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2-19 06:45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8〕14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

《罪犯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1月18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罪犯法律常识的教育,增强罪犯法律意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罪犯教育改造纲要》以及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公民普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罪犯法律常识教育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罪犯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加深认罪悔罪,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守法守规率,减少重犯率。

第三条(任务目标)

监狱组织罪犯学习服刑改造、适应社会生活和立足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罪犯树立法律意识,掌握必需的法律常识,了解运用法律的途径,达到公民普法的基本要求;组织罪犯参加法律常识教育考试,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四条(教育对象)

所有罪犯均应参加法律常识教育学习,患有严重疾病、精神失常、盲聋哑等不能正常参加的除外。

除文盲外,参加学习的罪犯均应参加法律常识教育考试。

第五条(教学内容)

罪犯法律常识教育以宪法、监狱法、刑法、刑诉法、民法、社会法、行政法等为基本内容,采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的《罪犯教育系列教材——法律常识教育》作为教材,以局编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刑人员教育读本》为辅助教材,以《全国“七五”普法统编教材》作为参考。

第六条(教学安排)

法律常识教育课堂化授课安排共160课时,以监区为单位编班上课。监区教育警务组结合课堂化授课内容开展辅助教育,深化教育内容。辅助教育应充分运用社会教育资源,综合运用辅导讲座、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知识竞赛等教学形式,力求通俗易懂。

第七条(教学手段)

法律常识教育应运用多种手段予以深化,充分发挥教育专网、监狱小报、黑板报、广播等宣传舆论导向作用。监区应建立法律书架,配齐配全相关法律书籍;积极与有协议关系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

监狱要抓住各种契机,利用各种纪念日、节庆日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法律常识教育活动,丰富教育内容。

第八条(日常考核)

监狱建立教育督学机制,将罪犯法律常识学习的情况作为考核罪犯日常改造的重要表现之一。要统一设置罪犯学习笔记簿,民警要定期检查、批阅。

第九条(年终考核)

每年第四季度全局统一组织法律常识教育考试。试卷由局统一命题,报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

罪犯考试合格的,由监狱编制名册报局教育改造处,颁发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制的普法合格证书。

第十条(教学队伍)

监狱组建法律常识教育讲师团队伍。

讲师团要有计划地对罪犯开展辅助教育活动,辅助教育要密切联系罪犯改造实际,授课讲师要认真备课,做好授课教案。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

监狱应根据法律常识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落实年内参加普法教育人数、参加考试人数、编班数、教学内容和进度。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

监狱应严格落实法律常识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教育改造管理系统内的教学安排、课程管理、考务管理、报表管理等功能模块对罪犯的教育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现全程掌控。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31日止。原《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公民普法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