监教育。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犯分别在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入监教育。

2、监狱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使罪犯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承受、与他人交流沟通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 提高心理素质。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 100% ,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对有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罪犯,及时进行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疾病鉴定和心理治疗。

3、监狱建立广播台、闭路电视、图书馆、监狱小报、罪犯改造信息网等,组织开展改造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导向。监狱组织安排好罪犯的假日和业余的文化生活,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组织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 丰富罪犯文化生活, 陶冶罪犯情操。

4、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都应接受出监教育。罪犯入监时余刑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入监时余刑不足一年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可适当缩短。出监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改造总结指导、公民守法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回归社会指导。使罪犯了解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一)劳动项目

监狱企业应当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和监狱的实际情况建设和引进生产项目。劳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监狱产品的管理规定,严禁引进下列生产项目:

1、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和淘汰的劳动改造项目;

2、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劳动改造项目;

3、污染严重、能源消耗大的劳动改造项目;

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或严重影响罪犯身体健康的劳动改造项目;

5、食品、药品加工类劳动改造项目;

6、其他不适宜改造罪犯工作的劳动改造项目。

(二)劳动时间

监狱保证罪犯法定节假日的休息。

罪犯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监狱可以根据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特殊性,合理确定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罪犯的劳动时间。

因设备设施维修、调试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加班劳动的,由监区提出申请,劳动管理部门核查,监狱领导批准,但事后必须安排补休。

(三)劳动保护

监狱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按照社会同行业、同工种的劳动保护要求,为参加劳动的罪犯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季节变化做好罪犯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根据劳动现场的要求安装必要的通风、排气、除尘、降噪等防护设施。

罪犯在劳动中发生致伤、致残或死亡事故的,监狱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发放对象。凡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的罪犯,每月都应给予劳动报酬。

2、发放依据。罪犯劳动工时月考核的结果是监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

3、发放标准。监狱企业罪犯劳动报酬按当年罪犯劳动报酬额度予以发放。监狱企业每月参加劳动的罪犯人均劳动报酬和总额实行限额管理。不参加劳动的罪犯,不享有劳动报酬。

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劳动工时,结合劳动工时单价发放。

老病残罪犯申请参加劳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完成劳动工时,发放劳动报酬。

新收罪犯或参加出监教育并集中关押的罪犯,当月参加正常劳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完成劳动工时情况发放劳动报酬,在确定罪犯等级后纳入正常考核。

4、使用范围。罪犯劳动报酬的使用范围包括刑释储备、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家庭救济、自愿补偿被害人等。    

5、使用标准。原判有期徒刑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提取其劳动报酬35%作为刑释储备金。刑释储备金应每月提取并单列,罪犯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死亡等情形时一次性发放。罪犯刑释储备金总额达到规定额度时,停止提取。罪犯刑释储备金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

罪犯使用劳动报酬在狱内消费,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执行。当月个人劳动报酬高于处遇消费额的按处遇消费额消费,低于处遇消费额的按劳动报酬额消费。罪犯食品消费原则上使用劳动报酬。

(五)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应当为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

监狱在兼顾现有劳动改造需要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劳动需要和罪犯的兴趣、爱好、特长等,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岗位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培训,提高岗位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监狱应当加强与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在技术培训的内容设置、师资培训、外聘教师、考试考核、技能鉴定以及颁发资格、等级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六)劳动改造效果评估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技能、劳动素养和劳动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对罪犯劳动技能评估主要以罪犯岗位技能和获取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成果等为依据。对罪犯劳动素养的评估主要以罪犯遵纪守法意识、劳动态度、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成本意识、创业意识等的养成为依据。对罪犯劳动绩效的评价主要以劳动产品产量、质量、设备(工具)完好率、节能降耗等量化指标为依据。

对罪犯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估应根据评估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公正的测评方法,评估结果应当纳入罪犯考核奖惩体系,作为罪犯计分考评中劳动改造计分的依据之一,并与罪犯劳动报酬等挂钩。

二十、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一)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项目

每人每月实物量标准(公斤)

粮食

男犯15--25;女犯12--20

食油

0.75--1

蔬菜

18--25

肉类

1.5—2.5

鱼蛋虾

1—1.5

豆制品

1—1.5

(二)罪犯被服实物量配发标准

床上用品配备标准

着装配备标准

序号

随床用品

使用

年限

配备

数量

序号

着装用品

使用

年限

配备

数量

1

棉盖被

5

1

1

春秋上服

3

2

2

盖被套

5

1

2

春秋长裤

3

2

3

棉垫被

5

1

3

棉毛衫、裤

3

2

4

床单

3

2

4

短袖衬衫

2

2

5

枕头芯

3

1

5

短裤(外穿)

2

2

6

枕头套

3

1

6

冬外罩衣

3

2

7

枕席

3

1

7

冬长裤

3

2

8

草席

3

1

8

绒衣

4

1

9

腈纶毛毯

5

1

9

绒裤

4

1

10

毛毯套

5

1

10

棉衣

4

1





11

棉裤

4

1





12

胶鞋

3

2





13

布鞋

2

1





14

棉鞋

3

1





15

凉鞋

3

1





16

棉帽

(老病残犯)

4

1





17

短大衣

(老病残犯)

6

1





18

内衣

2

2





19

内裤

1

2





20

袜子

1

2

(三)罪犯食品卫生安全

上海监狱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监狱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狱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将罪犯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监狱整体工作。各监狱罪犯食堂都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主动接受属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狱建立健全罪犯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检测检疫、食品留样、菜肴分餐和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培训等管理制度,做好食品的招标采购、存储、制作、发放、食用、餐厨废弃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四)监狱疾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依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卫生所设置基本标准》,监狱设立了与监狱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卫生所机构设置、医务人员配置、医疗器材设备配置、卫生所用房、制度建设等方面按照标准配备。

监狱传染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诊疗原则,遵循疫情防控属地化的管理原则。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为传染病防控主管部门,监狱总医院为局传染病诊疗、救治和医疗业务指导单位,接受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任务。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设防疫岗位,配备传染病防治人员,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监狱定期开展常押罪犯的健康普查,对有传染病病史、涉毒犯罪、接触食品工种、接触传染病源等罪犯每年进行1次专项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和就诊而查出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转送监狱总医院明确诊断,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监狱保障传染病罪犯基本医疗权利,对确认艾滋病、结核病感染者,均及时告知罪犯本人。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为监狱卫生所、监狱总医院和社会医院。罪犯常见疾病在监所卫生所就诊;疑难、危重病转诊至监狱总医院;危重急症病转诊至社会医院。

罪犯医疗保障按照《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

2、罪犯的诊治应公平、及时、安全、合理处置;

3、基本医疗保障与按需自助相结合;

4、在押罪犯的疾病知情权与监管安全相结合;

5、对在押患病罪犯的生活酌情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区别对待。

二十一、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调查处置

(一)监狱一旦发生执法管理重大事件必须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处置相关事件。

(二)事件处置和调查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和公开。

(三)对社会公众、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质疑,监狱应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

二十二、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局部分规范性文件可在上海监狱门户网站上查询

序号

类型

文件名称

文 号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5

规章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司法部令第11号

6

规章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司法部令第17号

7

规章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司法部令第56号

8

规章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司法部令第64号

9

规章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令第67号

10

规章

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司法部令第76号

11

规章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司法部令第79号

12

规章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司法部令第88号

13

规章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司法部令第25号

14

规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15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

司发通〔1992〕111号

16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发〔1994〕002号

17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

司发通〔1995〕122号

18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发通〔1998〕053号

19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01〕94号

20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发〔2001〕013号

21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

司发通〔2006〕3号

22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

司发通〔2007〕46号

23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

司办通〔2010〕39号

24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司发通〔2014〕80号

25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112号

26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114号

27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68号

28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118号

29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9〕46号

30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5〕5号

31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7〕124号

32

司法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司发〔2015〕7号

我局规范性文件

序号

类型

文件名称

文 号

1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1号

2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2号

3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3号

4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4号

5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5号

6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0〕6号

7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1号

8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2号

9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3号

10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4号

11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个人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5号

12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1〕6号

13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入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1号

14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2号

15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3号

16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4号

17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5号

18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6号

19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部分修改和重新发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7号

20

我局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22〕8号

二十三、异议的处理方式

1、对依职权已公开的狱务信息,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可以通过监狱局办公室、监狱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需填写《狱务公开信息异议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供查验。

2、对依申请已公开的狱务信息,只有原申请人可以通过监狱局办公室、监狱办公室提出异议。原申请人需填写《狱务公开信息异议申请表》,罪犯近亲属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罪犯关系证明供查验。

3、罪犯可通过监狱长信箱、监区长信箱或者直接向监区对已公开的狱务信息提出异议。

4、公示期内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的,可向监狱提出复核,监狱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复核后认为需要暂缓或撤销提请,须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二十四、结果公开

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计分考评、分级处遇、奖惩、立功或重大立功、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以及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其近亲属可通过监狱会见室查询系统或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二十五、依申请公开内容

对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等情况;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以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经罪犯本人同意,其近亲属可向监狱申请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