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2-08 06:43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8〕13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1月18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要坚持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监狱改造实际、贴近罪犯思想实际和家庭实际的“三贴近”原则,使道德常识教育做到入眼、入耳、入脑、入心;要坚持知识传授、培养道德情感和道德实践相结合,以培养道德情感和道德实践为主的原则,增强罪犯的荣辱感、自尊感和责任感,使罪犯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

第三条(任务目标)

通过公民道德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自觉践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组织罪犯参加罪犯公民道德常识考试,罪犯刑满释放时,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的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第四条(教育对象)

所有罪犯均应参加公民道德常识教育学习和实践,患有严重疾病、精神失常、盲聋哑等不能正常参加的除外。

除文盲外,参加学习的罪犯均应参加罪犯公民道德常识考试。

第五条(教学内容)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道德修养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道德常识、道德修养教育,教育罪犯掌握道德修养的正确方法, 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二)传统美德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使罪犯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和良好的民族礼仪。

(三)“三观”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使罪犯科学认识世界,明确人生目的,反思人生教训,端正人生态度,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人生道路上的失败与挫折。

第六条(教学安排)

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课堂化授课安排共60课时,以监区为单位编班上课。监区教育警务组结合课堂化授课内容开展辅助教育,深化教育内容。辅助教育要充分运用社会教育资源,综合运用辅导讲座、现身说法等教学形式,注重引导罪犯剖析正反事例,分辨是非善恶,回顾人生经历,认识道德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发展的意义,认清犯罪行为对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第七条(教育教材)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的《罪犯教育系列教材——公民道德教育》、《罪犯教育系列教材——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局录制的道德常识教育视频光盘为统一教材,以局编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刑人员教育读本》为辅助教材。监狱应针对自身押犯特点,自编或购买补充教育教材,供罪犯学习与实践使用。

第八条(考核方式)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考试分为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考试与罪犯参加道德实践活动考核两部分。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考试每年第四季度由全局集中组织举行,试卷由局统一命题;罪犯参加道德实践活动考核由各监狱组织开展,教育部门要制定主题和方案,明确内容和形式,每名罪犯要形成道德实践活动报告并由监区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各监狱编制名册报局。

第九条(辅助教育)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要坚持“三个一”:每一讲要组织讲师团对罪犯上一次联系改造生活的辅导课;每一课罪犯要做好听课笔记和课后作业;每一单元结束后要组织罪犯进行一次阶段测验。

第十条(教学队伍)

监狱要组织好公民道德常识教育民警讲师团。讲师团要有计划地对罪犯开展辅助教育活动,辅助教育要密切联系实际,授课民警要认真备课,做好授课教案。

第十一条(社会合作)

监狱要积极聘请社会人士、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走进监狱,通过举办专题报告会、先进事迹演讲会和座谈会等形式,丰富道德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创新形式)

监狱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创新道德教育形式:

(一)收集并运用各种媒体刊录登载的内容新鲜、形式活泼的讲座、论坛等作为对罪犯开展教育的辅助教材;

(二)充分利用狱内教育专网、闭路电视、广播、改造小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主题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学习辅导;

(三)抓住各种契机,利用各种纪念日、节庆日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丰富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道德实践活动)

监狱要在罪犯中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罪犯自觉践行公民道德,革除不文明、不道德的陋习,营造悔罪、向上的良好改造风气,使罪犯体验和感受道德的美感,培养和陶冶道德情操:

(一)结合改造计划的制定,发动罪犯人人动手制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计划,引导罪犯将正确的道德观念转化为悔罪赎罪的内在动力,在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服刑生活中,践行正确的道德规范;

(二)组织罪犯中排查和整改道德失范的行为和现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三)在罪犯中提倡自我教育,引导罪犯围绕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开展改造承诺;

(四)持之以恒地组织和鼓励罪犯开展诸如“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的狱内志愿扶助活动,以及其它形式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

建立教育督学机制。将罪犯道德常识学习的情况作为日常改造的重要表现之一。要统一设置罪犯学习笔记簿,民警要定期检查、批阅。

第十五条(评判机制)

建立道德评判机制。要通过日常思想讲评教育,抓住罪犯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改造生活中的人和事,开展教育引导和道德评判,弘扬积极改造,批评消极、抗拒改造。要开展监组讲评,组织罪犯互相进行道德评议,开展表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第十六条(考评制度)

建立有效考评制度。要将罪犯的学习情况、思想认识和改造行为的改变作为考核检验道德教育效果的依据,综合深入开展文明个人、文明监组、改造积极分子、十佳好事等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监区职责)

落实监区教育任务和职责。监区要善于把道德常识教育与罪犯改造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开展多形式的辅助教育活动,加强日常思想教育,注重道德引导,鼓励罪犯进行道德实践。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

罪犯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由监狱教育改造科组织实施,应做到“年初有实施计划和教育安排,年中有督促检查和交流,年末有考核评估”。监狱对监区的教育情况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把道德常识教育的开展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

监狱要严格道德常识教育教学管理,通过教育改造管理系统内的教学安排、课程管理、考务管理、报表管理等功能模块对罪犯的教育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现全程掌控。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31日止。原2012年12月4日施行的《对罪犯开展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的实施意见》(沪司狱教改〔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