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评估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5-29 01:59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通〔2018〕109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18年5月17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2份)

罪犯改造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罪犯改造评估工作,规范罪犯改造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发展,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激发队伍动力活力促进干警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评估员指运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对罪犯的悔罪程度、危险类别、危险等级、改造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定工作的监狱民警。

第三条(主管部门)政治部门为评估员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教育改造部门为评估业务指导部门。

第四条(管理原则)评估员队伍的管理应注重规范统一与探索创新相结合,打造专业技术平台与促进民警职业发展相结合,培养技术能力与塑造职业精神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属各监狱的评估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选任

第六条(岗位条件)评估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三年(含)以上承包监组工作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执法公正。

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备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或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可优先使用。

第七条(人员配备)监狱在教育改造部门配备评估员的人数不少于2人,在每个监区配备评估员(兼职)的人数不少于2人。

第八条(选任程序)评估员的任用由监狱政治部门会同教育改造部门组织实施,实行部门推荐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经评审后择优选任。

初任评估员须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权责

第九条(工作职责)评估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罪犯狱内危险度和风险需求评估。

(二)按要求完成罪犯认罪悔罪评估。

(三)做好开展项目矫正所需的评估工作。

(四)做好个案调查,定期收集和反馈典型案例。

(五)按要求做好其他评估工作。

第十条(工作纪律)评估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禁止违反工作程序对罪犯作出评估。

(二)禁止按他人授意或违反工作标准作倾向性评估。

(三)禁止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罪犯作出评估。

(四)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罪犯个人隐私。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局教育改造处每年组织评估员业务轮训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

监狱培训分中心会同教育改造科组织对初任评估员的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务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自学)评估员应主动适应工作发展要求,自觉钻研工作业务。局教育改造处每年向评估员指定自学内容,主要资料由监狱提供。

第五章 业务考评

第十三条(业务考核)对评估员年度业务考核由局教育改造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书面测试和操作测试,书面测试主要考察理论知识、操作要求、工作制度和指定自学内容,操作测试主要考察评估现场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各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两项成绩均合格及以上者,视为通过年度考核。当年两项成绩均为优秀的,次年可予免试。

第十四条(离岗)评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离:

(一)评估员连续两次未通过年度业务考核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评估工作任务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评估员调离工作岗位的,须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第十五条(推优评先)监狱级优秀评估员每年评选一次,局级优秀评估员每两年评选一次。

监狱级优秀评估员人数不超过监狱评估员总数的25%。

第十六条(评选标准)监狱级优秀评估员评选标准如下:

(一)担任评估员二年以上。

(二)当年年度业务考核成绩为优秀(含免试)。

(三)积极参与顽危犯、邪教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或科研活动。

局级优秀评估员评选标准如下:

(一)担任评估员三年以上。

(二)两年内被评为监狱级优秀评估员。

(三)连续两年业务考核成绩为优秀(含免试)。

(四)参与顽危犯、邪教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或科研活动有明显成效。

第十七条(评选程序)局级优秀评估员评选程序:

(一)局发布评选通知。

(二)监狱上报推荐人选。

(三)组成局级优秀评估员评审小组,采用资格审查、业务材料审核、公开答辩和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评选,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拟定人选后报局政治部审批。

监狱级优秀评估员评选程序可参照本条规定,评审结果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第十八条(奖励)获得监狱级以上(含)优秀评估员的,可作为局矫治师评选的重要依据;获得局级优秀评估员的,予以公务员嘉奖一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至2020年5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