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3-13 06:59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8〕60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官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5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9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教官队伍管理,提升专业素养技能,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教官是指一定期限内在局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或在各监狱培训分中心兼职从事教学培训及教学研究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

第三条(师资统筹)建立全局干警教育培训师资库,全局统筹共享教官资源。

 

第二章  等级与评定

第四条(教官等级)教官从低至高分为二级教官、一级教官、高级教官、特级教官四个等级。

第五条(参评标准) 参评教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思想品德高尚,政治素养过硬,工作作风扎实,表率作用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归纳提炼、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且有志于教育培训工作;

(三)具备正常开展教官岗位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定级条件)教官一般按照以下条件定级:

(一)二级教官

1.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监狱工作实践经历(域外监狱、警体教官可适当放宽);

2.具备扎实的监管改造基本功;

3.三级主管警官、助理矫治师、各条线业务骨干等表现较为突出的。

(二)一级教官

1.具有八年以上监狱工作实践经历(警体教官需满三年);

2.熟练掌握条线工作业务并有丰富监管改造工作经验;

3.二级主管警官、矫治师、实战团队核心人员、重大课题组成员、科监区长等表现较为突出的。

(三)高级教官

1.具有十二年以上监狱工作实践经历(警体教官需满五年);

2.精通并长期研究监管改造工作,有丰富的实践和教学经验;

3.一级主管警官、高级矫治师、实战团队负责人、科研带头人、科监区长等监管改造工作骨干,并在重大改革项目、重要攻坚任务、重点科研课题等方面做出较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四)特级教官

1.具有十八年以上监狱工作实践经历(警体教官需满八年);

2.有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和研究经验,在系统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并有研究成果;

3.一级主管警官、首席矫治师、正科职或副处级领导干部,在监狱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有丰富教学经验的。

第七条(定级权限)特级教官、高级教官由局政治部评定;一级、二级教官由所在单位提出评定意见,报局政治部审批。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聘期制) 教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三年。

第九条(聘任权限) 局政治部负责教官聘任和管理。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在局政治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权限落实教官队伍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试用管理)初任教官一般试用六个月。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对其试用期日常表现、工作适应、工作能绩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正式予以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教官聘任主要程序是:

(一)公布计划。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根据干警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拟定聘任计划,经局政治部同意后公布。

(二)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应聘人员向局培训中心或所在监狱培训分中心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进行报名,也可由组织推荐进行报名。

(三)资格审核。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评审。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组织综合考核评审,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向局政治部报批。

(五)正式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局政治部批准,由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书由局政治部统一颁发。

对重要、紧缺专业的教官,可由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进行遴选,向局政治部提出选用建议,经批准后安排符合条件的干警从事教官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优先聘任) 在监狱管理、实战攻坚、理论科研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成绩的,以及具有与监狱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相匹配的专业专门特长的干警,经局政治部批准,可优先聘任。

第十三条(续聘管理)教官聘期考核合格,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认为有必要续聘的,经局政治部审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续聘定级)续聘教官可在原等级基础上逐级晋级,具体由所在单位提出,局政治部审批。

第十五条(教官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四)不服从组织统一调用的;

(五)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六)聘任部门认为无需续聘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教官聘任条件情形的。

 

第四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六条(教官权利)教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教育培训的教学安排、教学管理、工作运行提出意见建议;

(二)在个人职业发展、职业素养提升和授课教学活动方面获得保障,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奖励。

第十七条(教官职责)教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具体制定教学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参训学员的学习和训练,评定学员的学业成绩和培训表现;

(二)加强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悉心传授监狱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实战技能,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三)紧紧围绕监狱工作发展需求和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建设需要进行课程研发,编写制作教材、讲义、教案和其它教学资料;

(四)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创新探索,积极投身教育培训重点课题研究攻坚;

(五)辅助参与培训学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八条(考核原则与方法) 教官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履职效能。

第十九条(考核实施)教官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局相关规定实施。聘期考核由局政治部会同局培训中心、各监狱培训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聘期考核)教官聘任期满考核,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优秀教官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全局优秀教官,由局政治部统一组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量化评定)聘期内教官职业发展量化评定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二级教官,每月计0.1分;

(二)一级教官,每月计0.2分;

(三)高级以上教官,每月计0.3分;

第二十三条(晋升激励)在局培训中心任职的高级、特级教官聘期考核优秀,申请调回原单位,且符合科职任职条件的,由局培训中心向相关单位党委推荐。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核奖励)在局培训中心担任教官,原担任科员的,按原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原担任副科职或副主任科员的,聘期内按副科职标准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原担任正科职或主任科员的,聘期内按正科职标准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原担任正科职以上领导职务的,按原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

第二十五条(常规培训) 教官首次聘任应当参加教学技能基础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上岗。教官在聘期内应当参加教学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结业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职业资格提升)鼓励教官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个人职业技能和岗位专业素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职业培训师等提升类培训和考证。

第二十七条(研究研修)落实教学研一体化工作要求,推动教官大力开展教学研究、课题攻关,撰写科研论文。

第二十八条(互通交流)加强系统内外联动联通,拓展教官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交流提升平台,拓宽教学思路视野。鼓励教官主动走出校门,定期参与系统内外考察培训、授课教学、研讨交流。

第二十九条(教学调研)教官应积极参与教学调研,调整创新完善教学思路、内容和方法,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局培训中心教官每年到基层一线教学调研不少于一个月。

第三十条(培训培养管理)教官的培训、科研、研修、调研、学术活动等由局培训中心和各监狱培训分中心按照教官所属分别组织。教官的提升培训由局培训中心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