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日期: 2017-08-23 01:32       

 

  (1)(会见的对象、次数和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2)(会见时间和场所)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皖南两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
  (3)(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中间透明防暴玻璃隔断,面对面电话通话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监狱可安排A级、B级处遇罪犯宽管会见。
  (4)(新收罪犯会见)罪犯新收集训期间,一般不安排会见。
  (5)(会见凭证)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6)(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经报监狱长批准,监区执勤民警检查登记后,方可接受。
  (7)(安全检查)监区执勤民警对会见人及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提醒和督促会见人将可带入的物品交监区民警查验,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储箱。严禁将手机、包袋等物品带入候见区。
  (8)(
罪犯会见的程序) 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