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8-29 10:04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20〕3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关于印发《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罪犯顺利返回户籍所在地,结合上海监狱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对象)罪犯刑满释放或假释时,按标准发放释放路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路费发放标准以不低于罪犯刑满释放和假释后返回户籍所在地最直接、最经济的交通线路、方式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为原则

局生活卫生部门每年依据全国性票价调整情况,确定一个基本释放路费标准供各监狱参照执行。

第四条(发放程序)各监狱应严格按以下程序做好释放路费的发放工作。

(一)监区民警填写申请,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报监狱长批准。

(二)监区民警凭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单,到监狱财务部门办理罪犯释放路费领取手续。

(三)监狱发放罪犯释放路费时,刑释、假释人员必须签收,民警必须签字。凭证附入该犯改造副档之中。

第五条(特殊情况)外国籍及港澳台罪犯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视具体情况核准释放路费。

第六条(执法责任)各监狱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罪犯路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或不发。对民警不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工作责任。

第七条(执行日期)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31日终止。原2015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释放路费发放办法》(沪司狱规〔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