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10 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我局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沪司狱规〔2012〕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监罪犯物品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13〕12号)的相关规定整合加入,进一步充实了制度内容。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本规定的必要性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沪司狱规〔2012〕7号)实施五年来,有力地指导了基层工作,对于规范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工作要求,故需对原规定进行调整、修订、补充或进一步明确要求。


二、本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此次修改对原文件的结构、内容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且进一步规范和精炼了制度格式、文字。原规定未划分章节,新规定共分5章22条,从罪犯私人物品的入监管理、日常保管、出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新定义罪犯私人物品的范畴。原规定中私人物品的概念只侧重于经济或使用价值较高的物品,未包含其所有的随行物品,如衣物、鞋帽等,而新规定对私人物品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其合法拥有的物品均包含在内,私人物品的其范畴得到扩大,也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全面梳理了狱内物品的分类。在私人物品范畴扩大的基础上,结合监狱管理和安全的需要将物品分为罪犯本人保管物品和监狱代为保管物品两类,又结合实际状况将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分为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和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侧重于原规定的延续,而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侧重于违禁品防控的需要,以降低监管风险。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私人物品的管理程序。新规定中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罪犯的收监、日常和出监进行管理设计,从程序上更加清晰和规范,打破原有制度按内容归类的模块化结构。


四是进一步与狱内违禁品防控要求结合。原规定未涉及罪犯全部合法拥有的物品管理,特别是衣帽、鞋裤、腰带类生活用品,在现制度中对相关的物品提出了一定的管理要求,与我局违禁品防控相关规定相对应,实施后可降低监管风险。


五是进一步优化解决管理问题。针对近年私人物品管理发生的新问题或原有制度中设计较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条款优化,如建立罪犯出监可携带物品和不可携带物品的种类;再如增加物品变动的条款,以适应政法机关在罪犯服刑后发还物品或狱内因减假复印证件等需要使用物品的问题,使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操作,便于基层开展工作。


三、本规定修订的主要过程


我局在2017年年初即将本规定的修订列入了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主要修订过程如下:


(一)处室研究初稿。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我局狱政管理处结合法律政策、内部制度、工作实际进行研究讨论,完成《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初稿)。


(二)征求各监狱及相关处室意见。2017年7月和10月先后我局狱政管理处两次下发通知专门征求了各监狱、及局机关相关处室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初稿)》的修改意见。经汇总,共收集修改意见或建议36条。


(三)处室研究讨论。2017年8月和10月,我局狱政管理处内部多次对制度修订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各监狱、政策法制处及局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确定是否采纳,最终采纳意见或建议19条。


(四)逐条修改完善。2017年10月,根据处室研究讨论意见和各监狱及局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逐条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送我局政策法制处审核,形成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送审稿。


特此说明。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17〕9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罪犯私人物品是指罪犯合法所有,在服刑期间随行的物品,包括可以由罪犯本人保管物品和由监狱代为保管物品。


第三条(罪犯本人保管物品范围)


下列物品,可由罪犯本人保管:


(一)罪犯本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机关送达本人的其他司法文书;


(二)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奖励证书、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专利证书及实物奖品等;


(三)经监狱批准并经检查带入、寄入或购置的物品。


第四条(监狱代为保管物品范围)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分为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和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两类。


(一)下列物品,由监狱统一保管:


1、生活用品类:首饰,手表,纸币,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充值卡等有价凭证,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护照等证件;


2、电子设备类:移动电话等带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照相机、摄像机、数码影音播放器,短波收音机等电子产品;


3、其他类:监狱认定需列入统一保管的其他物品。


(二)下列物品,由监区集中保管:


便服、假发、箱包、腰带等有碍于监管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管理职责)


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是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核查和指导;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私人物品的保管、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各监狱在押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


 


第二章 入监管理


第七条(检查分类)


罪犯收监时,收押监狱民警应对其随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罪犯本人保管物品、监狱代为保管物品进行物品分类。


第八条(告知登记)


经检查,罪犯随行物品中有监狱代为保管物品的,民警应向罪犯宣读“物品保管告知”。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填写《罪犯私人物品保管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拍摄实物照片,经罪犯本人核对后在《登记单》签名确认,并由民警将其物品当面塑封封存;《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狱集中保管,第二联由监区保管(存入罪犯副档),第三联由罪犯本人保管。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由罪犯本人填写《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民警签名确认后将《清单》和物品一并放入包裹封存,包裹外显著位置应标注罪犯番号和姓名。


第九条(信息录入)


收押监狱应在罪犯收监后的两周内将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信息、实物照片等在狱政业务平台中登记、上传。


 


第三章 日常保管


第十条(保管要求)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设立专室专柜进行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挪用或使用被保管的物品。监狱每半年应对物品检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防止灭失或损坏。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集中保管,禁止罪犯接触。


第十一条(保管人)


监狱应安排专人负责全监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保管民警发生变动时,双方应将《登记单》与实物对照,确认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移押移交)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在罪犯移押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双方单位应将《登记单》(第一联)和实物一一对照,核对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条(物品变动)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发生变动或拆封使用的,监狱或监区应在《登记单》或《清单》上做好情况记录,有新增物品的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重新登记,并在完成变动后经罪犯确认签字后当面封存。


第十四条(发还途径)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应当在罪犯会见时发还其亲属,确实无法通过会见发还亲属的,可在罪犯释放、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出监时发还其本人。


罪犯狱内死亡的,应当发还罪犯亲属,如无人发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发还签收)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发还时,经办民警应检查物品封存是否完好,罪犯核对物品后签收。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还时,罪犯应在《登记单》三联上签收,如罪犯保管联(第三联)遗失,其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发还罪犯亲属的,除罪犯本人(死亡除外)外其亲属也应签收;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在《登记单》三联上签字确认。签收的《登记单》监狱保管联(第一联)由狱政管理科保管,监区保管联(第二联)和罪犯保管联(第三联)存入罪犯副档。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发还亲属的,罪犯和其亲属应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清单》存入罪犯副档。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生移交、变动或发还等情形的,监狱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时录入。


第十七条(保管责任)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因保管不当发生灭失或缺损的,监狱应先行赔付或修理,同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保管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因其自身特殊属性或不可抗力造成破损的,监狱已经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章 出监管理


第十八条(出监携带物品)


罪犯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监的,可以携带私人物品以及监狱发放的奖金、津贴、生活补助金等,但具有监狱特征或标识的物品,如罪犯的被服、信息卡、床位卡、病历卡等,以及涉及监狱管理内容的载体,如文字、图片、影像、其他罪犯的通讯联络方式等严禁罪犯携带出监。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


罪犯在出监前书写的暂未投递的检举信、控告信、申诉信,应当在出监前投递或交由民警转递,但罪犯主动交民警检查并经确认无涉及监管改造内容的信件允许带出。


罪犯出监时穿着的衣物可在临释前两周内由家属寄入或带入,并由监区代为保管,在罪犯出监检查完毕后发放更换。


第二十条(检查登记)


民警应在罪犯出监前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列入监狱代为保管物品无需再检查和登记。


检查完毕后,可携带物品应及时登记,填写《出监罪犯可携带物品登记表》,分管监区长进行审批,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罪犯副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