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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我局狱政管理处对《罪犯通讯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10〕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本规定的必要性
2010年我局制定印发了《罪犯通讯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10〕17号),该规定对于规范我局罪犯通讯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目前总体上仍能够适用。但随着当前工作要求与监管形势发生变化,部分条款需要进行调整,如对罪犯来往信件的检查登记等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亲情电话的申请、使用规范及日常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原规定为2010年制定,已超有效期限,需要加以修订。
二、拟修订的内容及其说明
本次修订对原规定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对亲情电话的申请、使用规范及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对制度的整体结构进行调整:将原规定14项条款重新归类整合,调整为四章十七条(原制度没有分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通信(4-7条)、第三章亲情电话(8-15条)和第四章附则(16-17条)。此次修改使本规定结构上更规范、内容上更清晰。
二是新增了工作原则并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罪犯通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原则,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便于对本规定的总体把握和理解。“我局范围内罪犯通信、拨打亲情电话,适用本规定;外国籍或无国籍罪犯的通讯管理,按照《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界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是在罪犯通信部分增加了部分内容。第四条增加“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但应予以登记。罪犯通信所需邮资自理”,便于此类信件有据可查、规范管理。第五条增加“恶意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的内容。第七条对信件的处理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罪犯信件检查工作应由专管民警进行,这既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罪犯隐私的保护;二是处理时间的计算以“专管民警在收到信件”后为准,明确节点、便于操作;三是增加用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外语书写的信件的处理时间,考虑到此类信件的翻译工作较复杂,特别个别小语种的翻译更是比较困难的,故将原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四是要求民警在检查信件时“应保持信件内容、信封上来往地址及邮戳的基本完整”,这是为了文明执法的需要;五是明确对“可能会引起罪犯重大情绪波动的信件”的操作处理方式。
四是在罪犯亲情电话部分修改和新增了部分内容。第九条增加了罪犯亲情电话可申请移动电话号码的内容(但必须为家属能提供实名登记依据的移动电话号码),明确了罪犯亲情电话的申请程序“经主管民警审核、监区审批登记后上报监狱审定开通。通话对象或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将罪犯拨打亲情电话的时间、次数做了详细规定,体现出处遇差别。第十三条增加了对少数民族罪犯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的保障,同时为了方便实际操作,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罪犯确需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监听或及时安排翻译人员复听。”第十四条细化民警对亲情电话的监听工作要求,“罪犯拨打亲情电话,民警必须实时监听,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即时中止通话,并在系统评估中注明;需要证据保全的,按执法证据要求进行保存。正常通话录音保存至罪犯释放。”第十五条明确对罪犯违反制度的处罚依据,便于民警公正、规范执法。
三、修订本规定的过程
今年年初,我局狱政管理处将本规定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1月份下发通知征求了各监狱对《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修改意见。经汇总,共收集修改意见或建议32条。2月份,根据处室研究讨论意见和各监狱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我局狱政管理处逐条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3月份,将修改后的第一稿下发给各监狱再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9条,经过认真研讨分析后采纳了3条。2015年3月底,听取了我局政策法制处的意见,结合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并于2015年4月送业务各处室研究讨论,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最终于2014年4月送我局政策法制处进一步修订审阅,形成此送审稿。
特此说明。
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制定部门 |
公布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