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陈列馆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历史回眸

旧案新提:1943年犯人“提前释放”之谜

2020-06-17 05:06:25       

 

20世纪30、40年代,提篮桥监狱犯人进出量相当大,在押犯人最高达7000、8000人左右,其中短刑犯占了较大比例。为了确保监管安全,做到及时收押,准时释放,监狱里也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措施。如新收释放十分注重犯人指纹的验证;不让犯人知道监狱的大门和方位,在监狱新收监内设计成左一个拐 弯、右一个拐弯,左一道门、右一道门地进入狱区的通道;犯人释放时,不让他们直接走出监狱大门,把他们押上棚车送出监狱;看守人员进出监狱四大门实行搜身;对看守人员作了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不准玩忽职守、不准另谋私人营业、不准负债、不准收受囚犯及家属的礼物、不准与囚犯串通交易、亲昵习熟、不准代囚犯携带信件、传达消息、不准外表褴姗等等。但是,最好的篱笆墙,总有漏洞可以钻行。

1943年的某一天,工作十分仔细的监狱总务科书记官柏其林在统计核对监狱押犯统计工作时,突然发现监狱两套卡片资料上有误差,在押犯人人帐有一个数据有误差,留底的一张多了1人,上报的一张少了1人,如果从数学计算上讲,其误差率在几千分之一,似乎微乎其微,但是从监狱管理工作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犯人人帐一丝一毫都不能出错。柏其林毫不松懈,又作了深一步的探究,他发现一套资料上显示某犯人已经刑满释放,但是另一套资料上却明确反映该犯刑期未满,仍在狱内服刑。这种情况监狱过去没有出现过,犯人的入帐数字必须绝对准确,总人数多少人、20年多少人、15年多少人……本月释放多少人、本月新收多少人、病亡多少人、各种数字一清二楚,不能半点误差。出于工作的责任心,柏其林拿来两套卡片资料,又作了一次核对,发现放在大办公室的一套资料,这个犯人的入监日期和出监日期,经仔细辨认,其数字有被人涂改的痕迹,与小办公室一套资料相比,该犯人的入监和出监日期明显地提前了。柏其林又到监狱档案室找来了法院的判决书,果然该犯人资料被人作了手脚,这个犯人是被人通过“合法手段”巧妙地、堂而皇之地被提前释放,走出了监狱大门。这是一起发生在提篮桥监狱里由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一起营私舞弊的案件,其手法可真“高明”柏其林马上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汇报了典狱长邢源堂。

典狱长邢源堂是一个“老公事”了,江苏江阴人,早年毕业于民国监狱学校,先后在福建、江苏不少监狱干过,不久前刚从浙江第一监狱典狱长的职位上调来。邢源堂对此事情十分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当时的提篮桥监狱科室设“三科两所”即总务科、警卫科、作业科、教诲所和卫生所,其中管理囚犯的收监、减刑、释放、物品保管、统计、名籍、文书;职员看守的接收、辞退、会计、财务均属总务科的管理之列,所以按职能而言总务科又称第一科。囚犯的各种卡片资料是监狱的机要材料,平时锁在铁柜内,外人接触不到有机会接触囚犯的档案和卡片资料的,只有总务科的工作人员,而且当时监狱内各科室工作人员、制度规定不准互相串门、交谈、看守人员不得进入监狱各科室。后来这起执法舞弊案的疑点集中在总务科的另一名书记官厉某身上。经过典狱长邢源堂认真调查,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厉某最终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厉某当时是分管监狱犯人的出入监工作的人员之一,家住提篮桥监狱周围,平时交际的人员较广,朋友较多,他有文化,监狱工作多年,对各类狱政业务也比较熟悉。有一次,厉某的一位朋友在上海一家高档的饭店请他吃饭,当酒醉饭饱之后,那位朋友给厉某送上一个丰厚的红包,和言悦色地请厉某帮个小忙,请厉对关押狱内的一个犯人网开一面。开始厉某认为,这位朋友无非是给在押犯人送点板烟、酱鸭、蹄膀等一些食品,改善一些生活或者传递一些消息,看守、职员拿点好处,囚犯和家属也得到实惠,这些事虽然在旧监狱是家常便饭,但是在监狱制度上也是明文禁止的。如果被人举报,轻者扣工资,重者丢饭碗。但是在高额酬金前面,这种事情实际上是堵而不住,禁而不止的旧狱通病。所以,厉某借着酒兴一口答应下来。但是当那位朋友提出要把狱中的犯人提前放出来,厉某感到十分烫手,朋友心太黑,这个事情实在难做,无能为力。这是在旧司法界称做“得钱买放”“贪赃枉法”。如果东窗事发,当事人要坐班房吃官司的。厉某毕竟是个有头脑的,有文化的人,在司法界内也跌打滚爬了不少岁月。他也知道,“牢头禁子”的高压线,哪些可以小弄弄,打打擦边球,哪些千万不能沾边。所以厉某连忙推托自己能力有限,无功不受禄,向朋友退回红包。但是,这位朋友也不是“等闲之辈”,对旧司法旧监狱的黑幕十分了解,其实他与关押的犯人也无任何瓜葛,他实质上是受人之托,从中“穿线搭桥”,是一位中介人,事情办成功,他也能得好处。

这位朋友见厉某不肯收钱,不肯答应此事,他也不勉强,他收回红色,隔了一段时间,他又买了一些礼物,亲自来到厉某家里,再次拜访渴求帮助。厉某面对丰厚的钱款。面对朋友的托付,终于思想上被打开缺口,答应愿受朋友之托,冒险行事。当然厉某对此事动了一翻脑筋。首先反复叮嘱那位朋友,如果事情办成,这个犯人提前出狱后,千万不能抛头露脸,要夹紧尾巴躲过一段时间。同时厉某也知道刑事司法的运行规则,越狱、劫狱这些明火执仗的一套,肯定是以卵击石,自取灭亡。他就巧施计谋,千方百计地寻找狱政管理上的空隙点。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一个个环节都是理想的突破口,但是这些“合法”途径,可望而不可及,法院和监狱各部门制约的因素比较多,制度齐全,要通过层层“关卡”如果弄虚作假,打通关节确实不太容易。

厉某想到自己虽然官不大、权不多,但是掌管全监狱几千犯人出入监名籍登记的工作,虽然犯人出、入监工作有多人经办,相互制约但是这卡片资料在我手中,今天准刑满出狱,明天谁到期释放,都是通过我去下达“运行指令”,尽管自己也是照章办事,但是开出的单子,毕竟起作用,何不发挥一下它的作用呢?我只要躲在幕后,不出面,反正由共他人这际操办事情不会暴露,李某就自作聪明私自更改了那位朋友所托的在押犯人的入监和出监日期。因为当时监狱总务科备有多套犯人卡片,有一套卡是按犯人的出监日期为序,某年某月1日释放的放在一叠,某月2日释放的人放在另一叠,其余类推,在犯人释放前某天以前干什么,某天前完成什么内容,监楼看守干什么,科室人员干什么,都有一整套程序。由于厉某私自更改了那个犯人的入监和出监日期,而且一切干得十分“老道”。当某一天,监狱释放的犯人特别多,厉某故意定格在这天,这个被做过“手脚”的犯人,一切都按照正常的操作顺序所进行,与其他正式到期释放的犯人一起按捺指纹,按照正常顺序出狱,一路绿灯畅通无阻,而且事情成功后,那个被“提前释放”的犯人也比较识相,在家安分守已,并不显山露水,所以一切都是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厉某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更改了监狱日常使用的一套犯人卡片资料,其实厉某不知道总务科内还有一套存档的犯人卡片资料,有另一位工作人员管理,平时又销在铁柜里。而且这两个人的工作,监狱里规定不准互相通气,最后当总务科做年度统计报表,核对入帐时才揭开了其中的内幕,使提篮桥监狱史上罕见的舞弊枉法案得以曝光。监狱里的这件“丑闻”并也按规定上报了司法行政部和上海高等法院。总务科的书记官厉某被法院以贪赃狂法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关押在提篮桥监狱服刑。厉某从一个监狱管理人员,顷刻间沦落为监狱的在押人员身份变化太大了。同时,这一典型案例,对旧提篮桥监狱的职员看守也留下了很深的影响。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在从事《提篮桥监狱志》《上海监狱志》的编撰工作中,在我系统地查阅档案资料,广泛地走访旧监狱的职员、看守人员的过程中,一位老人向我谈起了上述事实的梗概,对我留下了很深的影响。为了查清真相,我想尽办法,终于在1992年、1993年在上海1300万的茫茫人海中找到这一事情的两位当事人,柏其林(解放后他在上海市区一所中学任老师),厉某(恕我隐去其名字,解放后他在市民政局一家单位任职,我分别登门向他们作了采访,详细询问了其中不少细节。这起提篮桥监狱史上奇闻,虽然发生于62年之前,其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与现在迥然不同。但是历史是笔丰富的财富,现实是历史的延伸和发展。监狱是国家的刑罚的执行机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各类监狱的基本任务。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专项整改活动,对每一位司法监狱干警都是一个认真学习的机会。在监狱的执法活动中,对犯人的考核、分级处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等活动,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是司法监狱系统干警的“永恒主题”,我感到对此主题教育,可以多方面进行学习深化,其中运用监狱史上的典型案例,也是一个不可遗缺的内容,为此,我写下“旧案新提,1943年一个犯人提前释放例之谜”这篇短文。但愿能通过监狱史上的典型实例,为教育活动提供一点警示作用。

(作者 徐家俊,原载《东方剑》2003年)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