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7-21 03:32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制〔2020〕19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7月1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3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狱务信息,适用狱务公开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市监狱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我局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局机关其他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对涉及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及时向局办公室出具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需要公开的,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资料;不予公开的,向局办公室书面提供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二)对本处室起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保密审查;

(三)对本处室牵头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或重大事项,起草制作政策解读提纲和解读材料;

(四)向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所需的数据、资料;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九条  市监狱管理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监狱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前两款所列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如果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公开。

第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制定的公文或规范性文件,按照发文审批流转程序,应同步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认为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下列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一)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四)基本公务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

(五)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有关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途径包括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平台、政务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四条  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或事项,应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更好地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政策文件由负责起草的相关处室进行解读。处室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处室负责解读,其他处室配合。

第十六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20个工作日的除外。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办公室分别为市监狱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部门。

情况较为特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局领导批示,由指定处室牵头受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上海监狱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第十九条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我局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情况;

(二)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三)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四)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所申请内容未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在进行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

(一)局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建议,填写《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相关负责人核准后,将拟办建议转送承办处室。

(二)对于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为承办处室。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牵头制作的处室为主办处室,其他相关处室为协办处室。

(三)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的拟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

(四)承办处室在出具拟答复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交局办公室;

(五)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需要修订的,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

(六)局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七)对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牵头和外单位共同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能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处室、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考核。局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求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