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内社会帮教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8-16 04:52       

 

 
 
 
 
 
    引自《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会帮教工作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监狱系统(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下同)开展的除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籍服刑人员外在押服刑人员的各类社会帮教工作。
 
  参与狱内社会帮教的组织、团体必须在本市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监狱或局主管部门审批,社会帮教志愿者应是其成员。
 
  监狱应根据狱内社会帮教活动(以下简称帮教活动或帮教工作)内容和形式的需要,提供合适的专门场所和必要设施,并落实对帮教活动现场的管控措施。帮教活动应当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利于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言行的应立即中止其帮教活动并按规定处理。
 
  1、帮教活动时间、规模、内容应服从监狱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重大灾害性天气及发生重大疫情期间不开展帮教活动。
 
  2、入监帮教人员与被帮教服刑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3:1,入监帮教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帮教人员不得进入监舍、劳动场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3、入监帮教人员着装服饰应与帮教工作相符,酒后不得入监,帮教活动现场禁止吸烟;帮教过程中,转送给服刑人员的所有物品须经监狱认可,并经检查后,由监狱统一转交。
 
  4、非因监狱或局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期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不得入监参加帮教活动。
 
  5、除监狱组织的专项活动或涉及服刑人员家庭关系调解、利益分配等因素外,帮教人员不得入监参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服刑人员的帮教活动。
 
  6、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有原职属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入监个别帮教。
 
   社会帮教相关注意事项:
 
    欢迎您参加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由于监狱管理的特殊要求,现将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向您告知,以便我们更好地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
 
  1、参加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交监狱复印备档。冒名、擅改身份信息和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入监帮教。进入监狱必须佩戴监狱配发的出入证,离监时必须交还,出入证由带队负责人统一清点交还。
 
  2、进入监管区域,不得携带手机、录音、摄影、摄像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违规物品,不得携带与狱内帮教活动无关的包袋。
 
  3、监舍、劳动场所内不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4、帮教人员着装服饰应与帮教工作相符,酒后不得入监,帮教活动现场禁止吸烟。
 
  5、帮教过程中,不得向服刑人员传递暗语、涉案信息及现金、信件等任何物品,不得单独与服刑人员接触。
 
  6、非因监狱或局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期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不得入监参加帮教活动。
 
  7、除监狱组织的专项活动或明确告知监狱的涉及服刑人员家庭关系调解、利益分配等因素外,帮教人员不得入监参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服刑人员的帮教活动。
 
  8、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有原职属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入监个别帮教。
 
  9、帮教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关监狱布局、设施等非狱务公开内容向外传递;未经监狱审核批准,不得对媒体进行涉及服刑人员的相关宣传报道。
 
  谢谢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们期待更好的合作!
 
    联系电话: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1-24029728、24029727,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906室,时间:9:00-11:30  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