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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鉴定。根据罪犯身体情况,监狱应当提请鉴定机构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或妊娠检查,或组织鉴别小组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进行鉴别。
(2)立案。鉴定结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区应提出立案申请,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批。
(3)调查评估。同意立案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审查保证人资格,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应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评议。
(5)科室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条件。
(6)监狱评审。监狱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狱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7)公示。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8)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9)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处室审查。局刑罚执行处对监狱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局评审委员会报告。
(11)监狱管理局评审。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将评审意见报请局长审定。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由局评审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直接审批,并在下一次评审会上通报和确认。
(12)局长审定。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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